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民卡俗稱“綠卡”,持有人可以在美國合法定居、自由工作,居住5年後可申請歸化入籍、成為公民。
要想移民美國、拿到綠卡,有四大類方式。
美國四類移民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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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民卡俗稱“綠卡”,持有人可以在美國合法定居、自由工作,居住5年後可申請歸化入籍、成為公民。
要想移民美國、拿到綠卡,有四大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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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義移民包括難民(Refugge)和政治庇護者(Asylee),其區別是:
美國政府希望移民保持多樣性,如果申請人出生的國家移民率很低(定義為過去5年內移民美國的人數不足5萬),可以參與一項“抽獎移民”計劃,每年共有5萬個名額。中國大陸的移民人數很多,因此出生在中國大陸的申請人(不管是哪裡的國籍)不符合資格;截至2017年,出生在台灣、香港和澳門的申請人仍然可以參與抽簽。2017年抽簽移民的通知和要求參見這裡。
美國公民的未婚配偶可申請 K-1 簽證,其未滿18歲的子女可申請 K-2 簽證。K-1/K-2 是非移民簽證,但是允許雙重傾向(Dual Intent)。K-1 入境之後必須在90天內和美國配偶結婚,然後可調整身份。
LIFE 即“Legal Immigration Family Equity”,合法移民及家庭平等法,允許某些本來不能申請綠卡的外國人、包括非法入境的外國人,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
在美國被虐待、遺棄或忽視(abused, abandoned or neglected)的受虐青少年(未滿21歲),即使自己和父母都沒有合法身份,只要未婚,可以通過Special Immigrant Juveniles (SIJ) Status 來申請移民。通過這種方式移民,終身不得為父母申請綠卡(哪怕在自己成為公民之後也不可以);拿綠卡期間不能為兄弟姐妹申請移民,但是成為公民之後則可以為兄弟姐妹申請綠卡。
家庭移民又稱為“親屬移民”,包括公民的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以及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申請綠卡沒有名額限制、無需排期;立刻申請、立刻批准。
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包括:
這幾種情形和“直系親屬”最大的不同在於有名額限制,因此可能需要排期。此類申請屬於 F-1(Family-based 1;家庭移民一類優先),根據現在的排期,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人大概要等7年。
永久居民的其他親屬,如父母、已婚子女、兄弟姐妹等,不能申請親屬移民。未婚子女如果在 I-485 還沒有批准的時候結婚,會喪失親屬移民的資格。舉例來說,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按照現在的排期,提交申請之後至少6年半內不能結婚。
雇佣移民包括自己找到雇佣機會(即工作移民或職業移民)、或者給別人創造雇佣機會(投資移民)。具體有四種形式:在美國拿到工作機會、在美國投資、自己申請、特殊工種。
根據申請人的自身條件和背景不同,這四種形式的移民又按照優先級不同分為EB-1、EB-2、EB-3、EB-4、EB-5,其中EB-1(即 Employment-Based 1st Preference)為第一優先,以此類推。該優先級大致反映了美國政府處理該類型移民申請的速度;以EB-1A/B為例:
EB-1A 即“雇佣移民第一類優先 A”,指的是“傑出人才”(Extraordinary Ability),適用於兩類人才:
上面提到的10項標准是:
在所有的移民途徑中,EB-1A 有兩個巨大的優勢: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的標准是:
移民局6項標准為:
跨國公司經理或高管(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必須在美國公司任職,只能由公司申請:
高級學歷專家或傑出能力者(Member of Professions with Advanced Degree/Exceptional Ability)針對的是高等學歷的專家或者在科學、藝術、商業領域有傑出能力的個體,除NIW國家利益豁免外,需要勞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簽發的勞工證(Labor Certification)。
勞工證的審理主要是為了保護美國本土的工人和勞動市場,主要會考慮兩點:
對於普通家庭來美國留學的人,如果不能申請EB1-A/B,最常見的移民路線是 H-1B:
H1-B首次批准是3年,可以延期3年,總計6年,可以再次延期。
然而,H-1B這條路並不那麼容易:
EB-2的一個特例是國家利益豁免移民(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簡稱NIW),NIW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也不需要雇主支持。NIW的審理主要考慮工作者在的美國工作是否會給美國的國家利益帶來貢獻。申請的標准在這裡。
技術工人/專家/其他工作者(Skilled Worker/Professionals/Other Worker)的要求和EB-2類似,主要有兩大區別:
EB-4需要申請人的雇主提交I-360表格。
投資者需要投資一個商業公司,並且:
創造最少10個全職工作崗位。
投資金額達到100萬美元,或者在低就業率區/農村達到50萬美元。
申請者提交I-526表格
具體要求參見居外EB-5投資移民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