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申报财产切忌漏税

加拿大移民申報財產切忌漏稅

當讀到這篇文章的時候,相信大部分人士已填報稅表,完成了2014年度的報稅了。報稅的單據繁多,特別是投資收入方面的報稅紙條,如 T3、T5、T5013等等,這些都是由銀行或有關投資的機構直接寄予納稅人。郵件的寄遞會有延誤或遺失,信件錯派地址不時有發生,因而導致報稅單未有及時寄到納稅人手中,以致造成漏報收入的情況。須知道,漏稅的罰款可以是相當沉重的! 

加拿大移民申報財產切忌漏稅
加拿大移民申報財產切忌漏稅

稅法第163第(1)節有關漏報收入的罰款條文,若納稅人漏報收入,而在過去三年內又曾有漏報事件的話,漏報罰款是按漏報的金額計算,聯邦罰款為10%,另加省的罰款10%,合共便是20%。

當漏報的收入被政府發現的時候,所漏報的收入當然要加入相關年份的稅表中評稅,若因而引致額外的稅款,欠稅固然要補交,同時,欠稅的利息亦不能倖免。再者,若相關的稅表仍沒有在限期內呈報的話,遲報稅表的罰款是按欠稅計算的(見附錄),即使漏報收入的稅表沒有誤期遲報,或者在加入了漏報的收入後亦不會引致額外的稅款,如在過去三年內曾有漏報事件,稅法第163條第(1)節的漏報罰則會被應用,罰款是漏報金額的20%,絕對不容忽視。

有一個案,納稅人遷居後沒有通知其投資機構,以致報稅單T5沒有寄到新住址,該納稅人因收不到T5稅單便漏報了相關的投資收入;幾年後被政府追查,才發覺漏報了幾年的投資收入。雖然所漏報的收入加入各年的稅表中仍不致產生額外的課稅,但在稅法第163條第(1)節的罰則之下,按漏報的入息額罰了20%。納稅人當然後悔不已,但亦無可奈何,唯有受罰。

因此,在收集報稅資料時,應徹底檢查,避免遺漏,特別是在過去三年內曾試過漏報的話,更要小心,因為再犯會墮入稅法163條第(1)節的罰款網羅中。

如在檢查收入的時候,發覺有應報的收入但仍未收到報稅單的話,應儘快與有關機構聯絡;若在報稅限期屆滿仍未收到稅單,可用一估計的數字先報上,並在稅表中注明為估計數字及略述原因,日後若收到正式報稅單,所示的入息與已報的有出入,可以去信政府更正。

假如在呈報了稅表後才發現漏報,應儘快通知政府;若因補報收入而須繳付額外的稅款,亦應從速繳付,以減少欠稅的利息。

稅法第163條第(1)節的罰則雖然嚴厲,若納稅人能證明已經盡力搜尋資料,以為報清,但仍有遺漏的話,可向政府要求罰款寬免,但證據必須要充份,因為政府的寬免乃基於適當的理由。

附錄: 遲報的罰則

稅表的呈報有限期,一般個人稅表的限期為翌年的4月30日,自雇人士的報稅限期延至6月15日,但所欠稅款仍須於4月30日前繳交,如果誤期遲報,遲報的罰款以所欠稅款計算,基本罰款為欠稅之5%,另外每遲報一個月再加1%,最高12個月(即12%),合共最高為欠稅的17%。如在過去三年內曾有過遲報而遭罰者,會雙倍罰款,即基本罰款為欠稅的10%,另每遲一個月再加2%,最高20個月(即40%),合共最高為欠稅的50%。

由於遲報的罰款乃按欠稅計算,如無欠稅,便不會有遲報罰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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