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美國EB-5投資移民:合法資金證明的最新規定

2015年2月26日,美國移民局舉辦有關EB-5的第壹次 開放式互動電話會議,這是美國移民局新創立的面對公眾的開放式電話會議,任何對EB-5美國投資移民有興趣的人都可以參加,包括EB-5美國投資移民從業者及EB-5美國投資移民申請人。

2015年美國EB-5投資移民對資金來源證明有了新規定

與以前的EB-5美國投資移民利益相關者電話會議不同, 美國移民局定位這次會議為新的互動系列,並且強烈邀請已經和準備遞交I-526的EB-5美國投資移民申請人參加。另壹個與以往電話會議不同的是,這次移民局預先公布了會議的主題。本次會議主題也是我們業界和廣大客戶非常關心的焦點問題:EB-5美國投資移民資金合法來源的證明。

1 關於證資金明合法來源的證據標準

 優勢證據標準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在美國司法體系中,這是壹個相當寬松的舉證要求,遠低於壹般民事司法中的“明確並有說服力(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的舉證標準。移民局在2013年5月30日的EB-5備忘錄對這個標準是這樣解釋的:“申請人不需要消除審理過程中的所有疑問。即使審理人員對真實情況有壹些疑問,只要申請人遞交了相關的、有說服力的、可信的證據,能夠讓審理人員得出‘多半可能是真實的’或‘可能是真實的’這樣的結論,申請人就滿足了舉證義務。由此可見,EB-5申請的審理標準是相當合理不嚴苛的,廣大客戶大可不必為證明合法來源太過緊張。

 整體情況評估法則(totality of circumstance approach):即移民局在審理EB-5申請時要根據所提交證據文件的“整體情況”進行判斷,而不僅是過於依賴個別文件或信息。

2  證據力度/文件價值(Evidentiary Weight/Value of Documents)

最強(strongest):政府、稅務或銀行記錄

中等(medium):由客觀/獨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陳述/書面證詞

最弱(weakest):由投資人或投資人的朋友/親戚或投資人的公司提供的陳述

  • 這些證據的證明力度被認為最弱,因為他們具有利己性
  • 這些證據可以較好的用來支持或解釋其它文件,但無法單獨使用
  • 僅使用利己性的陳述而不提供其它文件將會導致USCIS發出補件通知(RFE)
  • 就資金來源(SOF)中的某壹部分提供多種來源的證據將會增強證明力度

3 如果必要的文件發生缺失(if necessary documents are missing)

在客戶聲明和說明信中解釋文件缺失的原因。

解釋應盡可能詳細。諸如“無法獲取文件”之類的表述是不夠的。必須說明無法獲取的原因以及為了試圖獲取文件做了何種努力。

如果文件缺失的原因是由於它們年代久遠,USCIS通常都會寬容對待,但仍須提供相應解釋。

如果缺失的文件非常重要且時間較近,則應試圖從多人處獲得不同解釋(例如,投資人聲明+朋友/親戚聲明+銀行出具的信函等)

在文件缺失的情況下,應立即提供相應說明,而不是等收到RFE後再提供說明。

  • 這樣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RFE延誤。
  • 這樣做還可以測試USCIS對該說明的認可度。

考慮是否可以提供其它證據。

  • 例如,如果投資人受雇的前壹家公司已經停業,則可以提供公司解散的證據。

4 文件的翻譯(translation of documents)

投資人的聲明必須被盡可能清楚地翻譯,因為USCIS將通過該聲明了解有關其它文件的支持性解釋。

5 資金路徑(Path of Funds)

資金路徑與資金來源同等重要。

有關資金路徑、變動和持有的過程的證據不能有任何斷裂。

在使用多個賬戶的情況下,資金路徑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如果EB-5資金在銀行賬戶中留存了較長時間,那麽資金的持有情況就會成為關註焦點。

 例如,某投資人於2012年出售了房屋,但直至2014年才將出售所得用作EB-5投資款。

6 必須證明投資人將該資金持有了2年(需要提供2年的完整銀行對賬單以證明資金壹直被存放在同壹賬戶中)。

對於房產出售或公司借款/分紅類別的文件來說,僅提供顯示大額入賬的銀行對賬單是不夠的。投資人還應提供額外證據以證明錢款源自於購房人或公司。

如果售房人的銀行賬戶無法顯示出售房產與進賬款項之間的聯系,那麽僅僅提供顯示大額進賬的售房人銀行賬戶記錄是不夠的。

7 壹致性(consistency)

文件的壹致性非常重要。任何不壹致都可能導致USCIS發出RFE,所以遞交文件前應該仔細檢查所有文件有無前後矛盾之處。(註:文件之間是否壹致,有無矛盾,是移民局進行可信性判斷的重要依據)。

文件前後不壹致的問題在房產預售合同中較為常見,例如房產是在完工前購買的。在完工後,房產面積可能會有所出入,而房產價格和所支付的錢款也會因此與合同價格不同。

  • 如果發生該等情況,在客戶聲明和說明信中對文件的不壹致進行解釋。
  • 不提供解釋èRFE“移民局要求補充證明”

8 證據和文件(evidence and documents)

不要將沒有在投資人聲明或其它文件中出現過的解釋僅僅寫入申請文件包的首頁說明(cover letter)中,cover letter只用於幫助USCIS了解事實,其本身並非證據。說明信中的任何內容都必須能夠被其它證據文件所支持。

不要遞交與資金來源無關的文件和信息。這樣做可能會迷惑移民官,導致不必要的RFE。

9 資金來源類型(types of Source of Funds)

房產出售

  • 如果投資人最初是用抵押貸款購買房產的話,則必須提供顯示抵押貸款當前狀態以及已還清與否的證據。
  • 應提供有關房產出售錢款/出售人或購買人支付房產轉讓稅款的信息。

使用房產作為擔保進行銀行貸款

房產必須為投資人所擁有。如果房產為他人所擁有,則需要提供貸款資金的贈與協議,且必須提供最初購買房產時所用資金的來源。

在很多情況下,房產會在投資人的子女名下。

USCIS沒有出臺明確的政策說明這樣的情況是否可行。有些時候USCIS會因此發出RFE,有些時候則不會。

公司股東借款

必須提供公司信息、最近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記錄、投資人購買公司股份或股權出資的文件、購買股份/股權出資資金的來源、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股東會議文件、借款合同及資金轉讓文件

銀行信貸(如無擔保物)無效

向朋友或親戚(而非銀行)借款

USCIS並未出臺政策說明是否需要證明朋友所提供資金的來源。但USCIS將會在晚些時候針對該問題發布相關指引。

10 行政管理費(Admin Fee)

USCIS最終確認,不需要解釋行政管理費的資金來源。

但必須能夠把行政管理費與50萬美元投資款區分開。

11  “愚蠢的”(stupid)RFE——因USCIS的誤解而錯誤發出

如果RFE要求提供不相關的文件或信息,則投資人應解釋該文件或信息不必要的原因。但如果可能,按RFE的要求遞交總是安全的。

如果RFE要求提供事實上已經遞交的文件或信息,則投資人應說明文件已被遞交並指明具體附件。但無論如何,也可按RFE的要求再次遞交以幫助移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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