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簽證辦理的條件和要求是什麼

今天給大家壹個關於英國簽證案例:A先生與B女士(夫妻)分別持有英國簽證(永居簽證),在他們返回中國居住的6個月中,他們收養並照顧了壹個被遺棄的6歲小孩兒C。在返回英國後,他們希望以孩子的養父母身份為孩子辦理英國永居身份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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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答案是NO,至少在目前的情況下並不可行。那不可行的話問題出在哪裏呢?居外試圖從個案出發淺談壹下個中奧秘。

養父母身份條件

首先,A先生和B女士的配偶關系和簽證都已經滿足為被收養人申請永居的身份條件。如果任壹父母壹方都不擁有永居身份,他們將不會擁有合法的身份資格為被收養子女申請英國永居。

法定收養

但是,僅滿足身份條件是遠遠不夠的。由於A先生和B女士的收養渠道並沒有經過中國相應的行政機關許可收養,因此在喪失法定程序承認的前提下,更不可能被英國政府所承認。

這裏順帶需要提壹下的是,英國政府在處理領養境外子女時,擁有較之境內更為嚴格的審查條件和文件要求,並列出了壹份指定國家清單(the Designated Countries List)。另外根據居外經驗,壹般領養中國子女,正規途徑和手續的辦理甚至可能長達數年!

事實收養

細心的讀者可能就此發問,既然A先生和B女士的收養並不是法定收養,那麽可不可能構成事實收養呢?首先必須恭喜妳對於移民條例第309條所列的事實收養(de facto adoption)有所了解,但在本案中依舊無法成立。因為事實收養要求養父母雙方共同居住在被收養人所在國至少18個月,而在該案中,A先生與B女士必須在中國居留至少18個月。

假設A先生與B女士在中國壹直居住,並未回到英國,同時已經與6歲小孩兒C已經共同居住滿18個月是否就意味著滿足相應條件呢?答案依然是NO。

1.如果A先生或B女士在申請被收養子女永居前的12個月中有離開中國,並沒有給出合理解釋;2.如果對小孩兒C沒有盡到父母的撫養義務,該事實收養關系仍然不被認可,18個月的起算也就無從談起。

因此第309條的要旨有三:1、養父母雙方必須現居住在被收養人所在國長達18個月及以上;2、養父母雙方在遞交孩子永居申請前的12個月不得無故離開孩子及所在國;3、以上所提出的18個月時間是自承擔父母的職責後起算的18個月的期間。

子女年齡、生存條件

有讀者可能好奇,如果該案中C是16周歲呢?居外的回答是,從年齡條件,只要不滿18周歲都可以被領養並申請永居,但要求被收養人不能獨立生活,不存在婚姻關系、伴侶關系,且沒有獨立的家庭。也就是說如果16周歲的C與人同居,並有壹份收入來源,能夠獨立生活的話,那麽收養關系也不能成立,因此不能申請英國永居。

可能又有熱心的讀者進壹步追問,如果6歲小孩兒C的生父母,在與A先生、B女士相處的時間裏,找到了親生父母E先生、F女士呢?大叔的回答是,只要C與原家庭切斷聯系,並且E先生、F女士無力承擔撫養義務,A先生、B女士仍可為其辦理英國永久居留,組成新的英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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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面的情況居外總結了如下步驟以完成整個收養過程以及為收養子女申請英國永居簽證,並提示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1.  確定選擇法定收養or事實收養。由於事實收養壹般缺乏文件證據(documentation evidence),加上仍需證明孩子的生父母及可知的親戚均無照顧該子女的能力,並切斷與原家庭的聯系,因此壹般僅局限於孤兒或被遺棄的子女,所以居外推薦走正當的法律程序以完成收養所需的步驟及手續,即法定收養;

2.  向相應機構提出許可收養的申請,以獲得收養資格證明。如在英國境內申請,由教育部頒發收養資格證明;如由指定國家(the Designated Countries)或承認海牙傳統(Hague Convention)的國家,可被英國政府自動承認;

3.  確保孩子有被收養的意願並滿足條件。如果孩子雖未滿18周歲,但存在自己獨立的家庭、婚配,或者有收入來源以維系生活,就不能獲批永居簽證;

4.  持續保證孩子的居住環境和生活環境。比如必須為孩子提供獨立的房間居住,必須自費撫養而不能依賴任何公共資助等;

5.  遞交永居申請。必須首先確保養父母夫妻雙方都符合身份條件,才能確保收養子女順利獲簽。

6.  履行撫養義務。如果獲簽之後,養父母無法持續履行照顧撫養的義務,會因為違反《收養與兒童法》而遭受嚴重的處罰。

此外對應的永居簽證要求的條文可參見《移民條例》第310-311條。不論是境內收養子女、還是境外收養子女,為其辦理英國的永居身份需要滿足的條件和所要履行的義務、進行的手續是比較繁瑣的,但只要材料齊全、真實,移民局並不會為此設置障礙,因為兒童的福利始終是第壹位的。因此,建議有需要的人士可聯系專業的移民簽證機構,為成功解決被領養子女的身份問題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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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供參考的材料清單

1.永居申請表;

2.英國教育部收養資格證書:證明許可收養的合法資質;

3.養父母身份證明(BRP、護照):證明養父母滿足為收養子女辦理永居簽證的合法身份;

4.養父母居住環境、收入證明:證明養父母可以獨立履行撫養養子女的義務;

5.子女身份證明(身份證、BRP或護照):證明子女未滿18周歲,並且不存在婚配關系等;

6.子女收入情況說明:證明子女沒有獨立收入來源、無法照顧自己;

7.境內(外)收養許可證明(僅適用於法定收養):證明養父母持續滿足照顧養子女的物質條件;

8.境外居留時長證明(僅適用於事實收養):證明養父母在養子女所在國居住滿18個月及以上;

9.共同居住證明(僅適用於事實收養):證明養父母與子女壹同居住滿18個月,並且在遞交永居申請前的12個月之中,養父母任何壹方沒有無故離開子女及其所在國;

以上為壹般情形下必要的為收養子女辦理英國永居的材料清單。然而收養個案涉及人權因素,每個申請人、每個家庭的情況是不同的,申請的要求也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調整。因此,為更加詳細地分析案情、準備材料,建議大家咨詢專業、有資質的移民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