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世紀,尋求同宜居性、可持續性、經濟蓬勃發展和社會凝聚力相關的城市方案,是非常真實的挑戰。據估計,到2050年,在城市居住和工作的人口將增至65億人,即世界總人口的三分之二。與此同時,經濟活動的重心將轉移到尤其是亞洲的新興市場,特別是這些市場的城市。它們將因為要素稟賦最為集中而日益突出,也會因為投射政治、經濟和文化力量的能力而更加引人註目。(新加坡城市規劃)
因此,城市規劃的短、長期沖擊不但將塑造城市環境,也將在本地和國際上,決定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不論他們是個人、企業、發展商還是利益集團。
新加坡不但沒有被土地稀少所限制,還通過謹慎和實事求是的城市規劃,為目前和未來世世代代的國人充分發展土地資源。土地必須妥善地分配,來滿足住屋、教育、商業、工業、交通、消閑和國防等用途的需要。
毫無疑問的,同城市規劃相關的法律的制定與執行,決定了新加坡自獨立以來的城市景觀。法律機制為城市更新、經濟活動、水資源管理和壹個使用多種語言社會的融合,提供了快速采取行動的框架。現在,它也必須協助推動新加坡成為全球化都會和“智慧國”的宏圖大計。
新加坡城市規劃的特色源自其殖民地歷史。在萊佛士看來,新加坡是位於東西方十字路口、介於印度洋與太平洋間的轉口貿易中心。新加坡早期城市規劃的遺跡,可以追溯到英國殖民地時代。
獨立後,新加坡政府便做出明智的決定。根據1965年12月頒布的憲法,私人土地所有權在新加坡不具有憲法權利。建國總理李光耀也於1965年12月提呈憲法(修正)法案時表示:“……壹旦確定法律不會明文規定強制征用或使用土地必須付出足夠的賠償,我們就打開了訴訟的大門,並最終由法庭來決定多少賠償才是足夠的。”。
1966年成立的憲法委員會也同意政府的立場。委員會認識到新加坡是個只有225平方公裏的小島,當人口日益增加時,就必須有更多土地供公共用途。
政府進行城市規劃和促進社群福利的最有力執法工具,是《土地征用法令》(Land Acquisition Act)。時任律政部長巴克形容這是“具社會主義色彩的法令”。法令規定,地主不可以從損害公眾利益的發展受惠。其次,為了公眾利益而征用的土地的賠償金,不能高於政府未在該地進行發展前的市場價格。
法令讓政府可以堅定地進行城市重建,尤其是建造組屋和實施工業化。政府在1973年修訂法令,或按1973年11月30日的市場價格支付賠償費,或按征用土地憲報公布之日的市場價格支付賠償費,兩者取其低者。當然,這讓許多地主感到不滿。多年後,他們的土地的價格遠高於1973年的價格。
從1959年到1984年,政府共征用了177平方公裏的土地,即當時新加坡土地總面積的約三分之二,其大多數是在《土地征用法令》於1967年生效後征用的。
土地所有權不具憲法權利,加上《土地征用法令》,讓政府可以在不受到長期耽擱的情況下進行城市規劃和改變。當時發展經濟的迫切需求,造成城市規劃傾向經濟。裕廊工業區迅速在西部沼澤地建立起來。
在社會發展方面,對於合並帶來許多矛盾,剛脫離馬來西亞的新加坡來說,改善公共住屋意味著大規模的城市更新和變革,不但要容納數目漸多、使用不同語言的人口,也要促使他們融合在壹起。
英國殖民地政府對城市人口分而治之的政策,讓情況變得更復雜。華人、馬來人和印度人各有自己的聚居地。這些種族藩籬很快便被去除。遷移是優先政策考量,以便建立壹個新社會。為了給受到徒置影響的人們提供住所,政府計劃並建造了具現代衛生和其他設施的公共組屋區。
這個過程創造了壹個大家都是利益相關者的社會。人民的住屋是他們的資產,價格也會隨著國家經濟的增長、繁榮而水漲船高。
對稀有土地的需求有時候是相互競爭,甚至相互矛盾的。因此,城市規劃需要維持微妙的平衡。城市規劃者必須考量土地的主要用途,包括未來用途。政府於2013年1月發表《人口政策白皮書》的同時,也提出支撐未來人口的土地使用計劃,以確保新加坡人可以享有高素質的生活環境。這份文件概述了若有必要,讓新加坡到2030年可以容納690萬人口的計劃。
在國家日趨成熟時,城市規劃者也必須在經濟需求和保護國家自然、文化和其他遺產間取得平衡。他們需要同所有利益相關者聯手,在相互競爭的需求間保持不偏不倚。
新加坡的城市規劃或者不能讓其他城市直接仿效。但其經驗顯示,法律與政策,加上政治決心和公眾的支持,可以給城市規劃帶來截然不同的結果,比如提升宜居性和加強建築環境的可持續性。良好的治理和法治是實現這些目標的基礎。
這些都需要在資源分配和政策選項上做出明智決定,也需要社群的支持和犧牲。法律制度只能提供壹個框架,不能賦予相關城市社會所希望看到的價值觀。在發展新加坡城市景觀時,城市規劃法律必須支持和促進這些價值觀。這樣,我們才可以提升城市的靈魂和居民的素質。我們就是城市,城市就是我們。
作者是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葉琦保譯
(據聯合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