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中國房地產疲軟,很多中國人湧向加拿大做房地產投資。報稅季節來臨總會有很多人焦慮,有人想占點便宜,少報一點收入,有人是搞不清稅務規定而錯報漏報。 對此稅務專家的建議是,守規矩就是減少麻煩的最好藥方。每年都會有人因不守規矩而被稅局調查,出了問題輕則罰款,重則坐牢,華人群體整體守法意識比較強,很少聽到有人因偷漏稅坐牢的消息,但是出問題的也不少,搞不清稅務規定是最大的問題。 近年由於大多倫多地區房地產市場活躍,華人涉及房地產稅務糾紛明顯增多。據稅務專家胡商介紹,華人最容易出的問題有兩大類:一是房地產出售所得性質的定性;二是買新房HST退稅。 關於房地產出售所得性質的定性問題,是指賺到的錢在三類性質中屬於哪類,即是屬於100%應計稅的生意收入,還是50%應計稅的資本增值,還是徹底免稅的自主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即PR)? 很多人自認為自己住房是PR,所以出售賺錢後不申報,但稅局可不一定這樣認為。 胡商舉例說,杜先生在2009和2010兩年賣了兩個房子,並在為這兩年報稅時沒有申報,因為他認為這兩年出售的兩棟房子都屬他的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從中所得屬於100%免稅的資本增值。相反,稅局則認為他的房屋買賣屬於生意運作,而從中所得應按生意收入來計算所得稅。 在2009年之前杜先生一家三口一直是住在他於2005年購買的一個半獨立屋裏。2006年7月他買了一個公寓單元的樓花;該公寓於2009年5月完工。杜家決定般進公寓,而將半獨立屋出租,但搬進去後他才發現該公寓單元比原來想像小多了(原看到的只是設計方案)。所以他住進兩個月後就掛牌出售,並於2009年10月出手,淨賺11萬多。隨後杜先生又在與多倫多相鄰的萬錦市購買了一個獨立屋住宅。住進不久他發現雖然房子夠大但維持費用太高;有些費用都是事先沒想像到的。他感到壓力很大,愈來愈覺得難以承受,所以決定又要換房。這次賣房於2010年11月成交,淨賺7萬多元。 稅局根據網上資訊於2012年初挑出杜先生查稅。稅局查稅部門認為杜先生這兩年房屋買賣頻繁,每次擁有產權時間不長,並且買賣利潤可觀,像是在炒房,從中所得應按生意收入納稅。所以查稅結果評估出稅款兩年共達10萬多(包括補稅、罰款和利息)。杜先生當然不服,進行了稅務上訴。 稅局上訴部根據案例法區分資本增值與生意收入的六個因素,對杜先生的上訴進行了分析。這六因素包括:物業的性質或類型,業主佔有時間的長短,類似的交易(或運作)的頻率,對物業進行的加工或改進,導致出售物業的情形,以及納稅人在購買時的動機和意向。 稅局上訴部的結論是杜先生在2009和2010年出售的兩處房產雖然擁有時間不長,但每次出售都有特殊原因,並不像在炒房,所以從中所得屬於資本增值;同時由於該兩物業均屬他正常居住的住所,房屋買賣利潤應屬免稅的資本增值。最後稅局撤銷了罰款決定。 胡商說,為避免這樣的麻煩,納稅人應注意的事項包括: 1)換房不要太頻繁,否則可能被定性為炒房,應按生意收入報稅。在一般情況下一個住房住兩年就比較安全。 2)萬一有意料不到的事由要賣房,注意保留證據(如果由於是周圍環境變化,最好留有照片)。 3)掛牌算是有意賣房的證據(稅局不承認你只是想試試市場不是真想賣)。 4)一旦入住,將自己的地址改為新地址,特別是在稅局。 5)從搬家公司拿搬運費收據,訂電梯證據等。 6)開一個house warming party,等等。 買新房退HST的問題,是指賣房時建築商免收HST但事後稅局要求補交。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買主不久就出售,或一直不住入(如果納稅人不在稅局更新地址,稅局就有可能認為沒搬進去住)。符合免交HST的條件有三種:自己住,親戚住,出租給別人住。如果是自己或親戚住,應注意的事項與上述幾點相同;如果是出租,注意保留租約及房租收款證據等。 胡商說,房地產買賣的資訊屬於公共資訊;地產經紀、律師等都可以通過省政府網站查到。加拿大稅局也經常利用這一資源來尋找“有潛力的”查稅對象。那些買房而資金來源不明的納稅人可能會被挑出來查稅。特別是那些做生意報虧損的人,一旦買房就會引起稅局注意,很簡單的道理,你做生意連年虧損,買房的首付是從哪里來的?  

華人頻繁買賣自住房子 稅務局對此非常敏感

由於中國房地產疲軟,很多中國人湧向加拿大做房地產投資。報稅季節來臨總會有很多人焦慮,有人想占點便宜,少報一點收入,有人是搞不清稅務規定而錯報漏報。

對此稅務專家的建議是,守規矩就是減少麻煩的最好藥方。每年都會有人因不守規矩而被稅局調查,出了問題輕則罰款,重則坐牢,華人群體整體守法意識比較強,很少聽到有人因偷漏稅坐牢的消息,但是出問題的也不少,搞不清稅務規定是最大的問題。

近年由於大多倫多地區房地產市場活躍,華人涉及房地產稅務糾紛明顯增多。據稅務專家胡商介紹,華人最容易出的問題有兩大類:一是房地產出售所得性質的定性;二是買新房HST退稅。

關於房地產出售所得性質的定性問題,是指賺到的錢在三類性質中屬於哪類,即是屬於100%應計稅的生意收入,還是50%應計稅的資本增值,還是徹底免稅的自主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即PR)?

很多人自認為自己住房是PR,所以出售賺錢後不申報,但稅局可不一定這樣認為。

胡商舉例說,杜先生在2009和2010兩年賣了兩個房子,並在為這兩年報稅時沒有申報,因為他認為這兩年出售的兩棟房子都屬他的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從中所得屬於100%免稅的資本增值。相反,稅局則認為他的房屋買賣屬於生意運作,而從中所得應按生意收入來計算所得稅。

在2009年之前杜先生一家三口一直是住在他於2005年購買的一個半獨立屋裏。2006年7月他買了一個公寓單元的樓花;該公寓於2009年5月完工。杜家決定般進公寓,而將半獨立屋出租,但搬進去後他才發現該公寓單元比原來想像小多了(原看到的只是設計方案)。所以他住進兩個月後就掛牌出售,並於2009年10月出手,淨賺11萬多。隨後杜先生又在與多倫多相鄰的萬錦市購買了一個獨立屋住宅。住進不久他發現雖然房子夠大但維持費用太高;有些費用都是事先沒想像到的。他感到壓力很大,愈來愈覺得難以承受,所以決定又要換房。這次賣房於2010年11月成交,淨賺7萬多元。

稅局根據網上資訊於2012年初挑出杜先生查稅。稅局查稅部門認為杜先生這兩年房屋買賣頻繁,每次擁有產權時間不長,並且買賣利潤可觀,像是在炒房,從中所得應按生意收入納稅。所以查稅結果評估出稅款兩年共達10萬多(包括補稅、罰款和利息)。杜先生當然不服,進行了稅務上訴。

稅局上訴部根據案例法區分資本增值與生意收入的六個因素,對杜先生的上訴進行了分析。這六因素包括:物業的性質或類型,業主佔有時間的長短,類似的交易(或運作)的頻率,對物業進行的加工或改進,導致出售物業的情形,以及納稅人在購買時的動機和意向。

稅局上訴部的結論是杜先生在2009和2010年出售的兩處房產雖然擁有時間不長,但每次出售都有特殊原因,並不像在炒房,所以從中所得屬於資本增值;同時由於該兩物業均屬他正常居住的住所,房屋買賣利潤應屬免稅的資本增值。最後稅局撤銷了罰款決定。

胡商說,為避免這樣的麻煩,納稅人應注意的事項包括:

1)換房不要太頻繁,否則可能被定性為炒房,應按生意收入報稅。在一般情況下一個住房住兩年就比較安全。

2)萬一有意料不到的事由要賣房,注意保留證據(如果由於是周圍環境變化,最好留有照片)。

3)掛牌算是有意賣房的證據(稅局不承認你只是想試試市場不是真想賣)。

4)一旦入住,將自己的地址改為新地址,特別是在稅局。

5)從搬家公司拿搬運費收據,訂電梯證據等。

6)開一個house warming party,等等。

買新房退HST的問題,是指賣房時建築商免收HST但事後稅局要求補交。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買主不久就出售,或一直不住入(如果納稅人不在稅局更新地址,稅局就有可能認為沒搬進去住)。符合免交HST的條件有三種:自己住,親戚住,出租給別人住。如果是自己或親戚住,應注意的事項與上述幾點相同;如果是出租,注意保留租約及房租收款證據等。

胡商說,房地產買賣的資訊屬於公共資訊;地產經紀、律師等都可以通過省政府網站查到。加拿大稅局也經常利用這一資源來尋找“有潛力的”查稅對象。那些買房而資金來源不明的納稅人可能會被挑出來查稅。特別是那些做生意報虧損的人,一旦買房就會引起稅局注意,很簡單的道理,你做生意連年虧損,買房的首付是從哪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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