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邻居车位17年 法院判决车位归使用人所有 | 居外专栏

你是房子的真正主人么?

在加拿大买房买地,最让人放心的就是有了真正的永久土地所有权。不像在中国,你买房只买到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有的还没有,因为土地被长期闲置),所以很多人来到加拿大最愿意的就是买房买物业,真正当上“地主”的是不是心里更踏实呢?

2017年4月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的一则判决让许多买房人心里惊了一下,原来所有权也不是就象写在物业位置图(Surveyor Certificate of location)上的那样保险。即使房屋买卖合同在土地房产局注册了,有时也不代表你的地主身份真正万无一失了。

这个产权纠纷发生在魁北克的Alain Ostiguy、Valérie Savard夫妇和他们的邻居Hélène Allie之间。2011年,Ostiguy夫妇在BROMONT市附近的BROME山边买下了一幢度假屋。不久他们到新房度假时发现,本属于他们的4个停车位被邻居ALLIE夫人的儿子使用。他们几次向邻居提出不要再使用自家的停车位,并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但邻居并不理睬。于是他们向当地法院提出永久禁止令,要求法院支持他们在土地产权局所注册的房屋产权。但没想到,被告在反诉中提出按照魁北克民法中第2910条款的“占有者权利”(acquisitive prescription),由于她从1994年起就使用该停车场,所以17年下来,她已经成为停车场的实际所有者。

加拿大联邦议会

原来根据魁北克民法有关规定,如果你使用一样东西时间足够长,你就有可能成为其所有者。这样的合法占有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使用”了某个东西10年及以上的话,“使用”过程是无纷争、公开、持续、明确的。而这类所有权最终需要法庭判决来宣布。

在这个纠纷中,邻居ALLIE向法院提出有关证据,证明她从1994年开始使用本不属于她的停车场,但从来没有人反对过,就这样她像主人一样使用了17年,一直是“公开,持续,明确”的,没有任何纷争,直到OSTIGUY夫妇作为新主人出现。现在她要求法院承认她才是停车场的主人,尽管她并没有为此付出一分钱。

这一案件经过长达6年诉讼,至到联邦最高法庭,终于得出最后的结论:邻居ALLIE的占有者权利高于Ostiguy夫妇在土地产权局注册的那张买卖合同,邻居成了其中一个停车位的新主人,她想要的另一个停车位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Ostiguy夫妇,法官提出的建议则是追诉前房主赔偿他卖了这块并不属于他的停车场,只要证明前房主在卖房前知道邻居的这一侵犯行为,却并没有及时告诉他们。

这样出所意料的判决在当时还真引起了很大反响,几乎所有媒体都争相刊载。有媒体指出这是魁北克特有的司法体系下特有的法律,对加拿大其它各省都不起作用。但其实类似的这种逆权侵占的法律,在美国、澳州、香港等地都有。美国一些州法律界定,他人不经土地或房屋原业主同意,持续占有土地或房屋超过一定时限后,原业主诉讼权终止,占房者可成为新业主且不付任何代价……这对现在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人而言,还真敲起了警钟。

而对我们这些普通“地主”来说,除了买房时,我们要多留心外,还提醒我们和邻居的相处也要用一点心。象你家的栅栏如果不在分界线上,多让给了一些给领居,那块可多可少的土地一直由邻居剪草、收拾,懒得打理的你又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10年以上,那块地可就真成了领居家的了。

责编:Adam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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