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制度提供外國人各式各樣的綠卡通道,有讓美國公民接母國家人來美團聚的親屬移民,也有讓來美工作者安心定居的職業移民。對外國企業家來說,最常申請的職業綠卡莫過於投資移民EB-5,然而它並不是最簡捷的途徑,還有一些申請程序更為快速的職業綠卡。
美國的職業綠卡計分為五大類別,外國人最常使用的是EB-5投資移民簽證計劃,只要投資50萬美元(適用高失業率地區),並為美國本土勞工創造10個全職工作機會,就可申請綠卡;至於投資其它地區(即發達地區),要求的門檻金額是100萬美元。
EB-5每年雖然有1萬個名額,但近年來由於申請數量逐年攀升,造成案件積壓,申請者要等待數年才能如願拿到綠卡。
此外,外國人在提出申請後,先拿到“有條件的綠卡”,必須在兩年內采取額外的措施,並獲得美國政府認可其投資是成功的(滿足EB-5法規要求的條件),才能正式取得永久居留權。
選擇EB-5投資項目還會遇上血本無歸的結局,EB-5欺詐案件時有所聞,導致外國投資人不僅沒有拿到綠卡,還損失大筆錢財。
依美國職業移民的規定,有些類別的申請程序比EB-5更為簡便,而且由於申請者不多,所以沒有配額不夠用的問題,可以很快拿到綠卡。
EB-1A傑出人才職業移民
對中國及印度的企業家來說,如果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五大領域,具有特殊才能,申請職業移民EB-1A是個相當不錯的選擇。
EB-1A綠卡不僅沒有案件積壓的問題,而且還可以申請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這意味著美國移民局(USCIS)將在受理申請案件後的15天內作出決定,申請者可以很快地了解申請案的審批結果。移民局審批後,申請者及受其撫養的家庭成員,通常可以立即申請永久居留權。
美國移民局在審核EB-1A要求的“特殊才能”時,通常考慮兩點,即申請人是否曾獲得國家級別或國際級的獎項,包括國際公認的諾貝爾獎、普利茨獎、奧斯卡金像獎等;或者符合移民局規定的10項標准(整理如下)中的3項。大多數申請人采用後者證明其具備特殊才能。
1. 獲得級別較低的國家級或國際獎項;
2. 加入特殊專業組織;
3. 獲媒體報導特殊才能;
4. 在專業領域參與評審工作;
5. 成就或貢獻證明,比如出版物或重大貢獻等;
6. 在專業期刊、主要媒體雜志撰寫和發表專業文章;
7. 在組織中擔任重要職位或是有卓越名聲;
8. 在該專業領域中有超越常人的薪資報酬;
9. 在表演藝術上取得商業性成功,例如票房紀錄、出版品紀錄等;
10. 在藝術展中展出作品。
申請EB-1A傑出人才綠卡,除了不用排隊及申請勞工認證外,還有一個很大的優點:不需要有雇主提供工作,只要能證明進入美國後會繼續在該專業領域工作。此外,申請人不受居住地限制,無論是居住在美國、中國或其它國家,都可申請。
EB-2國家利益豁免
美國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 (Employment Second Preference,簡稱EB-2)適用具高級學位的專業人士及特殊技能人才的移民,主要是為了滿足美國雇主招聘合格的專業技術人才。
在美國短缺的勞工領域,美國雇主可以聘雇具有碩士學位或學士學位兼五年工作經驗的外籍人士,並為其申請EB-2綠卡。EB-2每年約分配4萬個名額。
申請人可以基於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為由,申請EB-2的“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
申請NIW的優點是:不必依賴雇主;可以自己控制綠卡申請案及其進度,不會受制於雇主;不須有美國雇主提供工作的證明。
不過,申請人需要提出符合國家利益的證明,包括:1. 來美後能實質增加重要價值;2. 所從事的工作可以實現前述重要價值;3. 申請豁免對美國有利。
依據新修正的規定,申請人只要能證明可以為美國帶來經濟利益,例如創造就業機會,即可滿足實質增加重要價值的條件。
EB-1C跨國公司主管及經理人
對外國人士(包括來自中國及印度者)來說,申請EB-1C跨國公司主管及經理人綠卡,是不錯的選項,這個類別沒有案件積壓的情形。
EB-1C的要求是,申請人在過去三年中,必須在美國雇主的海外機構(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至少一年,而且必須在美國從事經理或管理工作。
美國雇主必須在美國已設立至少一年,且在美國境內及美國以外的國家具有業務運營的事實,提供經常且連續有系統的商品和服務。
申請EB-1C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必須證明雇主會提供具體的工作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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