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一名姓刘中国移民向「安省人权仲裁局」(Human Rights Tribunal of Ontario)投诉﹐指控其僱主于2012年5月将他解僱﹐理由是他说英语时带华语口音﹐及/或他是加籍华人﹐违反人权守则中的种族﹑肤色﹑祖裔(ethnic origin)或祖籍国 (place of origin)的歧视。要求公司赔偿99万元及两年薪金。
「安省人权仲裁局」去年二月判决投诉人的部份指控有理﹐同意解僱与歧视有关﹐但只判处该公司赔款1.5万元去补偿投诉人于尊严上﹑感情上及自尊上的伤害﹔该公司要同时赔偿投诉人于2012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1日期间损失的薪金。
仲裁官于判决书中指出﹕「语言不属人权守则中歧视类别之一﹐不过﹐语言是某人种族﹑肤色或祖国的特徵﹐那些都是受保护的类别。 因而﹐由于他人的语言而作出不同对待也属歧视」。
刘氏不服无法取得99万元赔偿及两年薪金﹐作出上诉,而被指控的公司亦对判决提出上诉﹐但仲裁局于去年中作判决,不受理上诉。
「安省人权仲裁局」的判决书显示﹐刘先生在中国出生﹐约10年前移民加拿大后﹐于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2月26日期间﹐于该间為金融转帐提供服务及科技的公司任职支援分析师(Helpdesk Support Analyst)资询科技兼职工作﹔于2011年2月27日至2012年5月31日任全职。
期间﹐该公司对他的4次工作表现评估都指他达到要求。
该公司自辩称﹐于公司架构重整前﹐投诉人的职位只為公司内同事服务。其后该工作转為公司内「全国顾客服务中心」经纪的部份工作﹐而该经纪职位是要与该公司的顾客于电话中通话及互发电邮﹐因而需要极佳英语讲话技巧﹐最好能说英法语。
该公司作辩指由于要将投诉人的职位与「全国顾客服务中心」经纪职位合併﹐但投诉人的英语技巧不足﹐故将他解僱。并指就算投诉人的英语问题是将他解僱的原因之一﹐也不属歧视他人的种族﹑肤色﹑祖裔或祖国。
但投诉人认為﹐僱主将他解僱是由于他说带外国口音的英语﹐因而与他的祖国﹑祖裔或种族有关。
上司曾要求上网读ESL课程
于2010至2011年工作表现评估中﹐投诉人的上司曾要求刘先生上网读英语為第二语言课程﹐改善其英语写作及口语能力。
跟着于2011年6月﹐ 该名上司指刘先生的英语写作能力大有改善﹐但仍要继续上课改善其口语。至2011年底﹐该部门的经理未有跟进刘先生的口语有否改善﹐便于2011年整年的工作表现评估中指刘先生达到要求。
投诉人曾作供称﹐他的新上司上任的首天﹐当他向该名上司说早安时﹐对方并无回应﹐其后亦不太友善﹐曾数次无理指责他。
仲裁官指出﹐刘先生被解僱的前3个月﹐有公司内部电邮显示﹐其上司想将他解僱﹐由于认為投诉人的英语不佳﹐但考虑到可能因而违反人权守则而未有行动。等至数个月后﹐该公司以架构重整為理由﹐于2012年2月左右将他解僱。但投诉人在该公司工作有3年﹐期间僱主对投诉人的工作表现报告中从未谈及刘先生的英语口语技巧﹐同时评為工作达至标准。
仲裁官认為﹐其僱主感到刘先生的英语讲话「有困难」﹐是僱主决定对他调动职位及将他解僱的主因。投诉人被认為说英语有困难﹐由于英语是他的第二语言﹔由于他在中国出生﹐因而与他祖国有关﹐而「祖国」类别是获人权守则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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