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買家違約的情況下,開發商(賣家)是否有權訴至中國,要求中國法院審理判決或在中國執行澳洲的生效判決呢?本文將通過具體案例來分析和解答這個問題。
在一個昆士蘭樓花於 2017 年 7 月交付失敗的真實案例中,開發商在沒收了買家 10%首付後,仍通過律師函的形式向買家索要以下的賠償:
- 原定交付起買家應繳納的支出,包含土地稅、水費、物業管理費以及保險,逾3000 澳幣;
- 延期交付所產生的滯納利息,逾 48000 澳幣;
- 市場銷售費用,包含市場支出逾 6500 澳幣,賣家中介傭金逾 37000 澳幣以及相關律師費 2000 澳幣;和
- 其它成本(若再銷售失敗或銷售低價的差價補償)
60 萬的樓花,在無法交付後,竟收到了索償合計超過近 10 萬澳幣的懲罰金律師信!除此之外,賣家還將有權利保留進一步訴訟的權利。可見當買家出於弱勢的法律地位時,不僅需要承擔相關違約責任,還極有可能付出更多超出預算的和解成本。
一些海外買家可能認為自己並不擁有澳洲國籍或澳洲永久居民身份,在中國無需理會開發商的律師信!我們嚴肅提醒買家面對法律糾紛時,絕不能采取“不理會、不處理”的態度,因為中國與澳大利亞均適用《海牙送達公約》(Hague Service Convention)。因此,我們強烈建議當您無法交付樓花時,應當及時征求法律建議,減少自己的損失,保障自己的權利。
1. 中澳兩國承認與執行相互判決的實踐
由於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一般認為屬於程序問題, 根據“程序問題依法院地法”的沖突法原則以及世界各國的實踐, 一國法院的訴訟行為是該國司法權的體現, 所以, 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 一般也依承認與執行判決的法院地法律。又因世界各國各自社會、政治制度、文化傳統、經濟利益、歷史特征、法律習慣等的不同, 而在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問題上各國的規定差異懸殊, 尤其在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條件方面各國的規定更是千差萬別。從而造成種種障礙, 致使一國作出的判決, 往往很難在國外得到承認與執行, 或者雖可在某國得以承認和執行, 但在另一國卻不能如此。
2. 中國承認與執行澳大利亞判決的條件
假設某一中國買家無法交割一處澳洲樓花,後開發商訴至澳大利亞擁有相關管轄權法院並獲得確認買家違約的生效判決書。而買家為海外人且並無資產在澳洲可以被執行,那麽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是否可以請求中國法院承認與執行澳大利亞法院作出的該判決?
我國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基本條件是:
- 外國法院的判決必須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該判決國必須是和我國締結了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判決的雙邊條約, 或雙方是同一國際條約的共同締約國, 或雙方有互惠關系的;
- 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
總的看來, 我國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條件只作了簡要的原則性規定,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的規定與澳大利亞的有關規定相比尤其顯得過於簡單、籠統。特別是當我國需要與澳大利亞開展司法協助或兩國的判決需要相互予以承認與執行時, 就更加難以順利進行。
迄今為止,中國與澳大利亞之間尚未訂立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因此,澳大利亞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目前較難獲得中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需當事人向中國相關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於後方可予以執行。
3. 中國判決在澳大利亞的承認與執行條件
假設中國買家無法交割一處澳洲樓花,後開發商訴至中國擁有相關管轄權的法院並獲得確認買家違約的生效判決書。買家在澳洲有資產,那麽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是否可以請求澳洲法院承認與執行中國法院作出的該判決?中國的判決要在澳大利亞的法院執行必須滿足四項條件:
- 判決須由中國法院作出,且該法院依據澳大利亞法律對被告擁有國際意義上的管轄權;
- 判決必須為最終和終局判決;
- 判決金額必須確定或容易計算;以及
- 中國法院判決的當事人以及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必須一致,並且擁有相同利益。
在下列情形下,中國法院通常被認為擁有管轄權:
- 自然人被告在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之時位於中國(無論時間有多短暫);
- 法人被告於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時在中國境內確定及合理永久的地點開展業務(無論是通過維持分支機構或通過雇用代理人代表其經營業務且達到一定時間);
- 被告通過下述方式服從中國法院的管轄權:
- 提交無條件應訴書;
- 自願參加訴訟;
- 事先同意接受中國法院的管轄;或
- 中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就其位於中國的有形財產移交了所有權或占有權。
即便中國法院的判決滿足上述要求,並且初步看來可在澳大利亞獲得執行,但澳大利亞法院仍可能基於下述理由而拒絕執行該判決:該判決通過欺詐方式獲得,違反公共政策,或有違自然正義。值得註意的是,就執行中國法院判決提起訴訟並勝訴即創設一項債務,該債務可按照與澳大利亞法院作出的任何其他金錢給付判決相同的執行方式予以執行。
然而在實踐中,根據目前的已知案例,澳大利亞法院實際上尚未執行中國判決,這意味著中國法院可能不願給予互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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