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華人房產投資協會會長:海外房東在英國的房產租金該如何繳稅?| 英國

英國華人房產投資協會會長:海外房東在英國的房產租金該如何繳稅?

近來有很多讀者電話咨詢有關作為中國人在英國租房子,應該如何繳稅的問題,筆者覺得很有必要對於現有的相關法律做一個分析。海外房東稅務政策是針對擁有英國房產收入的海外人士的征稅政策,不論個人是否居住在英國,所有的房產租金收入在英國都應納稅。 

1、英國租金收入繳稅的計算方式

海外房東每稅務年度必須向稅局如實申報其英國租金收入,個人年度自估納稅申報必須每年向稅局按時上報,並根據具體收入範圍繳納英國個人所得稅。 

2015-2016年度英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標准

收入(英鎊)

稅率

0—£31,785

20%

£31,786 — £150,00020%

40%

£150,000以上

45%

注:海外房東可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與實際居住國家來申請相應的英國年度免稅額,現為£10,600

征收時間:年度租金所得的計算是在一個稅務年度(從每年的 4 月 6 號到來年的 4 月 5 號)以應收租金減去累積費用。 請注意,這不同於中介或者租客的現金計算法。 

扣除費用:值得注意的是,個人所得稅只是針對租金淨收入進行征收,指的是扣除掉相關費用後的收入。一般而言,可抵扣費用一般包括以下:

會計費用、房屋交接清點費、租金管理費、園丁費用、貸款利息、中介費用、管理費用、地方政府稅

對於資本性質的費用,在計算租金納稅基數時將不允許抵扣,例如購買土地,房屋的本金及房屋改造費用。

另外,如果在計算時選擇 10%磨損津貼補償方式,家具或其他房屋硬件更換費用將不能作為費用抵扣。 

2、英國租金收入的征收方式:租客每季度代扣或房東每個財年結算

你可以讓中介或是租客有責任先從所付給海外房東的租金收入中代抵扣 20%的基本稅,並每隔 3 個月向稅局交付。

如果沒有房屋中介介入,租客必須從所付房租中抵扣 20%的基本稅,每季度向稅局申報與交付。中介在計算代抵扣基本稅基時,可以從所收房租中先扣減相應合理的,稅法允許的費用,這些費用只限於中介所列舉的,海外房東直接支付的費用不在可抵減範圍之內。 

當然,房主也可以先收取房租,等財政年度末的時候補交一年所欠稅款。大多數外籍房主會選擇後者作為自己的繳稅方式。

3、租金基本稅抵減遞延申請 

海外房東可以向稅局申請租金基本稅的抵減遞延,海外房東需滿足以下條件,稅局才會批准申請:

  • 海外房東沒有延遲的英國稅務事務; 
  • 或是從來沒有任何的英國納稅義務;
  • 或是在遞交申請的稅務年度,海外房東預測不會有英國納稅責任;

如果申請成功,稅局會發給海外房東,或者是其代理人,例如房屋中介,或是代理會計師確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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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华裔移民国内汇款被追税 法官只看这一点

加拿大華裔移民因在加拿大置業、經商等原因而從中國大陸匯款來加拿大是十分常見的現象,但匯款過來的款項會不會被聯邦稅務局視為當年應該繳稅的收入?作為本來不應該繳稅的收入,如何才能清晰地作出解釋?最近,由於稅務局嚴查偷稅漏稅情況,其審查的重點之一是海外收入,包括來自海外的匯款等,所以就發生了一些國內匯款過來是否要需要繳稅的糾紛。

聯邦稅務法院在今年9月就一宗涉及華裔移民收到來自中國大陸親戚的匯款的稅務案件做出裁決,為上述華裔移民關注的稅務問題提供了答案。加拿大 | 華裔移民國內匯款被追稅 法官只看這一點

一位華人因為接續幾年收到來自中國國內親戚的匯款,稅務局懷疑其中18萬元是用於其經營的移民公司,因而認定為未申報收入。

當她上訴到聯邦稅務法庭時,法官表示,確實遇到很多類似案例,當事人往往稱這些匯款是經濟接濟,以避免交稅。不過,由於當事人的6位國內親戚分別提供匯款憑單作證,並通過視頻連線作證,法官相信了當事人的證詞,裁定不需要報稅。

法官認定匯款不算報稅收入

據媒體報導,該案件的上訴人名叫Lucy Lin,是一名來自中國大陸的移民。她從2008年10月開始經營一家移民公司,為客戶辦理學生簽證、旅遊簽證和移民申請等。林女士透過在多倫多的一份中文報紙上刊登廣告開拓加拿大的市場,她還透過一名已回流中國大陸的前僱員在中國大陸尋找潛在的客戶。她在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稅務年度分別申報的收入分別是118,917元、127,513元和65,434元。

上述稅務案件的焦點議題就是林女士曾在2012年和2013年稅務年度,分別收到來自中國大陸的一系列匯款,2012年的匯款總額是84,966元,2013年的匯款總額是95,770元。

聯邦稅務局質疑上述匯款是林女士從事移民諮詢生意的未申報收入,但林女士則堅稱,上述匯款是來自其在中國大陸的親戚為她的丈夫在加拿大經營石材生意提供的經濟援助。為了證明她的說法是可信的,她的6名親戚每人手持一份電匯匯款單的複印件,在中國透過視頻作證,證明自己為林女士的丈夫提供了經濟援助。

聯邦稅務局基於多項理由認為林女士的說法並不可信,其中包括:有4筆電匯的申請表格上註明的匯款理由是「出國留學」。稅局指出,基於林女士從事的生意包括為客戶辦理留學簽證,如果該筆匯款僅僅是家人的借款或餽贈,銀行職員不會擅自寫上「出國留學」為匯款理由,從而反映林女士的生意性質。至於另一筆電匯所註明的匯款理由是「探訪親戚」,也再次與林女士的生意性質相符,因為她的移民公司幫助客戶獲取探親簽證。

聯邦稅務局還指出,儘管林女士的所有證人提供的證據是一致的,但他們均有一定程度的自身利益,以便支持自己的家庭成員。

審理該宗稅務案件的法官米勒(Campbell Miller)在裁決書中指出,如果林女士試圖隱瞞從事移民諮詢服務的收入,為何她還讓匯款單上註明「出國留學」、「探訪親戚」的理由?如果林女士的移民生意給她帶來高收入,為何她在2012年放棄移民生意,在皇家銀行找了一份房屋按揭貸款顧問的全職工作?

米勒法官在裁決書中還指出,關於匯款單上註明的匯款理由,林女士的家人在作證時指出,匯款理由是由銀行職員填寫的,銀行職員還告訴他們,這些理由並不重要,在聯邦稅務局提出疑問之前,他們也從未對此留意。

其中,林女士的姐夫何先生在中國作證說,他曾向銀行職員提及,匯款是用於生活開支,但匯款單上的匯款理由仍註明是「探訪親戚」。何先生聲稱,銀行職員告訴他,匯款理由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收款人的姓名、帳戶和金額。

對此,法官米勒認為,如果稅局確實認為匯款單上註明的匯款理由非常重要,稅局可以找到中國銀行在填寫電匯單方面的規則,要求提供中文的紀錄以及對林女士從事移民生意的客戶開展調查,但稅局沒有這麼做。

米勒法官指出,他在權衡了各方面的因素和可能性後,相信林女士家人的證詞具有相當的一致性,是可信的,由此裁定林女士收到的上述兩筆匯款不屬於未申報的收入。

證明匯款用途至關重要

如何就資金轉移問題向稅局或法庭證明自己的說法是可信的,必須要有包括匯款單等在內的文件證明。在人證方面,除了自己的親友之外,最好能找到第三方的證人。

多倫多華裔會計師胡商指出,針對華裔移民普遍關注的資金轉移的問題,從眾多的案件中可以總結出以下注意事項,包括:

第一,人們如欲說服稅局或法庭相信自己的說法是可信的,最起碼要有基本的文件證據,包括匯款單、銀行賬單等。如果要說服稅局或法庭從中國匯款過來的錢來自父母,但又沒有文件能證明匯款的最終源頭是父母的銀行賬戶,那就缺乏說服力。

第二,匯款單上填寫的匯款理由,應該與自己想要證明的說法保持一致。

第三,在舉證方面,應儘量找到多人作證,並要確保證詞的一致性,且合情合理。

第四,在組織證據方面,應儘可能找到獨立客觀的證據。例如,在文件證據方面,最好能找到政府文件、銀行文件等。在人證方面,除了自己的親友之外,最好能找到第三方的證人。

聯邦稅務法院處理的上訴案通常只有兩種裁決﹐一是駁回(dismiss)﹔一是接受(allow)。法官一旦裁定接受上訴﹐便意味著上訴人勝訴﹐不必就案件重新審理。但稅務局則可不滿裁決﹐而提出上訴。

(據加拿大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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