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聯名購澳房,到底寫誰的名字?|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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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澳房,問及最多的除了價格稅貸、地域環境、發展趨勢外,聯名購房也成為越來越多購房者關心的問題。在購房時詢問以誰的名義作為產權人最合適:自己一個人的名字,配偶的名字還是孩子的名字呢?

其實在澳大利亞完善的土地法和財產法體制下,聯名購房是一個非常靈活的購房方式,可以是夫妻聯名,夫妻一方與孩子聯名,也可以是夫妻與孩子三人聯名。

共同共有 – Joint Tenancy

在聯名購房時,除非購房者作出特別聲明,一般都會按照共同共有來簽訂購房合同。其特點是:

  • “不分你我”:所有購房者共同擁有該房產,即房屋風險、權利和收益由所有聯名者共同享有和分擔。
  • “生還原則”(Principle of Survivorship):共同共有在遺產方面可以省掉許多麻煩,也少了很多法律的手續。如果其中一方過世,則其名下原有的權益便自動歸其余還在生的一方。

缺點是: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把房產的產權租、售給第三方,則需要得到另一聯名者的同意。如果當初買房的時候其中一方支付了比較多的首付,但是買房之後擁有產權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那麼對於房子的產權擁有就是50/50的比例。一般來說,即使將來賣掉房子的收益,也必須是以50/50的比例去分配。

舉例來說:王大哥和王大嫂以共同共有聯名購房,則王大哥和王大嫂各自擁有該房產50%的所有權。如果王大哥去世,則其名下的所有權自動且立刻歸為王大嫂所有,即王大嫂成為唯一的業主。如果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以共同共有聯名購房,則三人各自擁有該房產33.3%所有權,如果王大哥過世,其名下的所有權自動且立刻歸為王大嫂和小王所有,即王大嫂和小王各占該物業的50%所有權。

按份共有 – Tenancy in Common

特點是:

  • “比例分你我”:與上述共同共有不同的是,購房者可以按照份數比例自由分配每位購房者名下對該物業的所有權。
  • “自由分配”:聯名者一方可以不需要獲得其他共享權益業主同意的情況下,較為自由的將屬於自己名下的利益自由轉售或送贈給他人。
  • “出資不同“的首選:如果在最初購買這個房子的時候,雙方所支付的首付是不一樣的話,那麼這種產權結構也是比較合適的。因為這種產權結構可以接受不同比例的擁有制度。

這種方式的缺點是:購房者一方有權利將期所擁有的房屋產權賣給任何一個人,即使另外一方不同意也必須遵循。如果果聯名者一方過世,房子不會自動轉到另外一個人的名下,而是需要按照遺囑來進行分配,法律手續較共同共有會相對繁瑣。

舉例來說: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三人以按份共有聯名購買房產,並決定出資最多的王大哥占該物業50%的利益,王大嫂占30%,小王占20%。如果王大嫂過世,則其名下這50%的利益可以作為遺產由其順位繼承人依《繼承法》全權繼承,而不是自動按25%與25%分配給王大嫂和小王。

如果買家決定以聯名的方式買房,無論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還是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均需要在購房合同上將所有買家的名字列明,包括聯名方式。在繳納印花稅、房產過戶轉讓以及向土地局登記買家的產權時,都需要列明聯名買房的方式及比例。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聯名者就需要將自己的聯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師,由律師建議買家最合適其情況的聯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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