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永久居民簽證真的“永久”嗎?如何才能正確維護身份?︱居外專欄

都說移民不易,除了需要下定決心舉家前往一個陌生的國度安家定居,好不容易一咬牙一跺腳,決定開始辦理,申請的時候,又是一頓披荊斬棘,方能換來一張永久居留簽證,稱為永久居民。但所謂的“永久居民”真的“永久”的嗎?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來嘮一嘮這個話題。

我們先來普及一個概念,什麼是“永久居民”?以及如何證明您的永居身份?

所謂永久居民,其英文是“Permanent Resident”,通常也稱為“PR”。澳洲永久居民是用“簽證”來體現的,該簽證的有效期為五年如果簽證持有人一直生活在澳洲,那該永居簽證是不需要續簽的。如果五年內在澳洲居住滿兩年可以再續簽一個新的五年簽證。

但是很多情況下,有些新移民拿到PR後,由於種種原因不能長期在澳洲居住。那麼問題來了:

永居簽證會不會過期
如果五年內大部分時間都在不在澳洲,累計在澳洲居住的時間不夠兩年怎麼辦
還有些人離開澳洲超過五年,過了才想起來簽證已經過期了該怎麼辦?

難道好不容易拿到的澳洲永居身份就這麼沒了嗎?就沒有辦法再以澳洲永居身份回澳洲了嗎?莫著急,且聽我慢慢道來。


澳洲永居簽證是否會過期?

首先為大家解釋一下,什麼是澳洲“永居簽證”。很多朋友對澳洲“永居身份”有誤解,在很多人的概念中:移民 = 入籍 = 變成海外公民

其實“永居”和“入籍”並不是同一個概念。“永居”意為“永久居住權”,是指該類簽證持有人獲取了某國的”永久居住權“,但並不改變其國籍

如該簽證持有人有意願入籍,並滿足一定的居住要求,即可通過申請獲取澳洲的公民身份。一旦入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的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除此之外,澳洲公民前往中國需要辦理中國簽證,持有有效簽證方可入境中國,回到中國後,如居住在自己家/親友家中(非酒店),則需要在24小時內去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登記。這對於常常需要回國的華人來說就會顯得非常不便。所以,這也是很多華人只選擇只保留永居身份(PR)而不加入國籍的原因。

前文有提到,澳洲的永居是一個五年的簽證,允許簽證持有人在獲簽後五年內自由出入澳大利亞。不僅如此,如果持有永居簽證在“must not arrive after date”這一天或之前在澳洲境內,只要之後不離境就可以永遠在澳大利亞居住下去。簡而言之,永居簽證是會到期的,其實只是您的澳洲居住和出入澳洲的權利(travel facility)。

那麼,在五年永居簽證到期之後,打算離開澳洲出境又該怎麼辦呢?

五年到期之後,如果想繼續自由進出澳洲,就必須申請155/157居民返程簽證,俗稱“PR續簽”或者“PR回頭簽”。


什麼是155/157居民返程簽證?

155/157類居民返程簽證 (RRV) 本質上是永居簽證,允許簽證持有人在澳洲永久居住。通常分為五年(155居民返程簽證)、一年(155居民返程簽證)和三個月(157居民返程簽證)三種。具體移民局會給予多久的批復,取決於申請人在澳洲的居住情況、與澳洲的聯系以及離開澳洲的時間長短和理由等因素。

155/157居民返程簽證申請條件:

  • 是澳洲永久居民
  • 在申請簽證前的五年內,在澳洲境內累計居住滿兩年(730天)或以上
  • 通過品格測試

如申請人同時符合以上三個要求,即可獲得五年的155居民返程簽證。155/157居民返程簽證允許申請人在境內申請,也可以在境外申請。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

申請人A在過去一天都沒有在澳洲居住,TA在簽證到期前最後一天登陸澳洲,並在澳洲連續居住滿兩年,之後他遞交了155簽證申請,也可獲得五年有效期的155居民返程簽證。

那如果沒有滿足這個條件怎麼辦?沒關系!

移民局也不是那麼不近人情,如果在持有PR期間在澳洲居住至少一天,而且可以滿足並證明您與澳大利亞有:

  • 商業聯系
  • 文化聯系
  • 雇佣聯系
  • 個人聯系

將有機會獲得為期一年的155/157居民返程簽證

如果離開澳洲的時間比較久,比如超過了五年,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釋當初為何必須要離開澳洲,且能證明自己與澳大利亞在生意、文化、工作或個人關系上仍然有實質性的聯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則仍然有機會獲得為期一年的155居民返程簽證

如果在過去五年內,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累計居住時間不滿兩年但至少有一天,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解釋自己離開澳洲的原因,仍有機會申請到為期三個月的157居民返程簽證。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彙總了如下表格:


什麼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令人信服的理由”是指當初不得不離開澳大利亞的原因。換句話說,申請人必須向移民局證明,當時離開澳洲是因為一些重大事件,迫不得已而為之。至於什麼樣的理由才算“令人信服”的呢?

以下情況可以被移民局接受為“令人信服的理由”:

➤申請人海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

➤申請人在海外居住是為了和澳籍配偶團聚,兩人的關系必須是持續穩定的;

➤申請人由於自然災害,政治事件或其它類似的事件無法返回澳大利亞;

➤申請人或申請人陪同的家庭成員在海外接受復雜或長期的醫療治療,且無法旅行;

➤申請人在海外有司法程序要走,並且時間不受掌控;

➤申請人由於重要的個人原因,推遲了返回時間,例如等待孩子在海外完成學業(通常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簽證官在判斷申請人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時,也會綜合考慮申請人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時間以及之後返回澳洲定居的意願


什麼是實質性的聯系?

根據移民法Reg155.212 (3) and (3A),申請人如果在過去五年中沒有在澳州以永久居民或公民的身份居住滿兩年,您需要證明您與澳大利亞仍有實質性的生意、文化、工作或個人關系上的聯系並對澳大利亞有益(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以下是這四個方面的要點:

  • 商業聯系

    指在海外從事與澳大利亞有聯系的商業活動。比如公司雇佣了澳洲公民,給澳洲政府交稅,給澳洲帶來新技術,提供就業,帶來大額投資等等。

  • 文化聯系

    如果在澳洲從事知識、藝術、體育或宗教方面的事業,並且達到專業級別,而且還是澳洲相關文化或體育團體/協會的成員,就能證明自己在文化上與澳大利亞的實質性聯系。

  • 雇佣聯系

    如果在澳洲有穩定的工作,通常就可以滿足要求。但如果只是兼職或者打零工,移民局就要看過去兩年是否是在澳居住。如果只是拿到雇佣信(job offer),但還沒有開始工作,也沒關系,只要工作與所學學歷、資質相關,並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很快就會開始工作(如澳洲的租房合約、房產證等),同樣可以體現與澳洲在工作上有實質性的聯系。

  • 個人聯系

    包括與擁有澳大利亞公民資格或是澳大利亞永久居民的家庭成員(父母、兄弟姐妹)、朋友、配偶、孩子等的聯系。


由於澳大利亞移民法的高度復雜性,在此我們只能大致介紹155/157居民返程簽證的要點。最後要叮囑幾句:

1. 對於已經居住滿兩年的申請人,盡管申請比較簡單,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簽證申請都會在移民局留下記錄,千萬注意材料的一致性

2. 對於沒有居住滿兩年的申請人,究竟能批多久?還需根據具體材料個案而論。許多您們不起眼的點很可能會對批復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移民代理的協助

如需簽證協助,請即預約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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