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給小夫妻買房,是贈與還是借款?|居外專欄

撰文:澳大利亞法律執業博士林匯銘

一方父母出資給其子女買房用做結婚是很常見的。然而,當婚姻關系破裂時,如何確定其出資的性質並進行財產分割是家庭法訴訟中常見的問題。


問題一

當父母出資給其子女買房 ,房產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這究竟是贈與還是借款?對婚姻財產分割上會產生什麼實質影響?

實踐案例1:

丈夫H的父母P在2010年出資1百萬給小夫妻購買了一套房產,此房產登記在丈夫H的名下。


問題二

法院如何確定其父母在出資時的真實意圖?

實踐問題:補充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

法院會綜合考慮很多因素(不限於以下因素)來決定是借款還是贈與:

實踐案例2:

男方H的父母P在2010年出資1百萬為小夫妻購置房產,並未要求其子女還款。2019年夫妻關系變差,同年,男方H和其父母P補簽了借款協議。2020年,夫妻關系破裂,進行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時出資父母P主張這是一筆債務。

法院更傾向於這是贈與, 因為:

1. 借款協議是在出資9年後訂立的;

2. 在2010年至2019年期間父母並沒有主張還款,其子女也沒有還款行為;

3. 2019年的借款協議是在夫妻關系破裂期間訂立的。

綜上:法院會認為如果不是當事人婚姻關系破裂,其出資父母P不會主張這是一筆債務。9年後補充的借款協議是一種法律手段,不足以證明其出資時的真正意圖,不能推翻贈與的法律推定,由此認定為贈與。這意味著在婚姻家庭法的財產分割上,夫妻雙方的淨財產價值不會因此減少。


問題三

對於惡意減少夫妻資產的行為,比如通過出售房屋來償還債務,另一方婚姻當事人該如何保護自己在該房屋上的利益?

實踐案例 3:

在婚姻關系中,男方H的父母P出資購買房屋 (房產證上所有權人為男方H),他們之間有借貸協議,並在房產上注冊了抵押(Registered Mortgage),男方H要通過出售房屋來償還其父母P的債務。女方W知道此事後可以通過何種途徑來保護自己在該房屋上的權益?

盡管女方W在此房屋的房產證上沒有寫名字,但仍然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保護自己在此房屋上的權益。

途徑一:如果走到了婚姻財產分割訴訟,你可以在遞交的證詞(Affidavit)中闡述夫妻共同的財產包括其房屋,闡明男方H通過轉讓財產來減少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讓法院做最終裁決。

途徑二:向所有權登記處(Registrar of Titles)提出一個警告(Lodge a Caveat)。房產所有人H不能出售房屋,除非移除這個警告。這個警告的有效期是3個月,在有效期間,你必須要開始訴訟程序並且告知Registrar of Titles。

需要注意的是:房產所有權人H不想等待3個月,他有權利迫使你在14天內開始訴訟程序,也可以向Supreme Court 提出移除警告的申請。如果證明了你在此房屋上並沒有法律上的權益,那麼產權人H可能要求你賠償因為該警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澳大利亞法律執業博士林匯銘 為您解析澳洲投資法與移民法。
關於本文的更多問題,歡迎聯系林律師獲得澳洲(昆士蘭州布裡斯班)領先華人律師團隊的法律建議。

德國將嚴查房地產交易洗錢行為,對中國投資者影響有多大?

雖然德國對資金流動的監管也並不寬松,然而,根據專門負責反洗錢的德國聯邦金融情報部門(FIU)9月發布的最新報告,2018年德國有報告的涉嫌洗錢案為77252例,而2019年這一數字已大幅上升至114914例,其中非金融部門(包括房地產交易、商品交易、賭博等)涉及的洗錢金額可能高達300億歐元。據該報告稱,這些資金主要來自毒品生意,通過買賣財產轉而流入合法通道。

德國哈雷-維滕貝格大學(University of Halle-Wittenberg)此前一項研究表明,在德國,每年洗錢的金額可能達1000億歐元之多,而其中涉及房地產交易的就有200億歐元。綠黨的財政政策發言人帕斯(Lisa Paus)最近也再次對德國政府仍然允許用現金買房提出了抗議。

為應對來自各界的壓力,德國聯邦政府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一項關於房地產交易的新規,如果將來投資者使用全部或部分現金或加密貨幣進行交易,公證人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


新規:公證人應舉報所有涉嫌洗錢交易

對於“為什麼不禁止用現金買房”的問題,德國財政部長肖爾茨(Olaf Scholz)此前曾表示,使用現金受到人們的歡迎,且是理所當然的,如果在交易過程中發現了可疑的洗錢行為,經紀人或公證人可以向當地金融情報機構報案。

根據前述報告,金融部門(包括信貸機構、保險公司等)仍是洗錢的“重災區”,2019年涉嫌洗錢案為103697例,與2018年同期相比上升了約50%;而非金融部門涉嫌洗錢案雖然總數少,但增速卻更快,從597例飆升至1512例。

從表面數字上看,非金融部門的洗錢活動遠少於金融部門,但不等於非金融部門的洗錢現像並不嚴重——這主要是因為相關機構對非金融部門的洗錢活動監控更為困難,同時個案涉及的金額也更大。

以房地產交易為例,據德國房地產咨詢網站Immowelt的統計數據,8-9月德國市面上一套90-120平方米的公寓平均售價約36.7萬歐元,這意味著即使只有數百例涉嫌洗錢案件,涉及的金額也已高達數億歐元。

根據德國法律,房屋或土地交易都必須經過公證人公證,因此公證人也有義務向監管部門對可疑交易進行舉報,但公證人實際舉報的數量卻十分之少。根據FIU的報告,2019年總共只有17例。

德國聯邦公證人協會(BNOTK)對此解釋稱,並非現實中可疑的交易數量少,而是根據歐盟當前規定,只有在確信交易涉及洗錢,且有充分證據的前提下,公證人才能進行舉報;如果僅僅是出於懷疑,由於法定的保密義務,公證人不允許進行舉報。

不過,即將於10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反洗錢法報告義務-房地產》,明確規定了公證人(及律師)在交易中的監管義務:如果投資者來自被歐盟認為的高風險國家,比如巴拿馬、尼日利亞或伊朗;如果投資者全部或部分用現金、加密貨幣來支付交易;如果房地產交易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價值等情況下,公證人(及律師)都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

但是新規並不能堵上所有房地產交易中存在的洗錢漏洞,如果不是直接購買房產,而是先收購房地產公司的股份,然後再想方設法賣掉該公司擁有的房產套現,就能逃避正常的監管。羅莎·盧森堡基金會最近對柏林433家房地產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其中135家都不能從公開的注冊信息中找到其股東的真實身份。


專家:新規對中國投資者的影響有限

德國法蘭克福一位資深房地產經紀人李佳(化名)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監管部門對不同賬戶之間的資金流動早已十分嚴格,自己曾有一名客戶僅僅因為接收了父母從國內彙來的10000歐元,就被德意志銀行要求提供書面解釋,並在兩周後收到了銀行發出的注銷賬戶通知。

李佳認為,10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規其實主要是針對來自東歐和南歐的金融犯罪組織,因為上述地區的人想要帶著現金來德國十分容易,而對中國投資者的影響並不大,中國也並不是歐盟認為的可能涉嫌金融犯罪的高風險國家。他還稱,雖然也曾聽聞有當地中餐館的老板買房時用全額現金從而被懷疑涉嫌洗錢,但只是個別案例,並非常態。大多數中國的投資者在德國買房都是出於剛需為主,而並非以洗錢為目的。

第一財經記者也發現多家德媒都曾報道過中國投資者在德國的購房潮,但報道的重點大多都是擔憂將推動德國房價進一步上漲等。

亞洲房產科技集團居外IQI執行主席奇米爾(Georg Chmiel)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中國買家對德國房產的需求以長線投資為主,加上由於疫情和國際政局變化等原因,已有越來越多的中國家長對德國的大學教育感興趣,因此不排除將來因為子女教育需求而去德國買房的人數增加。根據居外網的數據,今年第一季度,德國在最受中國人歡迎的海外購房目的地中排在第九位。

居外精選西柏林的中心夏洛滕堡的一居室公寓,建築面積48平方米,采光極充足;2019年整體翻新過,可拎包入住。但最具吸引力的,還是它極其優越的地理位置。無論是自住還是投資都非常合適,房價約¥ 227萬。

德國百達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米庫斯(Rudolf Mikus)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中國人熱衷於投資德國房產並不讓人感到意外,因為中國投資者首先想要的是安全的投資,而德國的資產顯然十分符合這一需求。目前還沒有跡像表明,這種趨勢從長期看會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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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第一財經
責編:Zoe Chan


居外早有文章表明,德國房產被封為“西方不敗”,不僅具有價格優勢,保值能力可觀,而且還能給買主帶來以房養學等投資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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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和澳洲相關逃稅裁判規則|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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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房產交易中也存在為了逃稅漏稅的“陰陽合同”。本期法律專欄整理相關典型案例,從“陰陽合同”效力、逃稅處罰以及違法責任等方面提煉裁判規則,供讀者參考。

昆士蘭州的 Peter 與 Alex 作為買賣雙方簽訂了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陰合同”)。在准備交割過戶手續時,為了減少相關稅務,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約定房價較低的房屋買賣合同(“陽合同”)。由於第二份合同(“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辦理房屋產權變動登記的目的而簽訂的,並且該“陽合同”約定的房價並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違反相關稅務規定與產權法規定,因此應當認定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陽合同”)無效。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 Peter 與 Alex 作為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共簽訂了兩份合同,兩份合同的成交金額不同,究竟以哪份合同為准,哪份合同才是真正有效的買賣合同?
這類案件在二手房交易中俗稱“陰陽合同”,就是買賣雙方在簽訂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後,出於少繳稅費等目的,向相關部門隱瞞房屋的總價,在簽訂由 Real Estate Institute Queensland (昆士蘭房地產協會)與 Queensland Law Society(昆士蘭律師公會)聯合定制的 Contract for Houses and Residential Land(房屋與住宅用地合同)時,將雙方買賣房屋的價格虛報低價。由此,可能會導致買賣雙方因價格不同發生爭議,兩份合同的效力發生衝突。

兩份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首先要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某特定事項自願達成合意,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該說,從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兩份合同都已成立。在合同條款有不一致的時候,如何認定合同的效力呢?我們認為應從雙方訂立合同的不同時間及其目的來進行分析,就第一份“陰合同”來講,是雙方當事人就系爭房屋的買賣、價格等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根據《澳大利亞合同法》(Australian Contract Law)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根據《土地產權法》(Land Title Act)規定產權受讓人應就不動產的設立與變更進行不動產登記,即適用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Torrens Title System)。

所以,在確認 Alex 作為賣方是有權轉讓後,Peter 作為買方訂立的第一份“陰合同”,是依法成立並已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對於雙方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認定應當保護交易安全。而第二份“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辦理房屋產權變動登記的目的而簽訂的,是為了實現第一份“陰合同”的履行、使第一份“陰合同”關於產權變動的約定經登記生效而訂立,所以就這一部分內容應當是繼續有效的。而關於房價的約定,因為是為了減少交稅而故意虛報的,買賣雙方為了少繳稅惡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額,損害了社會利益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以該“陽合同”的成交金額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便是“陽合同”成立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為避稅另行簽訂房價較低的房屋買賣“陽合同”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在另一個案例中,某華人公司從事黃金買賣居間業務,收入來源是對交易額收取相關佣金。但稅務局發現該公司提供的銷售發票內容上並沒有正確的體現出該業務模式。該公司向澳洲稅務局(ATO)申報的商業運作表(BAS)數據直接采用的是銀行對賬單的淨值,而沒有正確的按照財務系統中的銷售金額、 采購金額等分類進行申報。此外,該公司的銷售存在沒有給客戶提供發票以及消費稅(GST)爭議的問題,從而導致客戶拒付貨款並投訴到澳洲稅務局。 澳洲稅務局根據投訴的信息對該公司進行審計並由此發現問題,認定涉案公司不能在采購方面的進項稅進行抵扣,因而少交了 1300 萬澳元的消費稅(GST)。對此,在 2017 年,澳大利亞行政上訴法庭裁決(AAT)要求涉案公司補交 1300 萬澳元消費稅(GST),並對其處以逾 700 萬澳元的罰款。

而對於違規的罰款,澳大利亞稅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 如果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存在重大的虛假和誤導信息,除了以下兩種情況,稅務局將對納稅人進行懲罰:
  1. 納稅人在申報時履行了合理的義務,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行為;
  2. 納稅人聘請了注冊稅務代理進行稅務申報工作,並向稅務代理提供了所有相關的稅務信息。
  • 一旦決定處以罰款,罰款的金額主要取決於以下兩點,其起點是需要補稅金額的50%, 而如果納稅人曾有類似的罰款記錄,那麼罰款的起點將會增加 20%:
  1. 納稅人是否存在少交稅的行為;
  2. 所認定的納稅人少交稅行為的性質。

澳洲稅務局對稅務審查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十分嚴厲,其行政權力集中,體系嚴密,監管也十分嚴格,每年都會對不同領域進行嚴查,一般的逃稅漏稅行為很可能會被很快發現。倘若“陰陽合同”被認定實屬且該案發生在澳洲的話,案情嚴重且金額之巨大將會引起各方政府相關部門的關注,包括但絕對不會僅限於: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澳洲稅務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澳洲犯罪委員會(Australian Crime Commission)、澳洲司法部(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澳大利亞的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反重大經濟犯罪工作組(Serious Financial Crime Taskforce)以及聯邦澳大利亞聯邦檢察署(Commonwealth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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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購房?物業代持?“間接持有”海外房產的遊戲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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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購澳房”是指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的名義購買澳洲房產,並以他人的名義與身份登記房產所有權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代持人並未實際出資,但仍在法律上享有房產的所有權;實際出資人不享有房產的所有權,卻對投資行為實際出資。

我們為遇到此法律問題的讀者們總結歸納以下法律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或警醒更多面臨類似問題的“實際出資人”與“代持人”們。

注意點1:FIRB對於買家簽證以及身份的規定

對於大部分的二手房,澳大利亞海外投資審批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設置了一系列門檻來限制海外人士直接購買。FIRB規定,海外買家一般被禁止購買澳洲已建住房,但在澳洲的臨時居民可以申請購買一處二手房作為並且僅能夠作為個人居住用途,但在簽證到期離開澳洲時需出售此住房。這造成了一些沒有澳洲身份的人求助當地的永居人士作為“買家”掛名購買二手房產。

更重要的是,此類代持行為本身可能涉嫌對政府機構的隱瞞或者欺騙行為,更有甚者可能面臨政府機構的起訴(包括刑事訴訟)。FIRB對於隱瞞海外投資人身份或代為持有海外投資人的物業來逃避海外人士購房申請的行為是明令禁止的,違反者不僅會被罰款及強制出售物業,情節嚴重的可能會面臨刑事訴訟。這對代持人和物業實際擁有人都是非常大的違規風險。

注意點2:關於首次置業補貼與印花稅減免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針對海外投資人購買物業上都有明確的規定。總體來說,海外人士購買物業必須要通過海外人士購房申請的審批且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申請費,一些州政府也對海外人士收取比本地購房者多出7%-8%的印花稅,由此不難想像外國人為了規避政策成本,希望通過他人代持的方式在澳購房的需求是有多旺盛。

海外人士通常無法通過自身申請州政府給予的首次置業的補貼或印花稅減免。而有當地永居身份的代持人則很有可能通過滿足以下條件,為實際出資人獲得優惠:

首次置業補貼(1-2萬澳元)申請條件:

  1. 必須是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
  2. 購房者從未在澳大利亞任何州擁有房產;
  3. 購房者年齡滿18周歲;
  4. 必須購買價值不超過75萬澳元的新房。

首次置業印花稅減免政策申請條件:

  1. 購房者從未在任何國家購買過房產;
  2. 購房者從未申請過首次置業補貼;
  3. 新房交付後,必須在該房產內連續居住12個月或以上;
  4. 購房者必須年滿18周歲。

注意點3:關於銀行貸款的抵押與還款

在2016年之後,澳洲對海外人士貸款愈發收緊,甚至關閉。因此,通過有澳洲身份與本地收入的代持人來取得貸款也成為一些實際首付出資人的考慮選項。實際出資人往往會與代持人約定,所有貸款均仍由出資人償還。若實際出資人沒有適當履行還款義務,則會影響銀行對代持人的信用評級與再貸款能力,或是強制要求代持人償還貸款。

注意點4:“代持協議”下代持人與出資人的二者權利義務

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代持協議”,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房產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關款項等實際由出資人支付的,是否應該認定登記在代持人名下的房屋屬於代持有性質?房屋所有權是否歸出資人所有,而非代持人所有?

澳洲實行托倫斯登記制度,該制度的核心為“登記生效主義“。因此“掛名購房”後,作為登記權利人的代持人一旦反悔,即使實際出資人留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掛名購房”事實存在,也會面臨繁瑣與漫長的法律舉證程序;更有甚者,如無法證明“掛名購房”事實的存在,實際出資人自身權利將無法得到保障,導致金錢房產兩失。

在托倫斯登記制度下,如果代持人決定轉賣此房產,也無需征得實際出資人的同意。如果新買家為善意第三人且在已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已沒有可能要求取消此交易拿回房產產權。即使能夠證明“掛名購房”事實存在,也只能追究代持人的相應責任。

此外,如果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實際出資人者與代持人之間出現了與產權相關的糾紛,那麼實際出資人就會十分被動。由於所涉及的物業產權是注冊在代持人名下,法院會要求實際出資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所有權,而這方面舉證十分困難。即使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購房時的出資憑證,代持人也可以主張對方的出資行為屬於借貸行為,這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很難保護自己在物業增值部分的所得。如果代持人是實際購房者的家人,代持人甚至可以主張出資行為屬於贈予行為,實際出資人甚至可能因此分文不得。

最後,與代持人相關的一系列問題也可能導致實際出資人十分被動。這包括代持人的財務狀況惡化導致破產需要拍賣名下物業清償債務,代持人意外死亡的遺產繼承問題,代持人婚姻狀況所設計的財產分割,代持人與租客鄰居產生的矛盾以及因物業貶值產生的銀行債務問題等等。

注意點4:“代持協議”下賣家、代持人與出資人的三者法律關系

掛名購房情形一般具有雙重性特征,涉及兩個法律關系:

  • 一個是由出借名義人(代持人)和不具有購房資格或條件的人(實際出資人)之間形成的借用名義的法律關系;
  • 另一個是由出借名義人(代持人)與房產賣家之間形成的房產買賣的法律關系。

一般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代持人通常關系較為密切,澳洲法院審理的“掛名購房”糾紛中甚至多有親屬關系。因此雙方基於信任,很多未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並不明確。但由於借名購房本身隱藏著許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十分容易引起法律糾紛。因此,在考慮“掛名購房”前,務必確保雙方獲得了獨立且充足的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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