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房東驅逐租客有哪些辦法? | 居外專欄

最近的一個法律案件引起了人們對房東占有權的關註。

如果房地產部門要確保長期租賃的可行性,則首先必須確保英國的房東及未來的房地產投資者收回物業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護。然而,引起物業收回的情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在私人房地產領域,政府支持人們提供時間更長的租約。然而,出於對占有權的擔憂,房東們對長期租約表現出了一些抗拒。他們擔心,更長的租期可能會影響他們收回物業。

在特雷卡爾住宅有限公司(Trecarrel House Limited)訴朗斯菲爾德(Rouncefield)一案中,房東試圖收回他們的物業,但法院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然而,租客向法院提出上訴,稱房東在他們搬入之前沒有向他們提供燃氣安全證書。

房東在他們搬入後才提供了證書。因此,法院裁定,第21條不適用於本案。法官說,如果房東在租客入住前沒有提供燃氣安全證書,則房東就不能按照第21條的通知規定驅逐租客。他補充道,房東無法在租客搬入後再通過提供證書來解決這一問題。

根據《1998年燃氣安全(安裝和使用)條例(Gas Safety (Installation and Use) Regulations 1998)》,房東必須在兩年內保存好燃氣安全檢查記錄。此外,他們必須在任何新租客搬入前向對方提供一份燃氣安全證書副本。如果不這樣做,他們就不能按照第21條通知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

因此,房東應確保其行為滿足《1998年燃氣安全(安裝和使用)條例》的所有要求。他們應該在租客搬入之前,而不是搬入之後提供燃氣安全證書。過去,房東在租客搬入後才提供燃氣安全證書的做法是一種慣例。然而,最近的庭審案件證實了這是一種錯誤的做法。

2018年9月,英國倫敦,建於1900年代早期的老房子

如果房東在租客搬入前未向租客提供燃氣安全證書,則第21條通知的規定無效。面對這種情況,住宅業主協會(Residential Landlords Association)表示了對房東的支持。他們的論點是,如果房東第21條通知送達之前就提供了燃氣安全證書,則該證書應視為有效。然而,這樣的觀點是錯誤的。如果您想按照第21條通知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則您必須滿足1998年《氣體安全(安裝和使用)條例》的所有要求。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作為房東的物業權利信息,請咨詢您在倫敦的房地產經紀公司——石聯國際(StoneLink International)的房地產顧問。

責編:Adam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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