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裔移民因在加拿大置业、经商等原因而从中国大陆汇款来加拿大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但汇款过来的款项会不会被联邦税务局视为当年应该缴税的收入?作为本来不应该缴税的收入,如何才能清晰地作出解释?最近,由于税务局严查偷税漏税情况,其审查的重点之一是海外收入,包括来自海外的汇款等,所以就发生了一些国内汇款过来是否要需要缴税的纠纷。
联邦税务法院在今年9月就一宗涉及华裔移民收到来自中国大陆亲戚的汇款的税务案件做出裁决,为上述华裔移民关注的税务问题提供了答案。
一位华人因为接续几年收到来自中国国内亲戚的汇款,税务局怀疑其中18万元是用于其经营的移民公司,因而认定为未申报收入。
当她上诉到联邦税务法庭时,法官表示,确实遇到很多类似案例,当事人往往称这些汇款是经济接济,以避免交税。不过,由于当事人的6位国内亲戚分别提供汇款凭单作证,并通过视频连线作证,法官相信了当事人的证词,裁定不需要报税。
法官认定汇款不算报税收入
据媒体报道,该案件的上诉人名叫Lucy Lin,是一名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她从2008年10月开始经营一家移民公司,为客户办理学生签证、旅游签证和移民申请等。林女士透过在多伦多的一份中文报纸上刊登广告开拓加拿大的市场,她还透过一名已回流中国大陆的前雇员在中国大陆寻找潜在的客户。她在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税务年度分别申报的收入分别是118,917元、127,513元和65,434元。
上述税务案件的焦点议题就是林女士曾在2012年和2013年税务年度,分别收到来自中国大陆的一系列汇款,2012年的汇款总额是84,966元,2013年的汇款总额是95,770元。
联邦税务局质疑上述汇款是林女士从事移民咨询生意的未申报收入,但林女士则坚称,上述汇款是来自其在中国大陆的亲戚为她的丈夫在加拿大经营石材生意提供的经济援助。为了证明她的说法是可信的,她的6名亲戚每人手持一份电汇汇款单的复印件,在中国透过视频作证,证明自己为林女士的丈夫提供了经济援助。
联邦税务局基于多项理由认为林女士的说法并不可信,其中包括:有4笔电汇的申请表格上注明的汇款理由是“出国留学”。税局指出,基于林女士从事的生意包括为客户办理留学签证,如果该笔汇款仅仅是家人的借款或馈赠,银行职员不会擅自写上“出国留学”为汇款理由,从而反映林女士的生意性质。至于另一笔电汇所注明的汇款理由是“探访亲戚”,也再次与林女士的生意性质相符,因为她的移民公司帮助客户获取探亲签证。
联邦税务局还指出,尽管林女士的所有证人提供的证据是一致的,但他们均有一定程度的自身利益,以便支持自己的家庭成员。
审理该宗税务案件的法官米勒(Campbell Miller)在裁决书中指出,如果林女士试图隐瞒从事移民咨询服务的收入,为何她还让汇款单上注明“出国留学”、“探访亲戚”的理由?如果林女士的移民生意给她带来高收入,为何她在2012年放弃移民生意,在皇家银行找了一份房屋按揭贷款顾问的全职工作?
米勒法官在裁决书中还指出,关于汇款单上注明的汇款理由,林女士的家人在作证时指出,汇款理由是由银行职员填写的,银行职员还告诉他们,这些理由并不重要,在联邦税务局提出疑问之前,他们也从未对此留意。
其中,林女士的姐夫何先生在中国作证说,他曾向银行职员提及,汇款是用于生活开支,但汇款单上的汇款理由仍注明是“探访亲戚”。何先生声称,银行职员告诉他,汇款理由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收款人的姓名、帐户和金额。
对此,法官米勒认为,如果税局确实认为汇款单上注明的汇款理由非常重要,税局可以找到中国银行在填写电汇单方面的规则,要求提供中文的纪录以及对林女士从事移民生意的客户开展调查,但税局没有这么做。
米勒法官指出,他在权衡了各方面的因素和可能性后,相信林女士家人的证词具有相当的一致性,是可信的,由此裁定林女士收到的上述两笔汇款不属于未申报的收入。
证明汇款用途至关重要
如何就资金转移问题向税局或法庭证明自己的说法是可信的,必须要有包括汇款单等在内的文件证明。在人证方面,除了自己的亲友之外,最好能找到第三方的证人。
多伦多华裔会计师胡商指出,针对华裔移民普遍关注的资金转移的问题,从众多的案件中可以总结出以下注意事项,包括:
第一,人们如欲说服税局或法庭相信自己的说法是可信的,最起码要有基本的文件证据,包括汇款单、银行账单等。如果要说服税局或法庭从中国汇款过来的钱来自父母,但又没有文件能证明汇款的最终源头是父母的银行账户,那就缺乏说服力。
第二,汇款单上填写的汇款理由,应该与自己想要证明的说法保持一致。
第三,在举证方面,应尽量找到多人作证,并要确保证词的一致性,且合情合理。
第四,在组织证据方面,应尽可能找到独立客观的证据。例如,在文件证据方面,最好能找到政府文件、银行文件等。在人证方面,除了自己的亲友之外,最好能找到第三方的证人。
联邦税务法院处理的上诉案通常只有两种裁决﹐一是驳回(dismiss)﹔一是接受(allow)。法官一旦裁定接受上诉﹐便意味着上诉人胜诉﹐不必就案件重新审理。但税务局则可不满裁决﹐而提出上诉。
(据加拿大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