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副省长1975年3月5日发出的No K 898/I/A/1975指令,最近已引起媒体的关注。虽然该指令只适用在日惹特区(Yogyakarta),该指令禁止特定的外裔印尼籍人士在该特区拥有土地,该指令已带有歧视性,同样是印尼籍民、印尼公民却有不同的指令。
当特定外裔印尼籍人士要购买房地产,或接受转移房地产有权、或接受遗产时,在公证事处所做转移权证书时,倘惹接受的一方是特定外裔印尼籍人士,即出现问题,当地政府不再发出土地拥有证书(Surat Hak Milik),而批准建筑物使用权,改发建筑物使用证书(HGB)。
该情况已引致媒体的关注,2018年2月20日法院判决拒绝一外裔印尼籍人士向法院投诉,要求法院撤销日惹副省长的指令,遭到法院的拒绝。同样的投诉已有两次,但都遭到法院的拒绝。最高法院也同样拒绝该要求,并发出了MA no.13 P/HUM/2015,及MA no179 K/TUN/2017最高法院判决书。换句话说最高法院承认日惹副省长的指令,认为日惹副省长发出的该指令没有违反宪法。
因为不断出现同样的诉讼问题,而法院一律拒绝申诉者的要求,给人印象是印尼的司法层次是否有问题。同样是印尼公民,有同样的义务但却有不同的权利,这已违反了公民享有公平的原则,印尼的土地政策究竟如何?
维护弱势族群
日惹特区有关原住民与非原住民或印尼籍民与非印尼籍民的土地政策,其实并非新的政策,而是原自巴古阿兰(Pakualam)年代延续到日惹特区年代。在巴古阿兰年代当地苏丹就有规定不得将土地转移给欧洲人或东亚人。其目的为保护原住民的权益,当时原住民的经济情况相当弱,比起已经是中等阶级的东亚人。
1955年第5号第8章日惹特区地方条例规定禁止印尼籍民转移土地给非印尼籍民,但当时倘未分清楚谁是印尼籍民与非印尼籍民,因为还在整顿当中。
1975年日特区副省长再发出第898/I/A/1975指令,其实是延续1955年已有的条例,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即不再禁止印尼籍民转移土地给非印尼籍民, 而是不可将印尼籍民的土地拥有权转移给非印尼籍民。但在转移土地权的过程中,日惹特区政府只发给土地使用权(Hak Guna Bangunan/HGB)不再发土地拥有权(Hak Milik)给非印尼籍公民。
日惹特区政府的主要目的为保护弱势印尼籍民的权益, 为了不使贫富差距继续扩大,不让有钱人拥有更多土地,而贫穷者的土地越来越少。特别是在商业地区的土地被外籍人士抢购使价格飙涨。
其实,日惹特区副省长的保护土地政策已有所改善,允许印尼籍原住民转移土地给印尼籍非原住民,但必须放弃土地拥有权(Hak Milik),而只获得使用权(Hak Guna Bangunan)。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当期限结束后必须延长。政府藉由延长土地使用权来控制非原住民使用土地。
政府也应该制定促进原住民有效使用土地的条例,以促使原住民不荒废其拥有的土地。
基本合法性
有人认为,日惹副省长的条例带有歧视性,且违反了1945年宪法,即印尼公民在法律上是公平的。基本土地法也规定每位印尼公民对土地都有平等的权益,无论是印尼原住民或非原住民,无论是欧洲裔或东亚裔人,只要是印尼籍/印尼公民都有权拥有土地。
日惹副省长认为,如果单从以上两项法律来看,其意义太过狭窄,必须从维护民族经济利益的角度来思考,及从民族习俗的角度来看,特别从维护弱势经济族群的利益来看此问题,日惹特区政府允许在特定地区执行不同的法律。虽然带有歧视性,但却是正面的歧视性,对整个社会有益的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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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印度尼西亚商报
責編:Zoe 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