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鄰居車位17年 法院判決車位歸使用人所有 | 居外專欄

你是房子的真正主人麽?

在加拿大買房買地,最讓人放心的就是有了真正的永久土地所有權。不像在中國,你買房只買到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有的還沒有,因為土地被長期閑置),所以很多人來到加拿大最願意的就是買房買物業,真正當上“地主”的是不是心裏更踏實呢?

2017年4月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的一則判決讓許多買房人心裏驚了一下,原來所有權也不是就象寫在物業位置圖(Surveyor Certificate of location)上的那樣保險。即使房屋買賣合同在土地房產局註冊了,有時也不代表你的地主身份真正萬無一失了。

這個產權糾紛發生在魁北克的Alain Ostiguy、Valérie Savard夫婦和他們的鄰居Hélène Allie之間。2011年,Ostiguy夫婦在BROMONT市附近的BROME山邊買下了一幢度假屋。不久他們到新房度假時發現,本屬於他們的4個停車位被鄰居ALLIE夫人的兒子使用。他們幾次向鄰居提出不要再使用自家的停車位,並發出正式的書面通知,但鄰居並不理睬。於是他們向當地法院提出永久禁止令,要求法院支持他們在土地產權局所註冊的房屋產權。但沒想到,被告在反訴中提出按照魁北克民法中第2910條款的“占有者權利”(acquisitive prescription),由於她從1994年起就使用該停車場,所以17年下來,她已經成為停車場的實際所有者。

加拿大聯邦議會

原來根據魁北克民法有關規定,如果你使用一樣東西時間足夠長,你就有可能成為其所有者。這樣的合法占有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使用”了某個東西10年及以上的話,“使用”過程是無紛爭、公開、持續、明確的。而這類所有權最終需要法庭判決來宣布。

在這個糾紛中,鄰居ALLIE向法院提出有關證據,證明她從1994年開始使用本不屬於她的停車場,但從來沒有人反對過,就這樣她像主人一樣使用了17年,一直是“公開,持續,明確”的,沒有任何紛爭,直到OSTIGUY夫婦作為新主人出現。現在她要求法院承認她才是停車場的主人,盡管她並沒有為此付出一分錢。

這一案件經過長達6年訴訟,至到聯邦最高法庭,終於得出最後的結論:鄰居ALLIE的占有者權利高於Ostiguy夫婦在土地產權局註冊的那張買賣合同,鄰居成了其中一個停車位的新主人,她想要的另一個停車位因為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對於Ostiguy夫婦,法官提出的建議則是追訴前房主賠償他賣了這塊並不屬於他的停車場,只要證明前房主在賣房前知道鄰居的這一侵犯行為,卻並沒有及時告訴他們。

這樣出所意料的判決在當時還真引起了很大反響,幾乎所有媒體都爭相刊載。有媒體指出這是魁北克特有的司法體系下特有的法律,對加拿大其它各省都不起作用。但其實類似的這種逆權侵占的法律,在美國、澳州、香港等地都有。美國一些州法律界定,他人不經土地或房屋原業主同意,持續占有土地或房屋超過一定時限後,原業主訴訟權終止,占房者可成為新業主且不付任何代價……這對現在越來越多的海外投資人而言,還真敲起了警鐘。

而對我們這些普通“地主”來說,除了買房時,我們要多留心外,還提醒我們和鄰居的相處也要用一點心。象你家的柵欄如果不在分界線上,多讓給了一些給領居,那塊可多可少的土地一直由鄰居剪草、收拾,懶得打理的你又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10年以上,那塊地可就真成了領居家的了。

責編:Adam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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