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房子不是你想卖就能卖!|居外专栏

在澳大利亚,土地所有人(卖方)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权益转让给受让人(买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法人),转让方式可以是出售、赠予、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本文主要结合澳大利亚各州的土地法律法规(例如昆士兰州《1994年土地产权法》(Land Title Act 1994))、案例和相关表格对土地转让的程序和填写申请表的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土地转让的程序

1 宗地相关信息的查询

土地转让前,买方在通常会聘请一位房产律师(各州不同,昆士兰州每宗土地交易的律师费大约在900-1500澳元不等)。接受委托后, 律师将对该宗地的产权、规划、环境、区域公路及铁路的建设状况等一系列相关内容进行查询。

2 签订转让合同

查询完成后,买方核实了卖方的身份及土地产权状况等均没有问题后,交易双方或委托的地产经纪人和双方律师一起进行洽商、签订转让合同,并交纳印花税。

3 填写转让登记申请表并支付转让金

签订转让合同30 天内交易双方或委托律师填写转让登记申请表(附录:表1 )和土地产权转让信息表(附录:表2)。如果买方是外国人,应填写外国人所有权信息表(附录:表3)。

转让登记申请表可以从州政府土地登记机关的办事机构免费索取,也可以在州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开设的网站上下载,一般的律师事务所都会有这些申请表。

在转让登记申请表中,卖方和买方必须亲自签名,双方都要有证明人签名证明是卖方和买方本人的亲自签名。证明人一般是是受人敬仰的、有信誉的、政府认可的公证人(在澳大利亚人们称他们为太平绅士) ,太平绅士从事的公证是无偿的公益活动。卖方将申请表交给买方后,买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金。

4 申请登记

然后,买方将转让登记申请表交到州政府土地登记机关的任何一个办事机构或通过网络提交,并交纳转让登记申请费和登记费。如果卖方持有纸质土地产权证书副本,卖方应将纸质士地产权证书副本交到州政府土地登记机关的办事机构。

5 登记发证

州政府土地登记机关登记员对土地权利人的身份、产权状况、交易的合法性及登记过程进行最终的审核,审核元误后加盖印章,同时编新的产权证书版本号。至此,本次房地产转让登记完成,州政府土地登记机关通知买方登记完成。

6 土地分割

如果卖方将自己的一宗地分割后,再将其中的一部分转让给买方,在签合同之前,土地交易双方应聘请私人或政府测量机构的注册测量师进行实地分割测量,并绘制分割地籍图,土地交易双方各自负担自己宗地的测量费用。然后,土地交易双方将成图及有关文本资料送交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土地规划及用途上的限制对该土地的分割及使用进行审批。

土地转让的交易双方在签订转让合同30 天内,应亲自填写或委托律师填写转让登记申请表(表1,如上图,中文翻译)。该表是在土地转让之中最为关键的表格,信息切勿出错。以下是此表格填写的一些注意事项

1 收益转让 (Interest being transferred)

只有已进行注册登记的房地产才可以转让,只有被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签署有关转让的法律文件。本栏应填写以下内容:声明转让拥有处置抵押宗地的权利;声明宗地符合转让条件;声明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等。

2 土地描述 (Lot on Plan Description)

本栏应描述转让宗地的地址及宗地的地籍编号,宗地的地籍编号描述通常是”第(号)测绘图的第(号)宗地”【如:RP123456 号第3 块宗地(产权证号为16543002)】。表格必须包含相应的前缀(如”SP” 代表测绘图, “RP”代表巳登记的测绘图, “BUP” 代表建筑物单元, “GTP” 代表共有权利表等)。本栏不显示宗地面积。

3 转让人/卖方 (Transferor)

本栏应填写转让人的姓名全称。如果转让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以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士地的个体,则无须显示转让人的姓名。

如果转让人是《1997 年法人实体和社区管理法》 (Body Corporate and Community Management Act 1997) 所列的法人实体,必须如此填写:“(协议编号)、(协议名称)共有产权协议的法人实体”,如”1234 海岸共有产权协议法人实体”。

如果转让人以受托人或个人代理名义持有不动产,信托须明确标示,如”第(最初转让给受托人不动产的交易正式文件证书号码)号转让的受托人的(转让人姓名)“或”作为(死亡者姓名)死亡者财产的个人代理的转让人的姓名”。

未成年人(未满18 周岁的自然人)不得授权行使转让权。相应地,产权局不接受以未成年人名义执行的转让不论是独立转让人或数个转让人之一。

4 对价/价格 (Consideration)

对价是指一定的支付款项或者受让人和转让人就权利的转让达成一致的项目。本栏应完整地填写对价。

如果转让是以现金以外形式支付的话,则必须要明确表明,例如”依从xx协议本次转让是以xx形式支付”或”依从xx买卖交易条款本次转让是以xx形式支付”。

5 受让人/买方 (Transferee)

本栏应完整填写受让人的姓名。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人,每个受让人的权益必须明确陈述。受让人可以是按份共有人或共同共有人或受托人。法人实体可以作为共同共有人与个人或其他法人实体共同持有土地。若是共同共有人,则受让人所持有的权益必须以分数形式标明,如1/4 或3/4。

如果受让人是法人组织,必须在第5 条中填写澳大利亚公司编码,澳大利亚已登记实体编码或澳大利亚商务编码。未登记的外国公司视同本国公司,必须通过适合的法人司法权证明材料建立法人司法权,如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以及翻译件。

如果受让人是《1997年法人实体和社区管理法》(Body Corporate and Community
Management Act 1997) 所列的法人实体,必须在其中添加以下文字“(法人实体的名字)法人实体公共产权协议(协议号)“,如“法人实体有关海岸公共管理1234 号协议”。

未成年人虽不得转让不动产,但可以是自由保有(私有)宗地权益的受让人。如果受让人是未成年人,必须注明他们的出生日期。

6 转让与执行 (Transfer/Execution)

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此条内签署转让协议。两个当事人必须在《1994 年土地产权法》规定的一个有资质的证明人证明的情形下执行转让协议。

转让表必须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或他们的律师亲笔签字。如果注明“律师”二字,也不表示律师的司法权可以影响正式文件证书的合法性。如果律师作为转让人或受让人代表执行转让,那么律师的签字不必被作证,但他或她的姓名必须列在此签字下。

《1994 年土地产权法》第162 条款(C) 项规定证人不是订立正式文件的主体,证人不能与受让人是同一人。

土地产权转让信息表(表2,如上图,中文翻译)所收集的信息被用来评估印花税、估价数据的基础和土地税收数据的基础以及作为证据数据来更新信息。转让人/卖方对此表的第1 、第2 和第3 条所填内容负责。受让人/买方对此表的第4 条和第2 、第3 条信息声明的填写内容负责。

如果受让人或买方是《1988 年外国土地所有者登记法》(Foreign Ownership of Land Register Act 1988)所列的外同人或外同公司,则必须填写此外国人所有权信息表(表3,如上图,中文翻译)。此表所收集的信息、将被输入到外国土地所有者登记系统中,这是昆士兰所有土地公开登记专为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所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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