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變化:賣屋今年強制報稅 主要居所須出證明 | 加拿大

根據加拿大稅局的最新報稅指引,如果有業主於去年賣屋,在本年報稅時,稅局將會要求業主提供賣屋資料,及要在報稅表的“在2016年的資本利得(或損失) ”如實申報。否則,有可能成為稅局的調查目標。最近就有壹宗案例,業主因沒有清楚申報賣屋的得失,而且以“主要住所”為由而沒有申報,結果被稅局發現,需要重新評估。如果證實當事人未有誠實報稅,稅局將會追討欠稅、利息及罰款。

政策變化:賣屋今年強制報稅 主要居所須出證明 | 加拿大
根據加拿大稅局的最新報稅指引,如果有業主於去年賣屋,在本年報稅時,稅局將會要求業主提供賣屋資料,及要在報稅表的“在2016年的資本利得(或損失) ”如實申報

根據現行的新稅務條例中,如果業主於去年出售物業,如果物業屬於“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的話,出售所賺得收益雖可獲豁免全部或部分稅項,但報稅人必須向稅局提交資料,如收購日期、收益處理,以及所出售房屋或單位的地址。

稅局這項新條例於2016年10月開始實施,標誌著稅局改變了長久以來的壹些政策。過往,納稅人是毋須向稅局填報“主要居所”的資料,及就算將“主要居所”出售,所得利益亦是全部免稅的。但稅局擔憂這個漏洞及關註到其他事項,因而制訂這項新的報稅條例,有效地追蹤及審查買賣樓房頻密,且報稱“主要居所”業主的申報是否屬實。

業主未申報遭調查

在新例下,現在讓稅局更易監控,最近發生的壹宗個案,壹名居住在多倫多的納稅人,在他的2010年報稅表上,並沒有申報當年出售了他位於央街壹個560平方遲的壹睡房的單位。該名納稅人以該單位是他的“主要居所”為理由,認為不應該征稅。

但經稅局調查後,不認同該名納稅人的講法,並作出重新評估,最後裁定該名納稅人已出售的單位是應作為納稅所得。稅局所持的理由是,在2010年,當事人從未在該柏文大廈單位居住過,亦沒有通常居住在該單位,及在任何時候該名納稅人都不是該單位的主要居住人。

根據所得稅法,壹間住宅成為“主要居所”的定義,其中的關鍵是,納稅人、配偶或孩子,必須在壹年通常都會住在該樓宇。正如法官的總結,考慮的關鍵是這是否納稅人的主要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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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西岸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