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律師為你解析 「重大投資者移民簽證(SIV)」新政三大變化

澳大利亞律師為你解析 「重大投資者移民簽證(SIV)」新政三大變化澳大利亞重大投資者計劃於2012年11月推出。對於在四年時間裡投資不少於500萬澳幣的投資者,該簽證為其提供分兩步獲得永居身份的途徑。相較於其他投資類移民簽證的要求,SIV簽證申請人無需滿足英語語言要求或商業技能要求,且簽證持有人只需在四年臨居當中每年在澳居住40天就可滿足申請永居的居住要求,沒有其他類別簽證所謂的「移民監」要求,在其推出的兩年間獲得許多企業主的青睞。

重大投資者移民簽證(SIV)帶來大量投資

在重大投資者移民簽證(SIV)簽證推出的兩年間,該政策強勁的拉動了特別是來自中國和亞洲高價值純投資移民的需求。截至2014年12月,500名重大投資者移民簽證的獲批就為澳大利亞的經濟注入或預計注入資金約25億元。

2014年10月,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就重大投資者移民項目進行了覆審,目的在於將重大投資撥入經濟領域。資本的注入將極大地促進經濟發展,刺激創業活動,並且探索引入高端優質投資移民項目的可能性。此次覆審由澳大利亞貿易委員會、澳大利亞貿易與投資部及澳大利亞移民與邊境保護部共同協力進行,並於宣佈修改重大投資移民項目前進行了數輪磋商。

最新重大投資者移民簽證(SIV)的三大變化

2015年6月29日和7月1日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於發佈了關於對重大投資者簽證(SIV)修改的新規定,新的規定包含以下幾個關鍵變化:

1.投資類型的改變

2.澳大利亞貿易委員會被賦予額外的權力對重大投資者簽證進行提名並對市場進行監督。

3.對於過去按指定投資要求進行投資並在2015年7月1日之前獲得188重大投資者簽證的申請人,其資格不受過渡階段變化的影響。

對於SIV簽證申請人而言,此次變化最令人關注的莫過於海外投資類型的變更。今年7月以前,來自重大投資移民項目的海外投資在選擇定期存款、投資政府債券、某些類型的管理基金及私營企業上有極大的自由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新規定要求申請者的海外投資必須投資於某些指定項目, 包括:

1. 風險投資項目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s)

申請者必須投資至少50萬澳幣於幫助澳大利亞新興公司和小型私人企業的澳大利亞風險投資基金。風險資本融資必須投資於澳大利亞工業部註冊的風險投資有限合夥企業 (VCLP) 、早期風險投資合夥企業 (ESVCLP) 或澳大利亞風險投資組合型基金(Australian Venture Capital Fund of Funds, AFOF)。

值得注意的是,風險投資基金不需要立即進行投資。重大投資移民簽證的申請者在獲得臨時簽證後將有12個月的時間將資金投資於合規的風險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或早期風險投資合夥企業。如果四年期的重大投資移民臨時簽證(188簽證)到期前投資風險投資基金, 則投資的資本必須重新投資於合規的風險投資項目、新興企業投資項目或平衡投資項目(詳見以下兩點)。

2.新興企業投資項目(Emerging Companies Investments)

申請者必須投資至少150萬澳元給幫助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新興企業(市價小於5億)合規的管理基金。此管理基金可將某些資金投資於小盤股、未上市企業、市價大於5億的企業、海外公司、現金及衍生產品(僅僅作為風險管理目的),但這些投資有嚴格的估價限制。同時,新興企業基金要求投資多於20個不同的發行者發行的資產組合,並且任何一項債券投資額度不能超過其淨資產價值的10%。

3.平衡投資項目(Balancing Investments)

合規管理基金的投資平衡。合規的管理基金投資於澳大利亞上市公司、澳大利亞上市公司債券、澳大利亞延期年金或澳大利亞非居住房產(民用房產比例不得超過10%)。

新政的其它主要變化包括:

1.投資者及其關聯人(比如:配偶或相關公司)絕不能參與管理基金投資結構的管理;

2.投資於澳大利亞私人企業及州和領地政府債券不再適用重大投資移民簽證;澳大利亞貸

3.款基金投資從2015年7月1日起不再屬於合規的投資;

4.且不再允許以利息作為貸款抵押的回貸基金。

綜上所述,在7月的新政下,SIV簽證的500萬澳元中起碼有200萬澳元需要投資到風險投資及小盤股等基金項目,對於「保守派」的投資人而言,無疑加重了其投資風險。但是相應的,投資回報率也可能比過去的固定式回報(例如債券等)增加不少。對於澳大利亞本地市場而言,聯邦政府也許期望SIV簽證政策的變更能夠繼續甚至更強勁地帶動本地經濟。

值得注意的是,就平衡投資項目和新興企業投資項目而言,新政要求負責管理新興企業投資項目的基金經理必須持有至少1億澳元的基金運作資金以確保滿足重大投資移民簽證的要求。目前市場上能夠符合該要求的基金經理並不多,其資金與資歷也相應地保障了投資人的回報率並控制了風險。對於較小的基金管理者(特別是初期的基金管理者),地產基金管理者以及按揭基金管理者而言,將會失去重大投資者簽證資本的渠道。對於投資者而言,同時將資金放入不同基金公司進行管理,可能會被加收管理費。因此我們建議投資者在對多家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比較後,選擇合適的管理公司為自己的投資移民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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