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購買泰國土地及別墅的法律解釋

壹般來說泰國法律禁止外國人個人全權擁有泰國土地。但如果外籍人士從事BOI(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鼓勵的行業,外國投資者則可以根據《投資促進法》購買土地。同時外籍人士可以在泰國成立合資公司合法購買擁有泰國土地及別墅等帶地皮的房產。

泰國《土地法典》也規定,如果壹個外國人從國外攜入不少於4000萬泰銖的投資款,按程序申請並經泰國有關部門批準後,可以全權擁有不超過1萊土地(約合2.4畝,1600平方米)作為居住用地;土地位置應在曼谷市區、芭堤雅或其他《城市規劃法》規定的地區,經營的行業必須對泰國有益且投入資金在泰國至少保留3年。

另外,泰國《組屋大廈法》規定,外國人可以持護照以個人名義購買泰國公寓,擁有永久產權,並受到泰國法律保護,壹般來說面積不得超過整個組屋總面積的49%。以壹棟擁有100個房間的公寓大樓為例,只有其中的49間可以賣給外國人,其他51間必須由泰國人或泰國公司持有。

但在下列情況下,外國人可以擁有超過49%的組屋面積:在2004年4月27日之前申請,組屋座落在曼谷市區或內務部法規規定的各府、縣區劃內,大廈座落的土地總面積不超過5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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