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 | 夫妻財產分配:一方去世且有欠款,共有英國房產能否保住?

近日房姐收到了一位客戶的咨詢,是關於夫妻財產分配的,個案情節簡單明了,但可能也頗具代表性,因此應客戶R女士同意特為大家分享。下面請看詳細案例:

“房姐您好,我自結婚後一直和丈夫居住,並共同擁有一套房產(房貸已還清)。但是前不久我丈夫去世了,在處理後事時我發現我丈夫生前是有債務的,包括無擔保的銀行貸款,以及信用卡欠款。由於欠款加起來有一定數額,所以我擔心我丈夫的欠款是否會需要我去變賣房產來償還?畢竟這是我們共有財產,但是我們在英國也僅有這一套房產。”

這位客戶的主要問題就是夫妻一方去世後債務問題應當如何處理,而夫妻間的財產分配問題也是比較常見的。首先對於R女士丈夫所欠下的債務,在英國,債務人員的名字是第一責任人,也就是在欠債憑據上是誰的名字,誰就應優先償還債務。因此,如果債務人都是丈夫名字,在這一角度R女士並無責任去償還債務。

但是,根據英國的法律,R女士對任何共有財產的債務,擁有100%的償還責任。也就是說,此時如果R女士的丈夫將夫妻二人共有房產作為抵押,那麼此時R女士需要100%去償還這部分共有債務(Joint debts)。不過根據案例細節,R女士的丈夫所欠債務均為銀行卡和信用卡,且在其自身名下(即使開設副卡),不構成共有債務,那麼裡面欠下的債務也是由卡主償還。

不過在這個案例中,R女士與丈夫共同擁有房產,即他們是房產的Joint holders,因此當我們把債務分配聚焦到房產上事情就變得稍微復雜了一些,因為這涉及到二人的房產擁有權益(Interest inproperty)歸屬問題。此時R女士可能面臨3種情況:

第一種,若夫婦二人為共有居住者(Joint tenants),也就是房產的擁有權益平等(Equal interest)。在這種情況下當R女士丈夫去世後,根據公平分配原則,她丈夫部分的財產份額會自動變成R女士的份額,不再作為R女士丈夫名下的財產,也就是此時R女士事實上是可以免去其丈夫的債務紛擾的。這也是目前英國最為普遍的夫妻共同擁有房產權益的方式。

第二種,若夫婦二人為普通居住者(Tenants-in-common),即二人擁有的房產權益份額不等。這種情況也是較為常見,通常可能是由於最開始購房時二人達成了某種財產協議進行分配。例如購房時其中一人付了很大一部分首付;或者其中一方曾經遭遇破產或者擁有過一些不良信用紀錄導致無法貸款,在這種情況下二人最開始對房產份額的分配就會出現一多一少的情況,甚至最初貸款(Mortgage)時沒有一方的名字。此時R女士丈夫這部分財產權益將被作為資產保留,那麼債權人有權向R女士提出償還債務的要求,那麼R女士也將不得不將房產出售或者進行再抵押(Remortgage)。

第三種,走破產程序,這種情況比較特殊,真正實行次數非常少見。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將去世的債務人視為破產者,繼而開始實行破產管理程序(Insolvency administration order)。此時即使夫婦二人為房產的共有居住者,即符合了第一種情況,但是R女士丈夫的財產權益份額仍然有可能發生逆轉,被用於實行破產程序。不過房姐還是要再強調一遍,這種情況屬於極少見案例。

房姐專業點評

財產分配與夫妻二人關系其實很微妙,有的話通過口頭便可以順利完成分配,而有些則需要靠法庭來調節。房姐建議R女士以及其他有類似情況困擾的客戶,在事情被決定前請務必咨詢專業房產顧問及律師,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切實解決問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聲明1:案例刊登已經過R女士同意。

聲明2:本公眾號文章均為知識政策普及性質,並非絕對建議,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您有進一步疑問還請咨詢稅收房產專業人士。

父母對孩子的愛可以說是天下最無私的。想給自己孩子買房,一方面又擔心孩子現關系尚不穩定的男/女朋友分占房產,在這種棘手的環境下父母該如何助力孩子購房同時減少後顧之憂?今天我們就來為大家分享來自一位母親J女士的案例,幫您解決心中疑惑。【閱讀原文

 

陳新宜專欄全集

跟著資深房地產專家Chloe去英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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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 2016英國移民法條例出台:收費增加 + 移民控管加強

隨著梅相的上位,英國移民局出台了最新的2016年移民法調整後的法案。

該法案將建立一個新的“移民技能費’,某些雇主將不得不支付,如果他們希望帶來一定的人員進入該國。籌集的資金將用於開發技能,在居民的勞動力市場。該法案也將確保所有的一線,公共部門工作人員能講一口流利的英語。

該法案同時加大了那些在英國沒有合法身份的人士在英國定居的難度,在2014年移民條例的基礎上,房東將能更迅速地驅逐非法移民。

此外,該法案將限制對那些申請難民庇護但是一直沒有獲批,以及其家屬的支持,新法案將支持的是那些真正的窮苦人士以及離開英國會受到真正傷害的人士。

新法案將裝備移民官額外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力,以更好地執行移民法。該法規定了旨在打擊非法移民到英國,從小船橫渡英吉利海峽的威脅。根據該法案,邊防部隊將有新的權力,對非法進入英國領海的船只進行移民檢查。

相信梅相的上台,不僅僅需要解決目前針對歐盟關系的問題,她的老本行,對於移民的管理和控制,仍然是她的主要工作之一。

簡單歸納一下此次公布政策的相關要點:

  1. 增加勞動技能費: 雇主要雇佣海外雇員,頒發工作簽證,現在需要額外支付每人每年1000英鎊的單獨費用。
  2. 任命了新的勞動力市場執法部門的負責人: 加大對目前現有的工作簽證擔保人資格的審核,監督。
  3. 未獲批的難民將受到更嚴格的管控,政府需要將相應資源協調分配給那些真正需要的人士。
  4. 賦予海上移民局執法力量更多法律權利,能夠武裝檢查非法入境英國的海上船只。

英國生活需知道的幾個法律技巧 

一、對付強權的最佳方法是通過強權

有個朋友申請父親英國探親簽證,結果被拒。被拒原因很多也很復雜,總之一句話,不相信申請人會按時離境。被連續拒簽三次,最後我們提供的解決方法是:去朋友所在Council 找Local MP,投訴移民局非法拒簽!

最好找在野黨,在野黨通常比較配合投訴在野黨政府職能部門且通常議員雖然不能強迫改變政府職能機構的行政決定,但通常會給行政職能部門一些相關壓力,至少讓他們不會輕視這件事。

二、你有權利找政府問任何非機密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英國居民(非居民)都有權利要求政府部門提供相關非機密敏感的問題,如去年總共批准多少個簽證,如問當地政府的總開銷及開銷明細等。所有相關的問題須在規定時間內得到完整的答復。

具體方法:https://www.whatdotheyknow.com/。可以匿名,也可實名,只要不涉及到敏感信息,都會得到答案,通常4周之內會有答案。

三、只有內政部可取消你的簽證

很多學生簽證持有人或工作簽證持有人在遇到被學校或雇主取消擔保的時候,通常會認為自己的簽證也會立即失效。實際上,失去擔保狀態並不意味著你的簽證失效!因為學校或雇主都沒有權利取消你的簽證,他們只有權利取消他們的擔保,取消簽證通常由內政部做出決定。

從被取消擔保到被取消簽證通常有一個周期。從被取消簽證後通常會有一段時間,如60天時間給當事人遞交新簽證申請或轉換雇主時間,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四、內政部不可以攔路查詢你的簽證

很多同胞由於種種原因,擔心在大馬路上被查問簽證類型。實際上,在公共場所被Stop And Search的權利僅是被賦予給警察(Police)而不是 Border Force!

如果是警察巡邏期間懷疑你的行為舉止,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可以攔住並搜查:

  1. 違禁藥品
  2. 武器
  3. 被盜財物
  4. 犯罪物品

以上觀點不代表任何法律建議或觀點,若在英國生活當中遇到法律糾紛及障礙,請聯絡專業法律機構咨詢尋求法律援助。

 

劉鵬律師專欄全集

劉鵬詮析英國移民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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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 公投在即:脫歐將多大程度影響英國移民?

近期脫歐公投的結果產生了起伏性的波動,一度領先的“留歐派”被再度反超,雙方的拉鋸戰持續膠著,而相應的“撕逼”論辯也愈發白熱化。筆者在此並不欲糾結於分析內裡的政治角逐,對“牛李黨爭”也缺乏必要的專業興趣。本文是基於我對英國簽證的理解與經驗,旨在分享一些對脫歐後英國各簽證類別(尤其是大家關心的一些簽證,比如十年永居)的變動預測與看法。

十年永居是否會取消?

第一, 作為一個定居類簽證中重要的一環,long residence route被完全取締的概率為0;

第二, 多長的年份算long residence,取決於內政部綜合衡量的決定。

第三, long residence的法源出自《歐洲人權公約》,而非歐盟的《裡斯本條約》等歐盟條約,因此退出歐盟並不意味著十年永居必然取消,而取消十年永居則意味著英國對《歐洲人權公約》的徹底背反;

第四, 最壞的替代性做法就是延長long residence的年份,比如從10年延長至14年;

結論: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十年的審核強度較以往大大提高。由於缺乏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經驗證據指向延長10年的要求,而近20年來移民局只是不斷細化10年永居的各種條件,因此短時間內不可能存在任何重要的政策變動。臨近10年的申請人不必擔心,但一定要特別警惕材料的充分准備。

EEA Family Permit與自由遷徙權的迷局與困境

十年永居從根本上仍然屬於援引英國內國法的條款,因此任何變動主要是根據英國本身的實際情況來考量。

相對而言,作為歐盟人士的家屬,要定居在英國,主要的法律依據則是The Immigration (European Economic Area) Regulations 2006。簡而言之,也就是援引歐盟法。

因此,一旦脫離歐盟,不僅要限制歐盟人士的自由遷徙權(即使不脫離也會限制),連帶地勢必會影響其家屬的歐盟法權利。

其實,以歐盟家屬身份定居英國與以歐盟家屬身份行使自由遷徙權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衝突。未來可以想見的是,以歐盟qualified person的家屬身份留在英國將變得愈發困難。

歐洲人權法及其他

在一些人權法案例中,法源自《歐洲人權公約》Article 8的Right to private and family life和Article 3的Right to life最常被適用。就對應的簽證類別而言,直接或間接適用的表格包括FLR(FP)、FLR(O)、FLR(DL)。從實踐的經驗來看,雖然這些居留類簽證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歐洲人權法,但只要實際情況中申請人足以證明他與英國的聯系足夠緊密,獲簽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移民局(包括法院)也形成了一套較為嚴格、規整的評判體系(盡管沒有客觀的記分制系統)。因此即使脫歐,對這類申請人影響不大。

此外,還有一些即使其他律師同行也不常知曉的定居路徑:

  1. 20年長期居留(不管合法或非法);
  2. 七年以上的連續居留(申請時小於18歲);
  3. 連續居留英國,且居留時間超過其整個生命的一半以上(申請時在18歲-25歲之間);
  4. 未居住滿20年但在離英目的國沒有任何社會連帶(申請時18歲以上)。

這些都已深深嵌在英國移民法的人權體系之中,也不會受脫歐的負面影響。

劉律師專業點評

其實大叔本人,並不支持、也不相信英國會/能夠(實質上)脫離歐盟。退一萬步講,即使英國脫離了歐盟,短時間要實施任何政策都會在內外部產生劇烈的影響和激變。

當然,對於其他英國本土簽證類別(比如企業家移民、工作簽證)將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其政策變化主要依據於國內情況;相反,一旦脫歐後,英國與歐洲大陸的自由貿易必然受限,因而從另一層面上是為其他國家的境外投資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機會。

不論是2014年的英國大選投票,還是同年的蘇格蘭獨立公投,每一次公投之前,英國房地產的交易量總是出現明顯停滯或下降。另一方面,從英國宣布6月23日公投之日起,一些投資者就瞄准了英國市場,特別是倫敦市場——因為公投結果不會改變倫敦城市的長遠前景,脫與不脫,倫敦照樣亮麗。聽聽英國房地產專家Chloe分析背後的理由。【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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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鵬詮析英國移民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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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2016年起,僱主不支付最低工資將遭重罰

政府正計劃從明年4月起,加重對不支付國家最低工資和生活工資的僱主的處罰。其中包括將罰金提高一倍,以及僱主將最多有15年不能擔任公司主管等。

英國政府:2016年起,僱主不支付最低工資將遭重罰
英國政府:2016年起,僱主不支付最低工資將遭重罰

國家最低生活工資為7.2鎊/小時,僅適用於25歲以上僱員,將自明年4月起實施。目前則為6.5鎊/小時,下月將上漲到6.7鎊/小時。

首相卡梅倫在《泰晤士報》撰文表示,國家最低生活工資只有通過嚴格執法才能成功實施。企業要對執行這一政策負責。

政府同時宣佈,將針對違法僱主的執法預算提高一倍,並在HMRC中新設一個團隊調查起訴故意不按時支付工資的僱主。

不支付最低工資的僱主需支付的罰金將會加倍到欠款的200%,但14天內支付可享受1/2折扣。每個工人的最高罰金仍為2萬鎊。

就業大臣博爾斯(Nick Boles)表示,重點在確保工人拿到應得的工資。他在接受BBC 採訪時表示,雖然起訴案件數量可能會有所上升,但仍然不會是常見的執法手段。

上週Sainsbury’s前首席執行官金(Justin King)表示,國家最低生活工資將會「毀了工作崗位」,僱主會提高僱員的工作效率,從而減少工作崗位。但博爾斯卻認為高工資會促進消費,最終會創造更多的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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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資訊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