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投資移民中國香港申請前的兩年,主申請人必須持續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凈資產。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6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後的6個月內,主申請人必須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批準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可投資的金融產品包括基金、股票、債券等,投資放置在主申個人名下,投資需滿7年,7年間可以轉換投資產品,但初始投資款和收益都不可以取出,如有虧損也無需補齊,7年後投資可撤回。
在遞交申請的過程中,主申請人必須提供不少於1000萬港元個人凈資產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