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華裔移民22年不入籍 犯事遭驅逐不能上訴

加拿大一名華人青年馬俊業(Chun Yip Ma,音譯),移民22年仍沒有入籍,在被法庭定罪、判刑後即遭收到了驅逐令,甚至還沒有上訴的權利。

據聯邦移民事務上訴廳(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披露的文件,馬俊業在1994年隨家人從中國香港移民加拿大,時年13歲。在在2003年8月,他由於販運可卡因,被法庭定罪並判有條件服 刑(conditional sentence)9個月。

,若外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因保安問題、違反人權和國際權利、嚴重犯罪和有組織犯罪不能入境,這類人並且不可向移民上訴部門提出上訴

由於馬俊業一直沒有入境,而他所犯的罪行最高量刑超過10年,屬於嚴重犯罪,所以他在被法庭定罪後,移民及難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隨即對他啟動了驅逐程序。

在去年2月,難民局針對馬俊業召開入境資格聆訊(admissibility hearing),其間確認了馬的非公民身份,而鑑於他已經犯下重罪,所以對他發出了驅逐令。

馬俊業在聆訊舉行當日,即時向聯邦移民事務上訴廳(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訴。馬的律師表示,他的當事人被判「有條件服刑」,不應該同坐牢相提並論,而當局需給予他一個上訴機會,以免馬「獲得公平程序的權利」遭到「侵犯」。

代表聯邦當局的律師隨即提出反對,表示根據本國的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若外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因保安問題、違反人權和國際權利、嚴重犯罪和有組織犯罪不能入境,這類人並且不可向移民上訴部門提出上訴。

上訴廳審裁員森利(Sterling Sunley)經過聽取雙方觀點,於今年3月7日駁回馬俊業的上訴申請。森利援引昔日的案例指出,一年的有條件服刑,相當於至少6個月監禁,所以上訴廳沒有權力為馬俊業進行上訴聆訊。

本地移民法專家指出,這則案例再度證明,住滿了入籍要求的時間仍不入籍,這種做法風險很高,一旦犯上刑事法,即使是輕微的,會有被解出境的可能,而且連上訴的機會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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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加拿大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