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中國房地產疲軟,很多中國人湧向加拿大做房地產投資。報稅季節來臨總會有很多人焦慮,有人想占點便宜,少報一點收入,有人是搞不清稅務規定而錯報漏報。 對此稅務專家的建議是,守規矩就是減少麻煩的最好藥方。每年都會有人因不守規矩而被稅局調查,出了問題輕則罰款,重則坐牢,華人群體整體守法意識比較強,很少聽到有人因偷漏稅坐牢的消息,但是出問題的也不少,搞不清稅務規定是最大的問題。 近年由於大多倫多地區房地產市場活躍,華人涉及房地產稅務糾紛明顯增多。據稅務專家胡商介紹,華人最容易出的問題有兩大類:一是房地產出售所得性質的定性;二是買新房HST退稅。 關於房地產出售所得性質的定性問題,是指賺到的錢在三類性質中屬於哪類,即是屬於100%應計稅的生意收入,還是50%應計稅的資本增值,還是徹底免稅的自主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即PR)? 很多人自認為自己住房是PR,所以出售賺錢後不申報,但稅局可不一定這樣認為。 胡商舉例說,杜先生在2009和2010兩年賣了兩個房子,並在為這兩年報稅時沒有申報,因為他認為這兩年出售的兩棟房子都屬他的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從中所得屬於100%免稅的資本增值。相反,稅局則認為他的房屋買賣屬於生意運作,而從中所得應按生意收入來計算所得稅。 在2009年之前杜先生一家三口一直是住在他於2005年購買的一個半獨立屋裏。2006年7月他買了一個公寓單元的樓花;該公寓於2009年5月完工。杜家決定般進公寓,而將半獨立屋出租,但搬進去後他才發現該公寓單元比原來想像小多了(原看到的只是設計方案)。所以他住進兩個月後就掛牌出售,並於2009年10月出手,淨賺11萬多。隨後杜先生又在與多倫多相鄰的萬錦市購買了一個獨立屋住宅。住進不久他發現雖然房子夠大但維持費用太高;有些費用都是事先沒想像到的。他感到壓力很大,愈來愈覺得難以承受,所以決定又要換房。這次賣房於2010年11月成交,淨賺7萬多元。 稅局根據網上資訊於2012年初挑出杜先生查稅。稅局查稅部門認為杜先生這兩年房屋買賣頻繁,每次擁有產權時間不長,並且買賣利潤可觀,像是在炒房,從中所得應按生意收入納稅。所以查稅結果評估出稅款兩年共達10萬多(包括補稅、罰款和利息)。杜先生當然不服,進行了稅務上訴。 稅局上訴部根據案例法區分資本增值與生意收入的六個因素,對杜先生的上訴進行了分析。這六因素包括:物業的性質或類型,業主佔有時間的長短,類似的交易(或運作)的頻率,對物業進行的加工或改進,導致出售物業的情形,以及納稅人在購買時的動機和意向。 稅局上訴部的結論是杜先生在2009和2010年出售的兩處房產雖然擁有時間不長,但每次出售都有特殊原因,並不像在炒房,所以從中所得屬於資本增值;同時由於該兩物業均屬他正常居住的住所,房屋買賣利潤應屬免稅的資本增值。最後稅局撤銷了罰款決定。 胡商說,為避免這樣的麻煩,納稅人應注意的事項包括: 1)換房不要太頻繁,否則可能被定性為炒房,應按生意收入報稅。在一般情況下一個住房住兩年就比較安全。 2)萬一有意料不到的事由要賣房,注意保留證據(如果由於是周圍環境變化,最好留有照片)。 3)掛牌算是有意賣房的證據(稅局不承認你只是想試試市場不是真想賣)。 4)一旦入住,將自己的地址改為新地址,特別是在稅局。 5)從搬家公司拿搬運費收據,訂電梯證據等。 6)開一個house warming party,等等。 買新房退HST的問題,是指賣房時建築商免收HST但事後稅局要求補交。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買主不久就出售,或一直不住入(如果納稅人不在稅局更新地址,稅局就有可能認為沒搬進去住)。符合免交HST的條件有三種:自己住,親戚住,出租給別人住。如果是自己或親戚住,應注意的事項與上述幾點相同;如果是出租,注意保留租約及房租收款證據等。 胡商說,房地產買賣的資訊屬於公共資訊;地產經紀、律師等都可以通過省政府網站查到。加拿大稅局也經常利用這一資源來尋找“有潛力的”查稅對象。那些買房而資金來源不明的納稅人可能會被挑出來查稅。特別是那些做生意報虧損的人,一旦買房就會引起稅局注意,很簡單的道理,你做生意連年虧損,買房的首付是從哪里來的?  

华人频繁买卖自住房子 税务局对此非常敏感

由于中国房地产疲软,很多中国人涌向加拿大做房地产投资。报税季节来临总会有很多人焦虑,有人想占点便宜,少报一点收入,有人是搞不清税务规定而错报漏报。

对此税务专家的建议是,守规矩就是减少麻烦的最好药方。每年都会有人因不守规矩而被税局调查,出了问题轻则罚款,重则坐牢,华人群体整体守法意识比较强,很少听到有人因偷漏税坐牢的消息,但是出问题的也不少,搞不清税务规定是最大的问题。

近年由于大多伦多地区房地产市场活跃,华人涉及房地产税务纠纷明显增多。据税务专家胡商介绍,华人最容易出的问题有两大类:一是房地产出售所得性质的定性;二是买新房HST退税。

关于房地产出售所得性质的定性问题,是指赚到的钱在三类性质中属于哪类,即是属于100%应计税的生意收入,还是50%应计税的资本增值,还是彻底免税的自主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即PR)?

很多人自认为自己住房是PR,所以出售赚钱后不申报,但税局可不一定这样认为。

胡商举例说,杜先生在2009和2010两年卖了两个房子,并在为这两年报税时没有申报,因为他认为这两年出售的两栋房子都属他的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从中所得属于100%免税的资本增值。相反,税局则认为他的房屋买卖属于生意运作,而从中所得应按生意收入来计算所得税。

在2009年之前杜先生一家三口一直是住在他于2005年购买的一个半独立屋里。2006年7月他买了一个公寓单元的楼花;该公寓于2009年5月完工。杜家决定般进公寓,而将半独立屋出租,但搬进去后他才发现该公寓单元比原来想象小多了(原看到的只是设计方案)。所以他住进两个月后就挂牌出售,并于2009年10月出手,净赚11万多。随后杜先生又在与多伦多相邻的万锦市购买了一个独立屋住宅。住进不久他发现虽然房子够大但维持费用太高;有些费用都是事先没想象到的。他感到压力很大,愈来愈觉得难以承受,所以决定又要换房。这次卖房于2010年11月成交,净赚7万多元。

税局根据网上信息于2012年初挑出杜先生查税。税局查税部门认为杜先生这两年房屋买卖频繁,每次拥有产权时间不长,并且买卖利润可观,象是在炒房,从中所得应按生意收入纳税。所以查税结果评估出税款两年共达10万多(包括补税、罚款和利息)。杜先生当然不服,进行了税务上诉。

税局上诉部根据案例法区分资本增值与生意收入的六个因素,对杜先生的上诉进行了分析。这六因素包括:物业的性质或类型,业主占有时间的长短,类似的交易(或运作)的频率,对物业进行的加工或改进,导致出售物业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在购买时的动机和意向。

税局上诉部的结论是杜先生在2009和2010年出售的两处房产虽然拥有时间不长,但每次出售都有特殊原因,并不像在炒房,所以从中所得属于资本增值;同时由于该两物业均属他正常居住的住所,房屋买卖利润应属免税的资本增值。最后税局撤销了罚款决定。

胡商说,为避免这样的麻烦,纳税人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1)换房不要太频繁,否则可能被定性为炒房,应按生意收入报税。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住房住两年就比较安全。

2)万一有意料不到的事由要卖房,注意保留证据(如果由于是周围环境变化,最好留有照片)。

3)挂牌算是有意卖房的证据(税局不承认你只是想试试市场不是真想卖)。

4)一旦入住,将自己的地址改为新地址,特别是在税局。

5)从搬家公司拿搬运费收据,订电梯证据等。

6)开一个house warming party,等等。

买新房退HST的问题,是指卖房时建筑商免收HST但事后税局要求补交。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买主不久就出售,或一直不住入(如果纳税人不在税局更新地址,税局就有可能认为没搬进去住)。符合免交HST的条件有三种:自己住,亲戚住,出租给别人住。如果是自己或亲戚住,应注意的事项与上述几点相同;如果是出租,注意保留租约及房租收款证据等。

胡商说,房地产买卖的信息属于公共信息;地产经纪、律师等都可以通过省政府网站查到。加拿大税局也经常利用这一资源来寻找“有潜力的”查税对象。那些买房而资金来源不明的纳税人可能会被挑出来查税。特别是那些做生意报亏损的人,一旦买房就会引起税局注意,很简单的道理,你做生意连年亏损,买房的首付是从哪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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