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给小夫妻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居外专栏

撰文:澳大利亚法律执业博士林汇铭

一方父母出资给其子女买房用做结婚是很常见的。然而,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如何确定其出资的性质并进行财产分割是家庭法诉讼中常见的问题。


问题一

当父母出资给其子女买房 ,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这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对婚姻财产分割上会产生什么实质影响?

实践案例1:

丈夫H的父母P在2010年出资1百万给小夫妻购买了一套房产,此房产登记在丈夫H的名下。


问题二

法院如何确定其父母在出资时的真实意图?

实践问题:补充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不限于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借款还是赠与:

实践案例2:

男方H的父母P在2010年出资1百万为小夫妻购置房产,并未要求其子女还款。2019年夫妻关系变差,同年,男方H和其父母P补签了借款协议。2020年,夫妻关系破裂,进行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时出资父母P主张这是一笔债务。

法院更倾向于这是赠与, 因为:

1. 借款协议是在出资9年后订立的;

2. 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父母并没有主张还款,其子女也没有还款行为;

3. 2019年的借款协议是在夫妻关系破裂期间订立的。

综上:法院会认为如果不是当事人婚姻关系破裂,其出资父母P不会主张这是一笔债务。9年后补充的借款协议是一种法律手段,不足以证明其出资时的真正意图,不能推翻赠与的法律推定,由此认定为赠与。这意味着在婚姻家庭法的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的净财产价值不会因此减少。


问题三

对于恶意减少夫妻资产的行为,比如通过出售房屋来偿还债务,另一方婚姻当事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在该房屋上的利益?

实践案例 3:

在婚姻关系中,男方H的父母P出资购买房屋 (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为男方H),他们之间有借贷协议,并在房产上注册了抵押(Registered Mortgage),男方H要通过出售房屋来偿还其父母P的债务。女方W知道此事后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来保护自己在该房屋上的权益?

尽管女方W在此房屋的房产证上没有写名字,但仍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保护自己在此房屋上的权益。

途径一:如果走到了婚姻财产分割诉讼,你可以在递交的证词(Affidavit)中阐述夫妻共同的财产包括其房屋,阐明男方H通过转让财产来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让法院做最终裁决。

途径二:向所有权登记处(Registrar of Titles)提出一个警告(Lodge a Caveat)。房产所有人H不能出售房屋,除非移除这个警告。这个警告的有效期是3个月,在有效期间,你必须要开始诉讼程序并且告知Registrar of Titles。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所有权人H不想等待3个月,他有权利迫使你在14天内开始诉讼程序,也可以向Supreme Court 提出移除警告的申请。如果证明了你在此房屋上并没有法律上的权益,那么产权人H可能要求你赔偿因为该警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澳大利亚法律执业博士林汇铭 为您解析澳洲投资法与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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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将严查房地产交易洗钱行为,对中国投资者影响有多大?

虽然德国对资金流动的监管也并不宽松,然而,根据专门负责反洗钱的德国联邦金融情报部门(FIU)9月发布的最新报告,2018年德国有报告的涉嫌洗钱案为77252例,而2019年这一数字已大幅上升至114914例,其中非金融部门(包括房地产交易、商品交易、赌博等)涉及的洗钱金额可能高达300亿欧元。据该报告称,这些资金主要来自毒品生意,通过买卖财产转而流入合法通道。

德国哈雷-维滕贝格大学(University of Halle-Wittenberg)此前一项研究表明,在德国,每年洗钱的金额可能达1000亿欧元之多,而其中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就有200亿欧元。绿党的财政政策发言人帕斯(Lisa Paus)最近也再次对德国政府仍然允许用现金买房提出了抗议。

为应对来自各界的压力,德国联邦政府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项关于房地产交易的新规,如果将来投资者使用全部或部分现金或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公证人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


新规:公证人应举报所有涉嫌洗钱交易

对于“为什么不禁止用现金买房”的问题,德国财政部长肖尔茨(Olaf Scholz)此前曾表示,使用现金受到人们的欢迎,且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了可疑的洗钱行为,经纪人或公证人可以向当地金融情报机构报案。

根据前述报告,金融部门(包括信贷机构、保险公司等)仍是洗钱的“重灾区”,2019年涉嫌洗钱案为103697例,与2018年同期相比上升了约50%;而非金融部门涉嫌洗钱案虽然总数少,但增速却更快,从597例飙升至1512例。

从表面数字上看,非金融部门的洗钱活动远少于金融部门,但不等于非金融部门的洗钱现象并不严重——这主要是因为相关机构对非金融部门的洗钱活动监控更为困难,同时个案涉及的金额也更大。

以房地产交易为例,据德国房地产咨询网站Immowelt的统计数据,8-9月德国市面上一套90-120平方米的公寓平均售价约36.7万欧元,这意味着即使只有数百例涉嫌洗钱案件,涉及的金额也已高达数亿欧元。

根据德国法律,房屋或土地交易都必须经过公证人公证,因此公证人也有义务向监管部门对可疑交易进行举报,但公证人实际举报的数量却十分之少。根据FIU的报告,2019年总共只有17例。

德国联邦公证人协会(BNOTK)对此解释称,并非现实中可疑的交易数量少,而是根据欧盟当前规定,只有在确信交易涉及洗钱,且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公证人才能进行举报;如果仅仅是出于怀疑,由于法定的保密义务,公证人不允许进行举报。

不过,即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反洗钱法报告义务-房地产》,明确规定了公证人(及律师)在交易中的监管义务:如果投资者来自被欧盟认为的高风险国家,比如巴拿马、尼日利亚或伊朗;如果投资者全部或部分用现金、加密货币来支付交易;如果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等情况下,公证人(及律师)都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

但是新规并不能堵上所有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洗钱漏洞,如果不是直接购买房产,而是先收购房地产公司的股份,然后再想方设法卖掉该公司拥有的房产套现,就能逃避正常的监管。罗莎·卢森堡基金会最近对柏林433家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中135家都不能从公开的注册信息中找到其股东的真实身份。


专家:新规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有限

德国法兰克福一位资深房地产经纪人李佳(化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对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早已十分严格,自己曾有一名客户仅仅因为接收了父母从国内汇来的10000欧元,就被德意志银行要求提供书面解释,并在两周后收到了银行发出的注销账户通知。

李佳认为,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规其实主要是针对来自东欧和南欧的金融犯罪组织,因为上述地区的人想要带着现金来德国十分容易,而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中国也并不是欧盟认为的可能涉嫌金融犯罪的高风险国家。他还称,虽然也曾听闻有当地中餐馆的老板买房时用全额现金从而被怀疑涉嫌洗钱,但只是个别案例,并非常态。大多数中国的投资者在德国买房都是出于刚需为主,而并非以洗钱为目的。

第一财经记者也发现多家德媒都曾报道过中国投资者在德国的购房潮,但报道的重点大多都是担忧将推动德国房价进一步上涨等。

亚洲房产科技集团居外IQI执行主席奇米尔(Georg Chmiel)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中国买家对德国房产的需求以长线投资为主,加上由于疫情和国际政局变化等原因,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家长对德国的大学教育感兴趣,因此不排除将来因为子女教育需求而去德国买房的人数增加。根据居外网的数据,今年第一季度,德国在最受中国人欢迎的海外购房目的地中排在第九位。

居外精选西柏林的中心夏洛滕堡的一居室公寓,建筑面积48平方米,采光极充足;2019年整体翻新过,可拎包入住。但最具吸引力的,还是它极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无论是自住还是投资都非常合适,房价约¥ 227万。

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米库斯(Rudolf Mikus)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人热衷于投资德国房产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因为中国投资者首先想要的是安全的投资,而德国的资产显然十分符合这一需求。目前还没有迹象表明,这种趋势从长期看会被打破。


更多德国房地产相关文章:

来源:第一财经
责编:Zoe Chan


居外早有文章表明,德国房产被封为“西方不败”,不仅具有价格优势,保值能力可观,而且还能给买主带来以房养学等投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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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和澳洲相关逃税裁判规则|居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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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房产交易中也存在为了逃税漏税的“阴阳合同”。本期法律专栏整理相关典型案例,从“阴阳合同”效力、逃税处罚以及违法责任等方面提炼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昆士兰州的 Peter 与 Alex 作为买卖双方签订了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阴合同”)。在准备交割过户手续时,为了减少相关税务,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价较低的房屋买卖合同(“阳合同”)。由于第二份合同(“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办理房屋产权变动登记的目的而签订的,并且该“阳合同”约定的房价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违反相关税务规定与产权法规定,因此应当认定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阳合同”)无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 Peter 与 Alex 作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共签订了两份合同,两份合同的成交金额不同,究竟以哪份合同为准,哪份合同才是真正有效的买卖合同?
这类案件在二手房交易中俗称“阴阳合同”,就是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缴税费等目的,向相关部门隐瞒房屋的总价,在签订由 Real Estate Institute Queensland (昆士兰房地产协会)与 Queensland Law Society(昆士兰律师公会)联合定制的 Contract for Houses and Residential Land(房屋与住宅用地合同)时,将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格虚报低价。由此,可能会导致买卖双方因价格不同发生争议,两份合同的效力发生冲突。

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首先要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某特定事项自愿达成合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说,从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两份合同都已成立。在合同条款有不一致的时候,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呢?我们认为应从双方订立合同的不同时间及其目的来进行分析,就第一份“阴合同”来讲,是双方当事人就系争房屋的买卖、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根据《澳大利亚合同法》(Australian Contract Law)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土地产权法》(Land Title Act)规定产权受让人应就不动产的设立与变更进行不动产登记,即适用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Torrens Title System)。

所以,在确认 Alex 作为卖方是有权转让后,Peter 作为买方订立的第一份“阴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认定应当保护交易安全。而第二份“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办理房屋产权变动登记的目的而签订的,是为了实现第一份“阴合同”的履行、使第一份“阴合同”关于产权变动的约定经登记生效而订立,所以就这一部分内容应当是继续有效的。而关于房价的约定,因为是为了减少交税而故意虚报的,买卖双方为了少缴税恶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额,损害了社会利益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该“阳合同”的成交金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是“阳合同”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为避税另行签订房价较低的房屋买卖“阳合同”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在另一个案例中,某华人公司从事黄金买卖居间业务,收入来源是对交易额收取相关佣金。但税务局发现该公司提供的销售发票内容上并没有正确的体现出该业务模式。该公司向澳洲税务局(ATO)申报的商业运作表(BAS)数据直接采用的是银行对账单的净值,而没有正确的按照财务系统中的销售金额、 采购金额等分类进行申报。此外,该公司的销售存在没有给客户提供发票以及消费税(GST)争议的问题,从而导致客户拒付货款并投诉到澳洲税务局。 澳洲税务局根据投诉的信息对该公司进行审计并由此发现问题,认定涉案公司不能在采购方面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因而少交了 1300 万澳元的消费税(GST)。对此,在 2017 年,澳大利亚行政上诉法庭裁决(AAT)要求涉案公司补交 1300 万澳元消费税(GST),并对其处以逾 700 万澳元的罚款。

而对于违规的罚款,澳大利亚税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存在重大的虚假和误导信息,除了以下两种情况,税务局将对纳税人进行惩罚:
  1. 纳税人在申报时履行了合理的义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行为;
  2. 纳税人聘请了注册税务代理进行税务申报工作,并向税务代理提供了所有相关的税务信息。
  • 一旦决定处以罚款,罚款的金额主要取决于以下两点,其起点是需要补税金额的50%, 而如果纳税人曾有类似的罚款记录,那么罚款的起点将会增加 20%:
  1. 纳税人是否存在少交税的行为;
  2. 所认定的纳税人少交税行为的性质。

澳洲税务局对税务审查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其行政权力集中,体系严密,监管也十分严格,每年都会对不同领域进行严查,一般的逃税漏税行为很可能会被很快发现。倘若“阴阳合同”被认定实属且该案发生在澳洲的话,案情严重且金额之巨大将会引起各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包括但绝对不会仅限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澳洲税务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澳洲犯罪委员会(Australian Crime Commission)、澳洲司法部(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澳大利亚的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反重大经济犯罪工作组(Serious Financial Crime Taskforce)以及联邦澳大利亚联邦检察署(Commonwealth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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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购房?物业代持?“间接持有”海外房产的游戏法则︱居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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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购澳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澳洲房产,并以他人的名义与身份登记房产所有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持人并未实际出资,但仍在法律上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实际出资人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却对投资行为实际出资。

我们为遇到此法律问题的读者们总结归纳以下法律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或警醒更多面临类似问题的“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们。

注意点1:FIRB对于买家签证以及身份的规定

对于大部分的二手房,澳大利亚海外投资审批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设置了一系列门槛来限制海外人士直接购买。FIRB规定,海外买家一般被禁止购买澳洲已建住房,但在澳洲的临时居民可以申请购买一处二手房作为并且仅能够作为个人居住用途,但在签证到期离开澳洲时需出售此住房。这造成了一些没有澳洲身份的人求助当地的永居人士作为“买家”挂名购买二手房产。

更重要的是,此类代持行为本身可能涉嫌对政府机构的隐瞒或者欺骗行为,更有甚者可能面临政府机构的起诉(包括刑事诉讼)。FIRB对于隐瞒海外投资人身份或代为持有海外投资人的物业来逃避海外人士购房申请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违反者不仅会被罚款及强制出售物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刑事诉讼。这对代持人和物业实际拥有人都是非常大的违规风险。

注意点2:关于首次置业补贴与印花税减免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针对海外投资人购买物业上都有明确的规定。总体来说,海外人士购买物业必须要通过海外人士购房申请的审批且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申请费,一些州政府也对海外人士收取比本地购房者多出7%-8%的印花税,由此不难想象外国人为了规避政策成本,希望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在澳购房的需求是有多旺盛。

海外人士通常无法通过自身申请州政府给予的首次置业的补贴或印花税减免。而有当地永居身份的代持人则很有可能通过满足以下条件,为实际出资人获得优惠:

首次置业补贴(1-2万澳元)申请条件:

  1. 必须是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
  2. 购房者从未在澳大利亚任何州拥有房产;
  3. 购房者年龄满18周岁;
  4. 必须购买价值不超过75万澳元的新房。

首次置业印花税减免政策申请条件:

  1. 购房者从未在任何国家购买过房产;
  2. 购房者从未申请过首次置业补贴;
  3. 新房交付后,必须在该房产内连续居住12个月或以上;
  4. 购房者必须年满18周岁。

注意点3:关于银行贷款的抵押与还款

在2016年之后,澳洲对海外人士贷款愈发收紧,甚至关闭。因此,通过有澳洲身份与本地收入的代持人来取得贷款也成为一些实际首付出资人的考虑选项。实际出资人往往会与代持人约定,所有贷款均仍由出资人偿还。若实际出资人没有适当履行还款义务,则会影响银行对代持人的信用评级与再贷款能力,或是强制要求代持人偿还贷款。

注意点4:“代持协议”下代持人与出资人的二者权利义务

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代持协议”,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产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由出资人支付的,是否应该认定登记在代持人名下的房屋属于代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是否归出资人所有,而非代持人所有?

澳洲实行托伦斯登记制度,该制度的核心为“登记生效主义“。因此“挂名购房”后,作为登记权利人的代持人一旦反悔,即使实际出资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挂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会面临繁琐与漫长的法律举证程序;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挂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实际出资人自身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导致金钱房产两失。

在托伦斯登记制度下,如果代持人决定转卖此房产,也无需征得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如果新买家为善意第三人且在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已没有可能要求取消此交易拿回房产产权。即使能够证明“挂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追究代持人的相应责任。

此外,如果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实际出资人者与代持人之间出现了与产权相关的纠纷,那么实际出资人就会十分被动。由于所涉及的物业产权是注册在代持人名下,法院会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所有权,而这方面举证十分困难。即使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购房时的出资凭证,代持人也可以主张对方的出资行为属于借贷行为,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很难保护自己在物业增值部分的所得。如果代持人是实际购房者的家人,代持人甚至可以主张出资行为属于赠予行为,实际出资人甚至可能因此分文不得。

最后,与代持人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也可能导致实际出资人十分被动。这包括代持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导致破产需要拍卖名下物业清偿债务,代持人意外死亡的遗产继承问题,代持人婚姻状况所设计的财产分割,代持人与租客邻居产生的矛盾以及因物业贬值产生的银行债务问题等等。

注意点4:“代持协议”下卖家、代持人与出资人的三者法律关系

挂名购房情形一般具有双重性特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 一个是由出借名义人(代持人)和不具有购房资格或条件的人(实际出资人)之间形成的借用名义的法律关系;
  • 另一个是由出借名义人(代持人)与房产卖家之间形成的房产买卖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通常关系较为密切,澳洲法院审理的“挂名购房”纠纷中甚至多有亲属关系。因此双方基于信任,很多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约定并不明确。但由于借名购房本身隐藏着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十分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因此,在考虑“挂名购房”前,务必确保双方获得了独立且充足的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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