英国移民申请人的配偶家属是否有移民监要求?| 英国

英國移民申請人的配偶家屬是否有移民監要求?

非常多的移民申請人都有提出過這個疑問,原因是國內很多家長是為了子女教育所以希望申請移民,讓夫妻壹方來英陪伴子女讀書,但通常夫妻的另壹方需要長時間在國內兼顧事業來提供經濟支持給配偶和子女。

因此像這樣的人群就希望通過不需要工作的壹方作為主申請人辦理移民,另壹方作為家屬陪伴。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家屬陪伴要獲得用具有沒有移民監要求?

由於英國的移民法律系統比較復雜,並且修改頻繁,因此有很多申請人通過非官方途徑(百度、谷歌、中介)會獲得各種不同的相矛盾的信息,不知道該相信哪壹方。UVIC作為具備英國內政部特許的OISC資質的專業移民律所,為了解答申請人的這個問題,特地整理了家屬陪伴簽證的詳細的法律條文及之前相關的修改歷史,通過英國政府官方的文件解讀,來解答申請人的疑惑。

我們先說開篇的第壹個問題:

究竟英國移民申請人的家屬有沒有移民監要求?

簡單的答案是沒有的。

要解釋這個問題,首先要科普壹下,目前絕大部分英國移民的申請人是通過Tier 1 類別的企業家移民(Entrepreneur)或者投資移民(Investor),以及Tier 2的工作簽證來獲得永居,像這些Tier1, Tier 2的簽證類型屬於積分制簽證(point-based system,簡稱PBS),這些簽證的申請人叫point-based system migrant(簡稱PBS migrant)。

而這些積分制簽證的家屬,在移民法上則歸類為family members of point-based system migrant。

接下來劃重點,積分制簽證主申請人和他們的家屬在移民法上是有各自獨立的法律條款來規定其永居的要求的!

英國內政部對於PBS migrant的家庭成員的永居申請要求是在移民法的Part 8:family members裏面319E這個章節上作出規定。整個章節裏面並沒有任何對於家屬在5年的考察期裏面具體的在英居住天數的要求!

有部分律所堅持家屬陪伴有移民監要求,其解釋是PBS migrant也就是主申請人的永居是有移民監要求的,原因是移民法針對PBS migrant的Part 6A : 245AAA裏面有要求申請人每年離開英國不能超過180天。

但是,劃重點:245AAA是屬於Part 6A: the points-based system該章節下的條款,只是對應積分制簽證申請人,並不適用於其家屬,因為家屬的永居申請,如上文所提到,是通過移民法的Part 8: family members下面的319E這個章節來規定的!而在319E這個章節裏面並沒有245AAA的相關要求和字眼!

如果這個還不足以說明問題,那咱們再來看看內政部的另壹些文件。

內政部會給他們的內部工作人員提供簽證審核的指引文件,並且定期更新。而正如UVIC的律師所說,對於積分制申請人 和他們的家屬,內政部是有兩份獨立的內部指引文件來說明其申請要求的!

上面這份計算連續居住時間的內部指引(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 calculating continuous period in UK)針對的是積分制簽證的主申請人,其適用範圍僅限於以下簽證:

請註意這份指引文件的引言上的說明,是很明確沒有包括家庭成員的簽證類型的!

原因是家屬陪伴的永居要求是在以下的這份內部指引文件(Family members of points-based system migrants)上規定的!

而這份針對家屬陪伴申請的內部指引文件,也跟移民法part 8的319E章節壹樣,完全沒有提到家庭成員每年具體要求居住多少年!

所以壹句話來簡單總結,移民監要求只是針對主申請人,家屬陪伴並沒有硬性要求。

但是,這個政策是否壹直以來都是這樣呢?

並不是!

在去年年底11月3日政策更新的時候,內政部出於某些原因(或錯誤)曾經發布了修改,悄無聲息的把移民法裏面針對PBSmigrants 的245AAA條款的內容增加到家庭成員永居要求的319E章節裏面!以下是當時內政部發布的政策修改文件的內容:

但是!這個條款在今年3月初的政策更新時就刪掉了!以下是今年3月份發布的政策修改文件的內容:

所以這個移民監要求雖然不知道出於內政部的什麽原因曾經有過反復,但只是短暫的在家庭成員的永居要求裏面存在過幾個月而已!

不細心對照法條的人,根本發現不出來!(筆者可是每天盯著法條的人)

最後的問題:

家庭成員沒有移民監要求,是否就呆在國內不來英國也照樣能永居?

也並不是這樣。

雖然家庭成員沒有硬性的每年居住時間要求,但家屬陪伴簽證的其中壹個考量是關系真實性和持續性,如果配偶和主申請人長期分居兩地,是有可能導致簽證官質疑其關系的真實性和持續性的!並且也可能導致簽證官質疑家庭成員來英國定居的意願。所以家屬即便沒有硬性要求的每年居住要求,也應該盡可能多和主申請人在英國團聚。

至於這個度如何把握,以及需要怎麽準備相應證據文件來體現,就需要有經驗的律師根據申請人的情況來指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