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新租賃法:誰從中獲利,誰蒙受損失 | 泰國

泰國將推出新租賃法,對於租金、保證金、租期終止通知以及公共設施費的明確規定應受到各方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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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新的法律將為租戶營造更加舒適的租賃環境。圖為曼谷Krung Thon Buri區的天際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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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皇家公報》(Royal Gazette)的一則通告引起了許多人的恐慌,包括遍佈泰國全國各地的出租房產的公寓業主、開發商和運營商。它詳細說明了政府將會頒布一項法律,從5月1日起計畫將住宅租賃轉變為合同管制業務。(泰國清邁購房

雖然新租賃法將為租戶們提供更多保護,以免遭受不合理的租賃條款,但是出租人擔心,這會讓他們更難與不配合的租戶們協商。此外,開發商們則擔心新租賃法可能會嚇跑想購買公寓用來出租的投資者。

首先,我們應該清楚地知道,新租賃法只會影響一些個體投資者或企業單位,因為他們將位於一幢或不止一幢樓的至少五個物業單位出租給個人居住。該法所涵蓋的物業類型不僅限於公寓,還包括出租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其他類型的房產;宿舍和旅館除外,這兩種均受單獨的法律約束。

在新法律提出的許多條款和限制中,仲量聯行(JLL)確定了最可能使出租人擔心的三個方面

1、房東不得索取超過一個月的押金和一個月的保證金

按金作為租戶在繳納租金、房屋損壞以及未支付水電費方面的責任擔保。目前,出租人通常要求租戶支付定金和保證金,金額分別相當於兩個月的租金和一個月的租金。

一個月的按金應足以保證出租人能在租賃合同結束時收到最後一個月的租金。然而,在有些情況下,租戶無法支付超過一個月的租金,或有些租戶在租賃合同期滿後未能如期遷出,但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2、出租人有權在合同期滿前終止租賃合同,但必須提前在預計的終止日期前至少30告知租戶

新租賃法應該更清楚地向出租人說明,他們有些人誤認為出租人無權在租賃期滿前終止合同,如果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將會沒收租金和押金。

3、出租人不得規定超過公用事業機構設定的水電收費標準

這一條新規定應該最受租戶的歡迎,特別是許多經營者自行設定公寓公共設施收費標準,而這些可能因不同的經營者而有所差異。在大多數共管公寓樓和一些公寓中,如果水表不是由公共事業機構直接提供的,公共設施收費標準可以根據共同所有人和法人委員會之間的協議來確定。新的監管條款應有助於提高租戶在支付公共設施使用費上的透明度。

還有許多其他限制或條款可能會使出租人擔心,但仲量聯行更傾向於讓法律專家來討論這些規定。例如,新法律將要求出租人在合同中清楚描述允許出租人終止協議的各種重大違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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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對於租戶來說,新法律的目的是為他們提供更多保護,從而有助於他們放心地做出租賃決定和加快交易過程。

預計該租賃法不會嚇跑那些正準備在泰國購買房產以獲得租金回報的投資者。另一方面,投資者更應該感到安慰的是,租賃安排的最終指南將會出台

由於租戶將受到更多保護,出租人將採取更加謹慎的方法來篩選潛在租戶以及介紹租戶的代理人。

法人和物業管理人員都需要瞭解租賃法律的變化,因為共同業主和租戶通常都會向物業管理人員提出疑問。儘管如此,必須明確指出的是,法人和物業管理人員都不負責租賃管理,而是物業所有人與其有關租戶之間的租賃合同起作用。如果對新租賃法或租賃協議有任何疑問,請僱用或諮詢合格的律師事務所。

然而,無論是出租人還是租戶,都必須遵守公寓的每一條章程、登記規則以及條例。同樣可取的是,雙方在訂立協議時應瞭解這些規則和條例。

 

原文:Bangkok Post
翻譯:LSP
責編:Zoe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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