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民趨勢的逐漸進程,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便利化程度不斷提高。本文將通過案例,分析財產境外轉移過程中涉及的一些典型問題。
案例:綠卡持有人,小林與小童夫妻倆,在取得“澳洲永久居留權(Permeant Residency Right)”後,如何將其在國內(如浙江省溫州市)的資產通過向中國外彙局申請“移民財產轉移”將資產合規轉移到澳洲(如昆士蘭州布裡斯班市)?
1. 提交《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進行合規申請
小林與小童已獲得澳洲綠卡,想要辦理“移民財產轉移”,首先需要向戶籍所在地的外彙管理部門,也就是浙江省外彙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在申請時,小林與小童需要提交多種證明材料,例如但不限於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收入來源以及財產權利證明文件、稅務證明原件以及最重要的《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等。
2. 哪些財產可以申請“移民財產轉移”?
根據《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06)47號的規定》和《國家外彙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彙管理政策的通知》(彙發﹝2014﹞2號),如果小林與小童要移民轉移的財產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下,那麼在提交材料的時候只需說明收入來源即可。
如果他們要移民轉移的財產超過了等值50萬美元,那就需要提交收入來源證明以及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如果小林與小童要移民轉移的財產主要是賣房所得收入的話,他們還需要提交的房屋產權證和房屋買賣合同。
3. 哪些財產無法申請“移民財產轉移”?
需要強調的是,小林與小童只能申請將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進行跨境轉移,即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但不包括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的資產,例如:
- 司法、紀檢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產,其對外轉移申請外彙局不予受理。
- 涉及國內形勢、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對外轉移申請,在案件審結前,外彙局不予受理。
- 涉及國內形勢、民事案件人員的近親屬申請對外轉移財產,應提供案件管轄機關出具的該財產與案件無關的證明。
- 法律規定不得對外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等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彙局不予受理。
4. “移民財產轉移”可以分次申請辦理嗎?
小林與小童無法多次申請進行中國財產轉移至澳洲,即
- 移民財產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
- 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
但小林與小童可以在經外彙局核准後,申請銀行在審批額度內進行相關資金分出。
從上可知,該政策允許獲得海外永久居留權的華人(即使未獲得他國國籍)進行一次性大額的財產合規轉移,規避“個人每年5萬美金的跨境彙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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