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股票註冊制?
股票發行註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檔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
註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這類發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股票發行註冊制經歷四大階段
昨日,財政部財政科研所研究員李全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此次改革前,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歷經了“額度管理”、“指標管理”、“通道制”和“保薦制”四個階段——
“額度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求及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先確定融資總額度,然後按分配額度選擇發行企業。
“指標管理”:
由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確定發行企業家數,省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在這個基礎上推薦預選企業並由證券主管部門審核。
“通道制”:
向綜合類券商下達發行股票的通道數,各券商根據通道報材料並由證券監管部門審核。
“保薦制”:
是由保薦機構對擬上市企業進行篩選和輔導,報證券監管部門審批的發行制度,實際上強化了個人和機構的發行責任。
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有何重大意義?
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取消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明確註冊程式,修改發行條件,細化各方制度的責任,建立公開發行豁免註冊和股票轉售限制制度,意義非常重大。
首 先,註冊制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制度,一改過去證券監管部門實質性審批的制度體系,強調由市場參與各方對發行人的資產品質、投資價值作出判斷,這 充分體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必將形成完善的發行制度體系,形成更加市場化、更加完善、具體的證券市場制度基礎。
在發行條件方面,取消了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要求,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股人最近三年無經濟類犯罪記錄,發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 司組織機構,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為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可以申請註冊。這意味著對廣大中小企業敞開了大門,為這些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 基礎。
在參與方責任、公開發行豁免註冊制、股票轉售限制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意味著不僅僅對企業發行過程的規範性有著更加長遠的要求,對相關 各方尤其是仲介機構也有著更加實質性、更長久的考核和激勵機制,一旦發行過程中出問題,直接導致相關仲介機構遭到更嚴格、更市場化的處罰,而較好的發行案 例則有助於各方利益最大化和對實質性罰則的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