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EB-5,美国移民还有别的方式 | 美国

除了EB—5,美國移民還有別的方式 | 美國

一提起美國投資移民,大多數人腦子裡第一個跳出來的就是EB-5!那麼除了這個方式還有別的選擇嗎?美國EB-5投資移民政策自實施起來,因其投資成本要求較低大受國人歡迎,很多中國人以此方式成功移民,但是凡是投資必會有風險,EB-5 投資移民陷阱層出不窮,排隊人數越來越多造成積壓,給眾多有投資移民意願人帶來不便。那麼除了EB-5 投資移民還有別的方式可以移民美國嗎?接下來一起看看吧!

除了比較簡單的EB-5投資移民,還有一種移民方式叫做“商業類移民”。比如:L-1EB-1C,這類移民所需成本要比EB-5還要少很多,但是對申請人自身要求會嚴格一點,不過大家可以看看自己是否能夠符合標準,一旦符合標準,移民美國就自然多了一條路,不用千軍萬馬過EB-5的獨木橋啦。

L-1移民的要求:

  1. 中國母公司必須證明有足夠資金支持美國子公司至少一年以上的運作。
  2. 申請L-1者必須將在美國全職工作一年以上,一年就業必須是全職,不是兼職;
  3. 赴美人員必須是經理,管理人員或專業人才;
  4. 美國公司必須是中國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有聯繫;
  5. 赴美人員的職位必須和他的教育和經歷有關係,要提交證明;
  6. 在母公司一年就業中的一年就業必須是全職,不是兼職

EB-1C移民的要求:

1.必須在美國和海外有兩個公司,相互為母公司和子公司關係;
2.申請人必須在過去三年內在美國境外為海外母公司工作過一年以上,並且需要尋求為海外公司的美國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實體)繼續工作。申請人在境外和美國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實體)的職位必須是經理或高級主管(總裁,總經理,副總經理或相應的職務)。
3.申請人要求移民美國是為了經營管理美國的公司而調派來美,由美國僱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實體)向移民局提出申請,而美國的公司必須實際運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國的公司均需正常運作,並僱有合理的員工。
另外,並不是擔任過經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移民法規定申請人若以經理名義申請,必須到達以下要求:
 
  • 對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導作用;
  • 負責建立公司的目標和政策;
  • 在公司決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導權;
  • 只是接受公司裡很高層級的監督,比如董事會,股東,或是較高層級的主管等。

申請人若以高級主管名義申請,必須到達以下要求:

  • 管理公司,公司的一個部門,或負責公司的一項主要功能;
  • 管理和控制其他專業人員,管理者等的工作,或者是負責公司裡一個主要的功能或部門;
  • -如果管理其他員工,申請人必須有人事權,如僱用,解僱,或者是建議陞遷等權利。如果沒有直接管理其他員工,則需對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導權。
  • 對公司日常運作具有指導權

各位有移民意願的投資者可以對照L-1EB-1C移民的要求,來審查自己是否滿足條件。因為美國投資移民政策隨時變動,投資者一定要注意需找有信用的專業律師和機構在其建議下進行投資移民操作。

 

來源:互聯網

責任編輯:Shelly 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