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國土暨空間管理部部長出席巴譚島房產研討會時表示,政府已於2016年3月21日以2016年第13號頒布之部長法令明確規定,擁有印尼居留權的外籍人士可在印尼購置或擁有住房,唯房產僅准予自住,不允許供出租,該項規定應可提高外商在印尼投資之意願。
擁有印尼居留權的外籍人士可在印尼購置或擁有住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報導,外籍人士在印尼置房規定尚有許多細節必須遵守,房產僅有使用權,並無擁有權;房產僅能向開發商購置新建的房屋,不可購置二手房;亦有最低房價的限制,各地區最低房價規定不一,部長舉例,位於雅加達首都特別行政區的房價不能與其他二、三線或爪哇島以外的其他城市相比,房價公定價格分成12個區域,平房為10至100億印尼盾(1美元約折合1萬3,000印尼盾),公寓房由5億至50億印尼盾不等。
外籍人士所購置的房產在無使用需求後,可依規定轉讓供他人使用,唯不得以租賃方式轉租;另外籍人士於不再擁有印尼居留權後一年內,可將房產依規定轉讓,否則房產使用權將予以收回,尚發現房產為有償供他人使用,亦屬違法,房產使用權將被政府收為國有。
(據中央日報)
瀏覽居外【名家專欄】欄目,了解海外房產投資獨家專業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