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疑,置業於澳洲無非三種初衷:生活需要、投資回報及下一代教育。讀者可能會掃讀關於澳洲房產的法律文章,因為你會覺得最終會聘請律師來把關。但若是關於自己子女在澳洲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呢?你可能會對著手機閱讀數次,甚是打印出來用高亮筆作筆記,因為沒有人會完全代替你為你的孩子安全與成長來把關!
因此,此文會以“學區排名”系列作延伸,結合本人之前所作有關人身傷害主題的講座文稿對在澳少兒在學校意外受傷,父母的處理方式作探討與分析。
一真實學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該初中留學生終生失明 ——名校是重要!學區房是重要!但最重要的是孩子留學時的人身安全!
- 澳洲相關案例簡述
Oyston v St Patrick’s College [2011] NSWSC 269
- 校園欺凌是使幼兒園到大學各階段校方管理層與家長都非常困擾的話題,特別對於國際學生而言,因為語言與文化的隔閡,往往會引致潛在的校園欺凌,甚是種族歧視的危險。
- 基本案情:St Patrick’s College是新南威爾士州Campbelltown地區一所知名的學校,並有著完整的反欺凌政策防止學校欺凌事件。Oyston是一名普通學生,但因為飽受長期的校園暴力而引發了嚴重的心理疾病,其家長隨之將學校告知法院。
- 法院判決:Oyston勝訴,學校需支付54萬澳元整作為損害賠償。判決理由為學校雖然有較為完善的政策,但學校並沒有足夠有效的措施來落實這些政策並實際保護學生在學校的基本身心健康。
Graham v NSW [2011]
- 基本案情:Graham患有殘疾而無法正常行走,需要依賴學校巴士服務。後校方因客觀原因中止了校園巴士服務並提早一個學期告知家長需自行妥善安排。一日,Graham在上學途中發生車禍而受到傷害。
- 法院判決:學校不承擔責任。校方合理中止巴士服務,並已傳達此訊息予家長,則屬父母監護責任範圍。
Trustees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for the Diocese of Bathurst v Koffman [1996]
- 此案也屬於校外意外事件,但判決結果卻截然相反。
- 基本案情:學生經常通勤的巴士車站在學校距離350米地方,曾在高峰期出現過學生意外受傷的事件,學校因此安排了值班老師維持上下車秩序。但之後仍有一孩子在上下車時意外傷害,學校是否有責任?
- 法院判決:學校本無絕對義務在巴士車站進行秩序維護,但學校之後通過安排值班老師建立了監管行為的義務關系。這個關系具有延續性與依賴性,所以學校應對該受傷的孩子承擔注意責任。
- 澳洲學校意外事故的標准與分類
- 學生:
學校意外事故中主體的定義包括公立或私立、走讀或寄宿、義務教育學校或校外培訓機構。
然而,一旦擁有社會角色的屬性即不能定義為學校意外事故中的主體範疇。例如,接送孩子的父母在校園裡意外受傷,負責孩子食堂餐飲的管理人員在校園意外受傷等。
也不包括收到學校錄取通知書,還沒有辦理報到手續,已經辦理畢業離校的但沒有出校門的;
- 時間:
校內時間:學校學習期間,上下課期間,補課期間等,但不包括學校已明確通知清校而學生無故逗留期間。
校外時間:校外活動、表演、集會、實習、郊游、參觀或實踐等。
不屬於校方責任的範疇
- 空間:
校園裡,校園附近且校方建立了監管義務的區域。
校方組織的有管理責任的各類校外活動地點。
- 事故分類:
- 澳洲學校意外事故的歸責原則
澳洲學校意外事故的主體多為低齡的學生,由於他們表達、判斷能力的限制,常常會讓責任歸屬的判斷與搜證變得難上加難。因此,你可以不看學區排名,你可以不看購房合同,但你絕對不能不知道如何判斷學校意外事故責任的基本原則!
遵循無損害無過錯原則:
- 損害:即只有孩子受到了實質傷害才能追究過錯方責任,同時滿足上述文中澳洲學校意外事故的定義標准;
- 注意義務:學校有相關責任,例如管理、說明警示或秩序維護等責任;
- 違反該注意義務:需以普通標准與合理預測來判斷過錯方是否有過失行為且是否違反了該注意義務。
例如,家長不能要求老師他具有非常高的知識、能力或技能去把每一個孩子照顧得極其周到,這是苛求的。我們只能以一個通情達理的人的標准來看老師是否有違反義務。
- 近因與受傷結果的關聯:關聯是否是直接關系?是否有第三因素介入?
例如,孩子在去學校之前已經受傷,在學校時又因其它因素將傷勢加大,此時則不能追究老師全責,因為在發生學校意外事故前已有直接起因。
- 就學校意外事故方面,澳洲政府提供的法援救濟網站
- https://www.mychild.gov.au/resources/reports
- http://www.pc.gov.au/inquiries/completed/childcare/report
- https://www.communities.qld.gov.au/childsafety/protecting-children
因為澳洲《人身傷害法》與《侵權法》龐大的法律條文與案例,無法在凌晨2點的文章撰寫中與讀者全面分享。若有興趣了解更多該方面知識的朋友可以透過居外與本人聯絡,我會統一發送本人之前於中澳父母教育協會講座中對該話題分析的錄音與部分文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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