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和澳洲相關逃稅裁判規則|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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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房產交易中也存在為了逃稅漏稅的“陰陽合同”。本期法律專欄整理相關典型案例,從“陰陽合同”效力、逃稅處罰以及違法責任等方面提煉裁判規則,供讀者參考。

昆士蘭州的 Peter 與 Alex 作為買賣雙方簽訂了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陰合同”)。在准備交割過戶手續時,為了減少相關稅務,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約定房價較低的房屋買賣合同(“陽合同”)。由於第二份合同(“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辦理房屋產權變動登記的目的而簽訂的,並且該“陽合同”約定的房價並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違反相關稅務規定與產權法規定,因此應當認定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陽合同”)無效。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 Peter 與 Alex 作為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共簽訂了兩份合同,兩份合同的成交金額不同,究竟以哪份合同為准,哪份合同才是真正有效的買賣合同?
這類案件在二手房交易中俗稱“陰陽合同”,就是買賣雙方在簽訂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後,出於少繳稅費等目的,向相關部門隱瞞房屋的總價,在簽訂由 Real Estate Institute Queensland (昆士蘭房地產協會)與 Queensland Law Society(昆士蘭律師公會)聯合定制的 Contract for Houses and Residential Land(房屋與住宅用地合同)時,將雙方買賣房屋的價格虛報低價。由此,可能會導致買賣雙方因價格不同發生爭議,兩份合同的效力發生衝突。

兩份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首先要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某特定事項自願達成合意,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該說,從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兩份合同都已成立。在合同條款有不一致的時候,如何認定合同的效力呢?我們認為應從雙方訂立合同的不同時間及其目的來進行分析,就第一份“陰合同”來講,是雙方當事人就系爭房屋的買賣、價格等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根據《澳大利亞合同法》(Australian Contract Law)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根據《土地產權法》(Land Title Act)規定產權受讓人應就不動產的設立與變更進行不動產登記,即適用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Torrens Title System)。

所以,在確認 Alex 作為賣方是有權轉讓後,Peter 作為買方訂立的第一份“陰合同”,是依法成立並已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對於雙方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認定應當保護交易安全。而第二份“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辦理房屋產權變動登記的目的而簽訂的,是為了實現第一份“陰合同”的履行、使第一份“陰合同”關於產權變動的約定經登記生效而訂立,所以就這一部分內容應當是繼續有效的。而關於房價的約定,因為是為了減少交稅而故意虛報的,買賣雙方為了少繳稅惡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額,損害了社會利益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以該“陽合同”的成交金額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便是“陽合同”成立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為避稅另行簽訂房價較低的房屋買賣“陽合同”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在另一個案例中,某華人公司從事黃金買賣居間業務,收入來源是對交易額收取相關佣金。但稅務局發現該公司提供的銷售發票內容上並沒有正確的體現出該業務模式。該公司向澳洲稅務局(ATO)申報的商業運作表(BAS)數據直接采用的是銀行對賬單的淨值,而沒有正確的按照財務系統中的銷售金額、 采購金額等分類進行申報。此外,該公司的銷售存在沒有給客戶提供發票以及消費稅(GST)爭議的問題,從而導致客戶拒付貨款並投訴到澳洲稅務局。 澳洲稅務局根據投訴的信息對該公司進行審計並由此發現問題,認定涉案公司不能在采購方面的進項稅進行抵扣,因而少交了 1300 萬澳元的消費稅(GST)。對此,在 2017 年,澳大利亞行政上訴法庭裁決(AAT)要求涉案公司補交 1300 萬澳元消費稅(GST),並對其處以逾 700 萬澳元的罰款。

而對於違規的罰款,澳大利亞稅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 如果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存在重大的虛假和誤導信息,除了以下兩種情況,稅務局將對納稅人進行懲罰:
  1. 納稅人在申報時履行了合理的義務,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行為;
  2. 納稅人聘請了注冊稅務代理進行稅務申報工作,並向稅務代理提供了所有相關的稅務信息。
  • 一旦決定處以罰款,罰款的金額主要取決於以下兩點,其起點是需要補稅金額的50%, 而如果納稅人曾有類似的罰款記錄,那麼罰款的起點將會增加 20%:
  1. 納稅人是否存在少交稅的行為;
  2. 所認定的納稅人少交稅行為的性質。

澳洲稅務局對稅務審查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十分嚴厲,其行政權力集中,體系嚴密,監管也十分嚴格,每年都會對不同領域進行嚴查,一般的逃稅漏稅行為很可能會被很快發現。倘若“陰陽合同”被認定實屬且該案發生在澳洲的話,案情嚴重且金額之巨大將會引起各方政府相關部門的關注,包括但絕對不會僅限於: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澳洲稅務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澳洲犯罪委員會(Australian Crime Commission)、澳洲司法部(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澳大利亞的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反重大經濟犯罪工作組(Serious Financial Crime Taskforce)以及聯邦澳大利亞聯邦檢察署(Commonwealth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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