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華裔因英語口音遭解僱 索償99萬法官判賠1.5萬

多倫多一名姓劉中國移民向「安省人權仲裁局」(Human Rights Tribunal of Ontario)投訴﹐指控其僱主於2012年5月將他解僱﹐理由是他說英語時帶華語口音﹐及/或他是加籍華人﹐違反人權守則中的種族﹑膚色﹑祖裔(ethnic origin)或祖籍國 (place of origin)的歧視。要求公司賠償99萬元及兩年薪金。

多倫多華裔因英語口音遭解僱 索償99萬法官判賠1.5萬
多倫多華裔因英語口音遭解僱 索償99萬法官判賠1.5萬

「安省人權仲裁局」去年二月判決投訴人的部份指控有理﹐同意解僱與歧視有關﹐但只判處該公司賠款1.5萬元去補償投訴人於尊嚴上﹑感情上及自尊上的傷害﹔該公司要同時賠償投訴人於2012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1日期間損失的薪金。

仲裁官於判決書中指出﹕「語言不屬人權守則中歧視類別之一﹐不過﹐語言是某人種族﹑膚色或祖國的特徵﹐那些都是受保護的類別。 因而﹐由於他人的語言而作出不同對待也屬歧視」。

劉氏不服無法取得99萬元賠償及兩年薪金﹐作出上訴,而被指控的公司亦對判決提出上訴﹐但仲裁局於去年中作判決,不受理上訴。

「安省人權仲裁局」的判決書顯示﹐劉先生在中國出生﹐約10年前移民加拿大後﹐於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2月26日期間﹐於該間為金融轉帳提供服務及科技的公司任職支援分析師(Helpdesk Support Analyst)資詢科技兼職工作﹔於2011年2月27日至2012年5月31日任全職。

期間﹐該公司對他的4次工作表現評估都指他達到要求。

該公司自辯稱﹐於公司架構重整前﹐投訴人的職位只為公司內同事服務。其後該工作轉為公司內「全國顧客服務中心」經紀的部份工作﹐而該經紀職位是要與該公司的顧客於電話中通話及互發電郵﹐因而需要極佳英語講話技巧﹐最好能說英法語。

該公司作辯指由於要將投訴人的職位與「全國顧客服務中心」經紀職位合併﹐但投訴人的英語技巧不足﹐故將他解僱。並指就算投訴人的英語問題是將他解僱的原因之一﹐也不屬歧視他人的種族﹑膚色﹑祖裔或祖國。

但投訴人認為﹐僱主將他解僱是由於他說帶外國口音的英語﹐因而與他的祖國﹑祖裔或種族有關。

上司曾要求上網讀ESL課程

於2010至2011年工作表現評估中﹐投訴人的上司曾要求劉先生上網讀英語為第二語言課程﹐改善其英語寫作及口語能力。

跟著於2011年6月﹐ 該名上司指劉先生的英語寫作能力大有改善﹐但仍要繼續上課改善其口語。至2011年底﹐該部門的經理未有跟進劉先生的口語有否改善﹐便於2011年整年的工作表現評估中指劉先生達到要求。

投訴人曾作供稱﹐他的新上司上任的首天﹐當他向該名上司說早安時﹐對方並無回應﹐其後亦不太友善﹐曾數次無理指責他。

仲裁官指出﹐劉先生被解僱的前3個月﹐有公司內部電郵顯示﹐其上司想將他解僱﹐由於認為投訴人的英語不佳﹐但考慮到可能因而違反人權守則而未有行動。等至數個月後﹐該公司以架構重整為理由﹐於2012年2月左右將他解僱。但投訴人在該公司工作有3年﹐期間僱主對投訴人的工作表現報告中從未談及劉先生的英語口語技巧﹐同時評為工作達至標準。

仲裁官認為﹐其僱主感到劉先生的英語講話「有困難」﹐是僱主決定對他調動職位及將他解僱的主因。投訴人被認為說英語有困難﹐由於英語是他的第二語言﹔由於他在中國出生﹐因而與他祖國有關﹐而「祖國」類別是獲人權守則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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