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税收管辖原则

新加坡稅收管轄原則

新加坡采取屬地主義的稅收管轄原則。在新加坡賺取的收入,或者在國外賺取、但在新加坡接收的收入都必須繳稅。稅務豁免條文在2003估稅年推出。公司之間的交易必須按正常,公平的商業關系進行。

新加坡稅收管轄原則

新加坡采取屬地主義的稅收管轄原則。在新加坡賺取的收入,或者在國外賺取、但在新加坡接收的收入都必須繳稅。稅務豁免條文在2003估稅年推出。公司之間的交易必須按正常,公平的商業關系進行。

1.收入來源國在獲得該項收入的年度稅率至少為15%;以及

2.該筆收入已在來源國家納稅。 (如果公司在國外進行大量的商業活動,並在當地獲得稅務獎勵,因而不必為收入繳稅,也符合這個條件。)

3.評稅年度從1月1日開始,並在12月31日結束。公司在每個評稅年度,申報前壹年度的收入。比方說,2002財政年度的收入是在2003評稅年度申報的。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