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10年04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5号令,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该修改令的第四章是关于外国人住宿登记的规定,其中第三十条清楚列明: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在农村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依照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已经拥有外籍的华人回国探亲,如果住在父母家或兄弟姐妹家,同样必须在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三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留宿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必须在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如果加入外籍的华人在国内还保有房产,属于规定所说的外国人在中国外国人家中住宿的情况,所以也必须申报登记。
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所以回国探亲必须24小时去公安局报备其实一早国家法律就有规定!
华侨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虽然外国人(包括已入籍的海外华人)回国后需要按规定进行登记,但是对于华侨,即持外国永久居民卡+中国护照的华人是存在两种情况的,而且对于不同情况,中国公安部门也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第一种是已注销国内户籍的华侨。也就是2003年前按旧规定出国前需注销户口的华侨,此类华侨若需药短暂回国,按《出入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本人护照就可以证明身份”。
实际操作中政府并没有强制华侨办理住宿登记(在旅馆住宿或自己在外租房除外)。当然若办理一些涉及需要证明居住所在地的公安业务,例如办理出入境证件,国内驾驶证等,则需华侨提交在国内的住宿登记。
因为他们没有户口和身份证,无法像本地居民一样凭身份证/居住证证明他是户口所在地的常住/暂住居民。
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补办而不需要罚款,更不存在影响出入境权益的可能,因为此人毕竟是中国公民,原则上一个国家按照国公约不能将自己的公民驱逐,遣返出境或将来拒绝入境的。
第二种是仍保留有国内户籍的持外国绿卡的华人。此类华侨回国后跟国内居民相同,只需用国内身份证办理各种业务即可,无需另行登记。
户口本的内页正式名称叫“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公安局的系统里这类人已经登记过,就没有必要再登记一次。
符合这种情况的华侨可以继续享受原有户籍居民的相应待遇,同时除非他们自愿向公安出入境部门申请注销户口,否则就不能自称是华侨而获得国家对海外华侨的优待了(如子女高考加分、本人或直系亲属死后申请土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