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於2010年04月2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5號令,國務院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該修改令的第四章是關於外國人住宿登記的規定,其中第三十條清楚列明:外國人在中國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鎮須於抵達後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在農村須於72小時內向當地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申報。
依照第三十條規定,如果已經擁有外籍的華人回國探親,如果住在父母家或兄弟姐妹家,同樣必須在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
第三十壹條規定: 外國人留宿在中國的外國機構內或者在中國的外國人家中,必須在住宿人抵達後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
如果加入外籍的華人在國內還保有房產,屬於規定所說的外國人在中國外國人家中住宿的情況,所以也必須申報登記。
現在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是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所以回國探親必須24小時去公安局報備其實壹早國家法律就有規定!
華僑處理方法有所不同。
雖然外國人(包括已入籍的海外華人)回國後需要按規定進行登記,但是對於華僑,即持外國永久居民卡+中國護照的華人是存在兩種情況的,而且對於不同情況,中國公安部門也采取不同的處理辦法。
第壹種是已註銷國內戶籍的華僑。也就是2003年前按舊規定出國前需註銷戶口的華僑,此類華僑若需藥短暫回國,按《出入境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本人護照就可以證明身份”。
實際操作中政府並沒有強制華僑辦理住宿登記(在旅館住宿或自己在外租房除外)。當然若辦理壹些涉及需要證明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業務,例如辦理出入境證件,國內駕駛證等,則需華僑提交在國內的住宿登記。
因為他們沒有戶口和身份證,無法像本地居民壹樣憑身份證/居住證證明他是戶口所在地的常住/暫住居民。
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補辦而不需要罰款,更不存在影響出入境權益的可能,因為此人畢竟是中國公民,原則上壹個國家按照國公約不能將自己的公民驅逐,遣返出境或將來拒絕入境的。
第二種是仍保留有國內戶籍的持外國綠卡的華人。此類華僑回國後跟國內居民相同,只需用國內身份證辦理各種業務即可,無需另行登記。
戶口本的內頁正式名稱叫“常住人口登記卡”。在公安局的系統裏這類人已經登記過,就沒有必要再登記壹次。
符合這種情況的華僑可以繼續享受原有戶籍居民的相應待遇,同時除非他們自願向公安出入境部門申請註銷戶口,否則就不能自稱是華僑而獲得國家對海外華僑的優待了(如子女高考加分、本人或直系親屬死後申請土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