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EB-5,美国移民还有别的方式 | 美国

一提起美国投资移民,大多数人脑子里第一个跳出来的就是EB-5!那么除了这个方式还有别的选择吗?美国EB-5投资移民政策自实施起来,因其投资成本要求较低大受国人欢迎,很多中国人以此方式成功移民,但是凡是投资必会有风险,EB-5 投资移民陷阱层出不穷,排队人数越来越多造成积压,给众多有投资移民意愿人带来不便。那么除了EB-5 投资移民还有别的方式可以移民美国吗?接下来一起看看吧!

除了比较简单的EB-5投资移民,还有一种移民方式叫做“商业类移民”。比如:L-1EB-1C,这类移民所需成本要比EB-5还要少很多,但是对申请人自身要求会严格一点,不过大家可以看看自己是否能够符合标准,一旦符合标准,移民美国就自然多了一条路,不用千军万马过EB-5的独木桥啦。

L-1移民的要求:

  1. 中国母公司必须证明有足够资金支持美国子公司至少一年以上的运作。
  2. 申请L-1者必须将在美国全职工作一年以上,一年就业必须是全职,不是兼职;
  3. 赴美人员必须是经理,管理人员或专业人才;
  4. 美国公司必须是中国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有联系;
  5. 赴美人员的职位必须和他的教育和经历有关系,要提交证明;
  6. 在母公司一年就业中的一年就业必须是全职,不是兼职

EB-1C移民的要求:

1.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
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另外,并不是担任过经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移民法规定申请人若以经理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 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
  • 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
  • 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
  • 只是接受公司里很高层级的监督,比如董事会,股东,或是较高层级的主管等。

申请人若以高级主管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 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
  • 管理和控制其他专业人员,管理者等的工作,或者是负责公司里一个主要的功能或部门;
  • -如果管理其他员工,申请人必须有人事权,如雇用,解雇,或者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如果没有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需对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导权。
  • 对公司日常运作具有指导权

各位有移民意愿的投资者可以对照L-1EB-1C移民的要求,来审查自己是否满足条件。因为美国投资移民政策随时变动,投资者一定要注意需找有信用的专业律师和机构在其建议下进行投资移民操作。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Shelly 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