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副省長1975年3月5日發出的No K 898/I/A/1975指令,最近已引起媒體的關注。雖然該指令只適用在日惹特區(Yogyakarta),該指令禁止特定的外裔印尼籍人士在該特區擁有土地,該指令已帶有歧視性,同樣是印尼籍民、印尼公民卻有不同的指令。
當特定外裔印尼籍人士要購買房地產,或接受轉移房地產有權、或接受遺產時,在公證事處所做轉移權證書時,倘惹接受的一方是特定外裔印尼籍人士,即出現問題,當地政府不再發出土地擁有證書(Surat Hak Milik),而批准建築物使用權,改發建築物使用證書(HGB)。
該情況已引致媒體的關注,2018年2月20日法院判決拒絕一外裔印尼籍人士向法院投訴,要求法院撤銷日惹副省長的指令,遭到法院的拒絕。同樣的投訴已有兩次,但都遭到法院的拒絕。最高法院也同樣拒絕該要求,並發出了MA no.13 P/HUM/2015,及MA no179 K/TUN/2017最高法院判決書。換句話說最高法院承認日惹副省長的指令,認為日惹副省長發出的該指令沒有違反憲法。
因為不斷出現同樣的訴訟問題,而法院一律拒絕申訴者的要求,給人印像是印尼的司法層次是否有問題。同樣是印尼公民,有同樣的義務但卻有不同的權利,這已違反了公民享有公平的原則,印尼的土地政策究竟如何?
維護弱勢族群
日惹特區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或印尼籍民與非印尼籍民的土地政策,其實並非新的政策,而是原自巴古阿蘭(Pakualam)年代延續到日惹特區年代。在巴古阿蘭年代當地蘇丹就有規定不得將土地轉移給歐洲人或東亞人。其目的為保護原住民的權益,當時原住民的經濟情況相當弱,比起已經是中等階級的東亞人。
1955年第5號第8章日惹特區地方條例規定禁止印尼籍民轉移土地給非印尼籍民,但當時倘未分清楚誰是印尼籍民與非印尼籍民,因為還在整頓當中。
1975年日特區副省長再發出第898/I/A/1975指令,其實是延續1955年已有的條例,且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修改。即不再禁止印尼籍民轉移土地給非印尼籍民, 而是不可將印尼籍民的土地擁有權轉移給非印尼籍民。但在轉移土地權的過程中,日惹特區政府只發給土地使用權(Hak Guna Bangunan/HGB)不再發土地擁有權(Hak Milik)給非印尼籍公民。
日惹特區政府的主要目的為保護弱勢印尼籍民的權益, 為了不使貧富差距繼續擴大,不讓有錢人擁有更多土地,而貧窮者的土地越來越少。特別是在商業地區的土地被外籍人士搶購使價格飆漲。
其實,日惹特區副省長的保護土地政策已有所改善,允許印尼籍原住民轉移土地給印尼籍非原住民,但必須放棄土地擁有權(Hak Milik),而只獲得使用權(Hak Guna Bangunan)。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當期限結束後必須延長。政府藉由延長土地使用權來控制非原住民使用土地。
政府也應該制定促進原住民有效使用土地的條例,以促使原住民不荒廢其擁有的土地。
基本合法性
有人認為,日惹副省長的條例帶有歧視性,且違反了1945年憲法,即印尼公民在法律上是公平的。基本土地法也規定每位印尼公民對土地都有平等的權益,無論是印尼原住民或非原住民,無論是歐洲裔或東亞裔人,只要是印尼籍/印尼公民都有權擁有土地。
日惹副省長認為,如果單從以上兩項法律來看,其意義太過狹窄,必須從維護民族經濟利益的角度來思考,及從民族習俗的角度來看,特別從維護弱勢經濟族群的利益來看此問題,日惹特區政府允許在特定地區執行不同的法律。雖然帶有歧視性,但卻是正面的歧視性,對整個社會有益的歧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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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印度尼西亞商報
責編:Zoe 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