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住房自有率偏低 房價穩定40年不升反降18%

德國房價多少錢?在歐洲,德國的房價與其它國家的房價有著不一樣的變化趨勢,德國住房價格表現出令人難以置信的長期穩定性。

1970年-2013年,德國實際房價累計下降18%。而同期的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意大利、美國的實際房價累計增幅分別為320%、231%、195%、151%、111%、105%。德國住房價格與本國經濟發展趨勢和其他國家房價變動趨勢顯著背離。

因受歐洲經濟影響,德國購房動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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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主要發達國家中,德國住房市場的關鍵指標如房價收入比(100平方米住房價格/人均GDP)、房價租金比(120平方米住房價格/一年租金)、每平方米均價都要低於其他可比國家。2013年,德國房價收入比不足10倍,而同期的英國為80倍,法國為33倍,美國為32倍,日本為25倍。

德國房價平均絕對水平不及其他主要國家。按理說,房價低,購買能力會增強,但德國家庭住房自有率較低。德國2006年的住房自有率僅為42.6%,2012年末上升到44%,也就意味著德國城市中56%的家庭是通過租房市場解決居住需求的,而歐盟國家住房自有率平均水平為63%。其中,西班牙為85%,希臘為80%,意大利為75%,葡萄牙為65.2%。有意思的是,住房自有率越高的國家,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損失越是慘烈。

從城鎮化進程、經濟增長及人口發展情況進行考察,根據波動特點,可將德國名義房價指數劃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0—1982年),德國住房價格升幅約50%。西德逐步從1974—1975年出現的結構性大規模經濟危機中走出來;其後,經歷了經濟快速增長、人口擴張及城鎮化提升,三個核心條件形成了較高的住房需求,推高了房價指數。

第二階段(1982—1988年),房價基本維持在穩定水平,德國經濟低迷,同時,由於人口擴張見頂(1978年)的滯後效應,城鎮化階段告一段落,使得德國房價喪失進一步增長的動力。

第三階段(1989—1995年),兩德合併帶動了人口的內部遷移以及大量的外來移民,德國政府加大了對民主德國的住房補貼,民主德國住房需求的釋放以及統一後的經濟景氣助推了房價的上漲。

第四階段(1996—2007年),這一時期,德國東西部整合完畢,經濟快速增長,但是人口持續負增長,套戶比在1以上,城鎮化、移民都基本停滯,即使經濟高增長,也無法拉動住房需求的快速上升。

第五階段(2008—2011年),歐美金融危機爆發,德國經濟一枝獨秀,並於2010年取得了3.6%的強勁增長,住房市場基本沒有受到金融危機的打擊,其穩定性吸引了大量國際投資基金的關注。這一階段,德國住房價格整體升幅為15%。

伴隨城鎮化,德國房產穩步增值

從2010年德國存量住房的擁有者結構看,41.84%的住房是家庭自有自住;45.88%的住房為居民家庭、小型物業企業以及專業的住房物業供應商持有並向社會出租;5.36%的住房是住房合作社持有並向社員出租;此外還有6.81%的住房由市政及教堂所有,面向社會底層人群廉價甚至免費提供。

德國住房市場具備非常穩定的投資回報水平,其租金回報率長期穩定在4%—5%,而德國長期國債收益率僅在2%—3%。德國專業住房物業經營機構、普通居民家庭通過長期持有並出售住宅可以獲取適當回報。德國鼓勵長期持有房產,如果房產被持有超過10年,那麼出售該房產所獲得的收益不產生資本利得稅。相反,若持有的房產未滿10年就出售,將嚴格按照標準的個人所得稅累計稅率徵稅,應稅資本利得為「房產出售價—取得成本價—可抵扣的修繕成本」。

德國的城鎮化已進入成熟階段,新人口的增長不足以驅動房產的需求增長

從德國城鎮化進程來看,1960年其城鎮化率為71.38%,2010年上升至73.94%,50年間僅累計增長2.56%,說明德國城鎮化水平已經處於高水平均衡狀態。從工業化進程看,其農業就業人口占總就業人口的比重極低且仍在下滑,2010年僅為1.6%。城鎮化帶來了新增城鎮人口,是德國住房需求的決定力量。1980年代初以來,德國房價指數與城鎮化率水平的吻合度非常高。

德國的房地產政策調控,讓整個市場保持著穩定

1970年代頒佈的《住房租賃法》具有強烈的保護承租人權益的特徵。該法起初規定3年內房租累計漲幅不得超過30%,後來修訂為不得超過20%。2013年5月起的新規定為,要求3年內房租漲幅不得超過15%;超過20%違法;超過50%,房東被認為賺取暴利,可判刑入獄3年。

住房合作社被稱為德國房價的穩定器。120年來,德國的住房合作社是其住房市場上的重要房屋供給方。住房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很明確,就是通過合作的方式(而不是開發商壟斷的方式)實惠地解決參與合作社的社員的住房問題。德國政府也對合作社建房給予貸款、土地、稅收等多方面的政策扶持。

與住房合作社匹配的是住房互助儲蓄制度。它有兩大支柱,一是固定利率、低息互助,凡加入的社員,必須履行先儲蓄後貸款的義務,當儲蓄達到所需貸款額的40%—50%時,才有資格貸款。二是政府有多種多樣的獎勵,包括住房儲蓄獎金、僱員資金積蓄款、僱員儲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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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歐洲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