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受單位派遣赴中國香港或者中國澳門商務,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一)受理範圍:
1.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
2.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
3.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二) 簽注種類:
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中國香港或者中國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中國香港或者中國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提交一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前來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赴港澳商務簽注備案年度登記冊》的原件、影本和派遣函。
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
(1)經年檢的企業(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外國企業登記證或其他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的原件及影本;
(2)企業(經營單位)法人代表、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事部門出具的派遣申請人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派遣函;
(3)公司為備案人員辦理的社會保險憑證的原件及影本(社會保險憑證生效期不得少於3個月);
(4)本市常住戶籍的居民在派遣公司(經營單位)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同年度內再次申請商務簽注的,提交一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派遣函即可辦理,免交其他材料。
外省市人員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
(5)有效期內的本人《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影本;
注:外省市人員申請辦理港澳商務,等通知取證。
港澳商務備案登記
申請3個月(含)以上多次商務簽注,申請人所在企業(經營單位)須在公安機關先辦理備案登記。登記備案自備案之日起一年有效,備案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辦理年審,年審通過後,有效期自動延期一年,沒有進行年審或年審未通過的,過期即自動撤銷。
辦理3個月多次商務簽注每個企業(經營單位)備案登記人員數量不得超過8名,如確有需要,經公安機關批准,納稅額每增加10萬,可增加1名。
辦理1年多次商務簽注每個企業(經營單位)備案登記人員數量不得超過3名,如確有需要,經公安機關批准,納稅額每增加50萬,可增加1名。
(一)受理條件:
申請登記備案的企業或單位,除國有企業、外國(中國)投資公司、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不受納稅額限制,其他企業(經營單位)均需提供本企業(經營單位)上年度的納稅證明或稅收單據。其中,上年度納稅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可辦理1年多次商務簽注登記備案;上年度納稅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可辦理3個月多次商務簽注登記備案。
(二)所需材料:
1、《企業(機構)申請辦理赴港澳商務簽注備案登記表》;
2、企業(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的原件和影本;
3、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須提交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4、外企駐京代表機構須提交工商部門簽發的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機構職員須提交工商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雇員工作證》或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
5、納稅證明[國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外企駐京代表處免交]原件及影本;
6、各區縣社保中心出具的申請人所在公司(經營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憑證原件及影本;社會保險憑證有效期不得少於3個月。
7、備案人員的戶口名簿、身份證原件及影本;外省市人員另須提交在京暫住一年以上的《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