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籍是國家與公民之間法律關系的體現,由此產生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為確定越南國籍,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五十三條和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具有越南國籍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是一個由各民族在越南領土上共同生活的統一國家,各民族的所有成員都具有越南國籍。
具有越南國籍人包括到本法生效之日仍具有越南國籍的人和按本法規定具有越南國籍的人。
第二條 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保障越南公民的各項權利,越南公民必須按法律規定,履行自已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 國家保護越南公民在國外的正當權利。
第三條 承認越南公民只具有越南國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只承認越南公民具有一個國籍即越南國籍。
第四條 結婚、離婚、撤銷違法婚姻和配偶的國籍變更時國籍的保留。
- 越南公民與外國公民或與無國籍人結婚、離婚或被撤銷違法婚姻,其國籍不變。
- 一方的配偶加入或喪失越南國籍,其本人的國籍不改變。
第二章 確定越南國籍
第五條 具有越南國籍。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具有越南國籍;
- 出生;
- 獲准加入越南國籍;
- 獲准恢復越南國籍;
- 根據越南參加或簽訂的國際條約具有越南國籍;
- 根據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具有越南國籍。
第六條 兒童的國籍
- 父母雙方為越南公民,不論本人在國內或國外出生,具有越南國籍。父母一方為越南公民,另一方為無國籍人或國籍不明,不論本人在國內或國外出生,具國籍。
- 父母一方為越南公民,另一方為外國公民,如本人在越南領土出生,或出生時父母在越南有常住戶口,具有越南國籍。父母雙方一致為其選擇其他國籍的例外。如本人在越南領土以外出生,或出生時父母在越南無常住戶口,其國籍根據父母的選擇。
- 本人在越南出生,父母雙方為無國籍人,並在越南有常住戶口,具有越南國籍。
- 在越南領土上的兒童,其父母不明,具有越南國籍。
第七條 加入越南國籍
- 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在越南居住,自願遵守越南憲法和法律。具備下列條件,可加入越南國籍:(1)18歲以上;(2)懂越南語;(3)至少在越南居住5年以上。
- 有正當理由,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可不受本條第一款第(1)、(2)(3)項規定條件的限制,加入越南國籍。
- 如根據本條規定已加入越南國籍者,在申請加入越南國籍時,有弄虛作假行為,批准加入越南國籍的決定將被撤銷。
第三章 喪失、恢復越南國籍
第八條 喪失越南國籍。下列情況,越南公民喪失越南國籍:
- 獲准退出越南國籍。
- 被剝奪越南國籍。
- 根據越南參加或簽訂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喪失越南國籍。
- 根據本法規定的其他情況,喪失越南國籍。
第九條 退出越南國籍
- 越南公民如有正當理由,可獲准退出越南國籍。
- 屬下列情況之一,申請退出越南國籍者不得退出越南國籍:(1)正履行軍事義務;(2)正欠國家的稅款或負有其他債務;(3)正受到刑事起訴;(4)正在執行判決
- 正退出越南國籍者危害國家安全,不得退出。
第十條 剝奪越南國籍
- 居住在越南領土以外的越南公民,如有嚴重危害民族獨立,嚴重危害建設和保衛越南社會主義祖國事業,或嚴重危害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利益和威信的行為,被剝奪越南國籍。
- 根據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加入越南國籍的人,不論居住何處,如有本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都可以被剝奪越南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