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洲聯邦政府應對外國投資的新提案,若澳洲公寓樓只在海外銷售,其開發商可能面臨兩年的監禁。
這部份內容寫在“加強澳洲外國投資框架選項”(Strengthening 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Framework Options Paper)上,在第十頁“開發商未在澳洲銷售公寓樓”條款下,定義對違規的個人和公司的罰款高達8.5萬澳元或42.5萬澳元,兩年徒刑或監禁加罰款。
澳洲公寓樓只在海外銷售,其開發商可能面臨罰款及監禁。根據Domain近日的披露,該文還規定外國買家在澳洲購買住房至少需要向政府支付5000澳元申請費。在政府的新規定下,任何想在澳洲購買一棟價值100萬澳元以下住房的外國投資者,將需支付5000澳元的申請費。霍基表示,購買超過100萬澳元的房產,購房值每增加100萬澳元,申請費將增加1萬澳元。
隨之一些人加入了反對擬議的向澳洲地產的外國買家收取高額費用的行列,Domain資深經濟學家威爾遜博士(Andrew Wilson)認為,這將迫使外國學生的租金提高。
McGrath總裁麥格拉思(John McGrath)說,政府“在這件事上的立場是非常危險和目光短淺的”。
皇冠集團(Crown Group)總裁薩尼圖(Iwan Sunito)表示,政府的提案對只在海外售樓的開發商判監禁的做法是“不必要的”。
代表澳洲房地產開發商和股權融資的非營利組織“都市計劃(Urban Task Force)負責人約翰遜(Chris Johnson)表示,他不相信法判是對不遵守規則的開發商最好的解決方案,
他說:“對我來說,這似乎有點過頭,那些限制了我們所做的。”他還稱,沒聽說有任何項目完全在海外銷售,一棟建築完全屬於外國人可能是一件壞事。他說:“如果一個公司只有海外房主,他們不可能有效地管理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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