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眾所周知,美國EB-5其風險性的根源其實在項目的選擇上,那麽,目前有哪些類型的項目最容易蒙蔽申請人,該如何選擇?
答: 申請的移民項目中有以下情況則要註意:
壹是沒有區域中心的批文。所有EB-5項目啟動需要有美國移民局認可的區域中心發起。區域中心的批文單位、收件人的名字和合同也許是私人、私人企業或者是政府機構,政府機構擁有區域中心和私人擁有區域中心沒有任何差別,政府支持並不等於政府擔保,移民局不允許任何個人和機構為投資人擔保和簽署贖回協議。
二是正式項目需要審批。所有的項目需有政府批文。預售項目投資者不能參與,壹個項目正式推廣,應該有下列正式文件:a英文認購協議;b英文商業計劃書;c有限合夥人企業登記文件;d普通合夥人登記文件;e區域中心批文。由於預售項目還沒有正式批準,投資人等半年甚至壹年都不能遞申請材料到移民局。有些沒有獲得審批的項目,建議申請人不要輕易參與。
三是號稱投資項目龐大,募集投資人數過多。有些大型投資項目需要募集上百人乃至數百人的投資款才能建成。對於大型項目而言,是否能夠及時募集到規定的人數,籌集到資金至關重要,如因投資無法到位,往往造成項目延期,甚至導致項目無法完工,從而導致投資人無法獲得I-829的審批。投資人不能盲目相信宣傳聲勢浩大的大型投資項目,應充分考慮投資項目的風險;有些僅需10人或數十人的項目也是值得選擇的。小型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小、啟動快、投資人能較快地獲得無條件永居身份。
四是承諾有政府直接經營管理的投資移民項目要提防。美國投資移民項目是沒有政府直接經營管理的。少數機構為增加賣點,借政府兩個字吸引客戶投資,實則是所有項目都是市場行為,美國移民局的政策是投資人要承擔市場風險,沒有壹個政府機構可以違背移民法給客戶提供擔保。
最後,如果投資後認為項目存在問題,因投資款已啟用到項目中,根據投資協議則不能無故退出、撤銷資金。如果要換到其他投資項目,意味著須另投5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