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脫歐公投的結果產生了起伏性的波動,一度領先的“留歐派”被再度反超,雙方的拉鋸戰持續膠著,而相應的“撕逼”論辯也愈發白熱化。筆者在此並不欲糾結於分析內裡的政治角逐,對“牛李黨爭”也缺乏必要的專業興趣。本文是基於我對英國簽證的理解與經驗,旨在分享一些對脫歐後英國各簽證類別(尤其是大家關心的一些簽證,比如十年永居)的變動預測與看法。
十年永居是否會取消?
第一, 作為一個定居類簽證中重要的一環,long residence route被完全取締的概率為0;
第二, 多長的年份算long residence,取決於內政部綜合衡量的決定。
第三, long residence的法源出自《歐洲人權公約》,而非歐盟的《裡斯本條約》等歐盟條約,因此退出歐盟並不意味著十年永居必然取消,而取消十年永居則意味著英國對《歐洲人權公約》的徹底背反;
第四, 最壞的替代性做法就是延長long residence的年份,比如從10年延長至14年;
結論: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十年的審核強度較以往大大提高。由於缺乏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經驗證據指向延長10年的要求,而近20年來移民局只是不斷細化10年永居的各種條件,因此短時間內不可能存在任何重要的政策變動。臨近10年的申請人不必擔心,但一定要特別警惕材料的充分准備。
EEA Family Permit與自由遷徙權的迷局與困境
十年永居從根本上仍然屬於援引英國內國法的條款,因此任何變動主要是根據英國本身的實際情況來考量。
相對而言,作為歐盟人士的家屬,要定居在英國,主要的法律依據則是The Immigration (European Economic Area) Regulations 2006。簡而言之,也就是援引歐盟法。
因此,一旦脫離歐盟,不僅要限制歐盟人士的自由遷徙權(即使不脫離也會限制),連帶地勢必會影響其家屬的歐盟法權利。
其實,以歐盟家屬身份定居英國與以歐盟家屬身份行使自由遷徙權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衝突。未來可以想見的是,以歐盟qualified person的家屬身份留在英國將變得愈發困難。
歐洲人權法及其他
在一些人權法案例中,法源自《歐洲人權公約》Article 8的Right to private and family life和Article 3的Right to life最常被適用。就對應的簽證類別而言,直接或間接適用的表格包括FLR(FP)、FLR(O)、FLR(DL)。從實踐的經驗來看,雖然這些居留類簽證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歐洲人權法,但只要實際情況中申請人足以證明他與英國的聯系足夠緊密,獲簽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移民局(包括法院)也形成了一套較為嚴格、規整的評判體系(盡管沒有客觀的記分制系統)。因此即使脫歐,對這類申請人影響不大。
此外,還有一些即使其他律師同行也不常知曉的定居路徑:
- 20年長期居留(不管合法或非法);
- 七年以上的連續居留(申請時小於18歲);
- 連續居留英國,且居留時間超過其整個生命的一半以上(申請時在18歲-25歲之間);
- 未居住滿20年但在離英目的國沒有任何社會連帶(申請時18歲以上)。
這些都已深深嵌在英國移民法的人權體系之中,也不會受脫歐的負面影響。
劉律師專業點評
其實大叔本人,並不支持、也不相信英國會/能夠(實質上)脫離歐盟。退一萬步講,即使英國脫離了歐盟,短時間要實施任何政策都會在內外部產生劇烈的影響和激變。
當然,對於其他英國本土簽證類別(比如企業家移民、工作簽證)將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其政策變化主要依據於國內情況;相反,一旦脫歐後,英國與歐洲大陸的自由貿易必然受限,因而從另一層面上是為其他國家的境外投資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機會。
不論是2014年的英國大選投票,還是同年的蘇格蘭獨立公投,每一次公投之前,英國房地產的交易量總是出現明顯停滯或下降。另一方面,從英國宣布6月23日公投之日起,一些投資者就瞄准了英國市場,特別是倫敦市場——因為公投結果不會改變倫敦城市的長遠前景,脫與不脫,倫敦照樣亮麗。聽聽英國房地產專家Chloe分析背後的理由。【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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