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買賣物業必備法律常識

在多倫多買賣物業,有一些涉及到法律方面的問題,也是買賣雙方經常問的問題,介紹給大家:

一、關於買房優惠

在多倫多,對買房政策方面的優惠,通常是指土地轉讓稅的退稅。對買家所需繳付的土地轉讓稅,政府有多至$2,000的退稅。

但是該退稅有以下幾個條件:

  • 買家須年滿18歲。
  • 在全球範圍內不曾擁有過物業
  • 買家的配偶也不曾擁有過物業
  • 9個月之內要自住
  • 不接受法律委託

對於擁有物業的擁有權,有部分異議:大多數人同意Freehold owner是擁有,但是Lease hold, 以及Share hold也是擁有。這樣也就釐清了中國式的業權問題。

大約數為$23萬以下不交不退,25萬以上不論多高的價格都退$2,000

二、關於HST(合併稅)

這裏釐清2個時間:2009年6月18日以前所簽署的合同不涉及HST,  2010年7月1日前交房(不管是Final Closing與否),不涉及HST.

三、委託

委託簽字的現象在中國人買家中較為普遍,但是越來越多的貸款銀行不再接受委託的形式,而是要求貸款人交房時在場。

四、產權

Offer也即買賣合同上可以只寫夫妻一方的姓名,要和貸款書上的人數,姓名一致。另一方可以將來在產權上加入,如果當其時貸款已經還清,則基本不產生加名費用,如果還有貸款,則需重新安排借貸。

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同居房,賣房時則需雙方同意簽字,如果不是同居房,分處於夫妻一方各自名下的物業,生意,則未必需要對方簽字。

五、交房後的索賠

對於某些設備,例如供暖設備,空調,以及當時條件限制未能確定運轉正常與否的設施,在合理的時間內,一旦發現錯誤,請保留專業人員開出的證據,到小額索償法庭索賠,如果證據充足,過程並不複雜。小額法庭索償淨額可達$25,000.

六、拍賣房,大麻屋,政府罰沒房。

這類房子由於條件一般偏差,所以價格通常會略低於市場,也受到部分買家追捧。關於這類的房源,李丁有過介紹,這裏只有一些問題需要釐請:

對於拍賣房,雖然理論上講,原業主有權贖回,但在實際生活中很少發生。

對於大麻屋,不僅僅是有黴菌等問題,還要注意該類物業很難貸到房貸。如需貸款購買物業的買家,儘量回避。

對於罰沒房,一般要注意事先驗房,並且查驗產權。因為僅僅因為犯罪,政府未必有權出售罪犯名下的物業。

七、關於房屋的建築年份,面積

在多倫多買賣房屋,房屋的資訊表格並無需表明實際年限,建築面積,使用面積。買賣合同上也只指明所賣(買)物業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所建物業。所以每個資訊表上都注明了占地大小,一般還會要求賣家提供地界圖,表明占地的大小,地界。

至於面積,建築年份,在賣家資訊表格中有要求表述。但是目前該表格還不是法定要求要提交的檔。

那至於面積到底有多大,律師的解釋是買家看到什麼,買的就是什麼。那既是買家在初次看房的時候看到了什麼樣的房子,以及多大的房子,那麼賣家交給買家的就應該是同樣的房子。這裏不僅包括了房子的大小,同樣包含了同樣條件的意思。

那麼建築年份也包括在這一原理之中。

八、英語語言問題

經常聽到一部分客人不懂英語為由,進而想否定原來簽署的檔,法律方面並不支持這一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