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聯名購澳房,到底寫誰的名字?|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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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澳房,問及最多的除了價格稅貸、地域環境、發展趨勢外,聯名購房也成為越來越多購房者關心的問題。在購房時詢問以誰的名義作為產權人最合適:自己一個人的名字,配偶的名字還是孩子的名字呢?

其實在澳大利亞完善的土地法和財產法體制下,聯名購房是一個非常靈活的購房方式,可以是夫妻聯名,夫妻一方與孩子聯名,也可以是夫妻與孩子三人聯名。

共同共有 – Joint Tenancy

在聯名購房時,除非購房者作出特別聲明,一般都會按照共同共有來簽訂購房合同。其特點是:

  • “不分你我”:所有購房者共同擁有該房產,即房屋風險、權利和收益由所有聯名者共同享有和分擔。
  • “生還原則”(Principle of Survivorship):共同共有在遺產方面可以省掉許多麻煩,也少了很多法律的手續。如果其中一方過世,則其名下原有的權益便自動歸其余還在生的一方。

缺點是: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把房產的產權租、售給第三方,則需要得到另一聯名者的同意。如果當初買房的時候其中一方支付了比較多的首付,但是買房之後擁有產權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那麼對於房子的產權擁有就是50/50的比例。一般來說,即使將來賣掉房子的收益,也必須是以50/50的比例去分配。

舉例來說:王大哥和王大嫂以共同共有聯名購房,則王大哥和王大嫂各自擁有該房產50%的所有權。如果王大哥去世,則其名下的所有權自動且立刻歸為王大嫂所有,即王大嫂成為唯一的業主。如果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以共同共有聯名購房,則三人各自擁有該房產33.3%所有權,如果王大哥過世,其名下的所有權自動且立刻歸為王大嫂和小王所有,即王大嫂和小王各占該物業的50%所有權。

按份共有 – Tenancy in Common

特點是:

  • “比例分你我”:與上述共同共有不同的是,購房者可以按照份數比例自由分配每位購房者名下對該物業的所有權。
  • “自由分配”:聯名者一方可以不需要獲得其他共享權益業主同意的情況下,較為自由的將屬於自己名下的利益自由轉售或送贈給他人。
  • “出資不同“的首選:如果在最初購買這個房子的時候,雙方所支付的首付是不一樣的話,那麼這種產權結構也是比較合適的。因為這種產權結構可以接受不同比例的擁有制度。

這種方式的缺點是:購房者一方有權利將期所擁有的房屋產權賣給任何一個人,即使另外一方不同意也必須遵循。如果果聯名者一方過世,房子不會自動轉到另外一個人的名下,而是需要按照遺囑來進行分配,法律手續較共同共有會相對繁瑣。

舉例來說: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三人以按份共有聯名購買房產,並決定出資最多的王大哥占該物業50%的利益,王大嫂占30%,小王占20%。如果王大嫂過世,則其名下這50%的利益可以作為遺產由其順位繼承人依《繼承法》全權繼承,而不是自動按25%與25%分配給王大嫂和小王。

如果買家決定以聯名的方式買房,無論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還是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均需要在購房合同上將所有買家的名字列明,包括聯名方式。在繳納印花稅、房產過戶轉讓以及向土地局登記買家的產權時,都需要列明聯名買房的方式及比例。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聯名者就需要將自己的聯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師,由律師建議買家最合適其情況的聯名方式。

 

 

中澳雙證律師林匯銘專欄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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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楊泱解析澳洲房産投資 | 澳洲

澳大利亞海外人士購房申請更新

自2015年12月1日起澳大利亞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實行新政已過了一年多,在這期間,根據市場需求和綜合考慮,在不違反國家利益這一准則的前提下,FIRB的政策也隨著時間推移進行了一些修正和補充。今天讓我們一起關注一下有哪些變化。【閱讀原文

 

澳大利亞購房的外國投資審查(FIRB)實例披露

上一期專欄我們講到在澳大利亞購房的海外買家可以申請“拍賣豁免證書”。根據FIRB條例規定,拍賣豁免證書的目的是為了幫助需要參加拍賣的買家避免申請幾個不同的批准函僅僅為了能夠參加拍賣,且限制條件之一是買家必須通過拍賣購買該物業。本期我們將透過兩個實例與大家分享一些注意事項。【閱讀原文

 

“拍賣豁免證書”——澳洲購房不懂這就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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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在澳大利亞可以購買二手房嗎?華人律師親自解答

近期很多讀者朋友來信詢問,想給在澳大利亞留學的孩子置業,看中了當地的二手房。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購買二手房呢?讓我來解讀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留學生在澳購買二手房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閱讀原文

 

澳大利亞海外人士購買住宅物業新政追蹤

自2015年12月1日起澳大利亞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實行新政以來已過了月余,審查FIRB海外人士在澳買居住物業許可申請的執行機構也從委員會移交至了澳大利亞稅務局(ATO)。這次我們主要來看下新政實行以來的效果。【閱讀原文

 

澳洲房產投資常見Q&A:海外買家可以在交房前轉賣樓花嗎?

近日,不少澳洲房產買家來咨詢是否可以在土地交割前將樓花或者空地轉賣出去。簡單來說是有可能這樣操作的,基本流程讓我用一個例子來具體說明。而海外買家如欲買地建房,則只有在獲得“賣地許可”之下才能合規的轉賣空地。閱讀原文

 

【最權威!最完整!】海外人士購買澳大利亞住宅物業新政解讀

澳大利亞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宣布將於2015年12月1日起,除了開始收取申請費外,還有加大力度的合規機制。在新政開始前,FIRB的合規及處罰機制相對比較薄弱,令一些投資者鑽了空子以不合規的方式購買了澳洲房產。楊泱律師總結新政下違反住宅物業規定的處罰機制,讓各位讀者一目了然。閱讀原文

 

人民幣貶值 現在還應進入澳洲房市嗎?律師:趁早抓住好時機

人民幣貶值對於中國買家在澳的購買力有一定影響,但由於澳元彙率同時暴跌,海外買家反而比本地買家更加受益。而且,澳大利亞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已確認將於2015年12月1日向海外買家征收買房申請費,有意在澳置業的買家於 12月前訂購物業即省5000澳元。所以現在不失為一個入場的好時機。閱讀原文

 

澳大利亞律師為你解析 “重大投資者移民簽證(SIV)”新政三大變化

澳大利亞重大投資者計劃於2012年11月推出。對於在四年時間裡投資不少於500萬澳幣的投資者,該簽證為其提供分兩步獲得永居身份的途徑。相較於其他投資類移民 簽證的要求,SIV簽證申請人無需滿足英語語言要求或商業技能要求。閱讀原文

 

在澳洲如何保護子女婚前財產——房產

在一個沒有“婚前”與“婚後”財產一說的國度,該如何保護自己子女的婚前財產——房產?上期專欄中,我就明確表示,澳洲就是一個無“婚前婚後財產”一說的國家,所以,對於在子女留學期間就早早為他們購買房產的家長來說,本期我介紹到的4大方式值得一鑒。【閱讀原文

 

澳洲無婚前婚後財產一說 購買澳洲房產需多加思量

隨著澳幣彙率和利率的雙重下滑,很多國人同胞踊躍到澳洲購房。一些在澳洲留學工作的年輕人,在父母的支持下也將購房計劃提前了幾年。但是有一個問題始終困擾著這些父母:如果今後子女與配偶分開,由父母所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會最為婚前財產需分給配偶?本期,我就來詳解這個問題。【閱讀原文

 

購買澳洲樓花 開發商在什麼情況下才可取消售房合同?

一則有關悉尼房產開發商在出售樓花約一年多後取消合同退回定金的消息引起了不小震動。雖然買家在簽訂合同時的10%定金可以被悉數退回,但是購買樓花後等待的這一年多時間裡,房價上漲的機會成本是再也追不回來了。那麼,開發商究竟是否要承擔所謂的“違約責任”呢?【閱讀原文

 

澳大利亞政府向海外置業者收取買房申請費為哪般?

一則有關聯邦政府欲向在澳購房的海外置業者收取申請費的新聞引起了中國房產投資者的極度關注。本期,我將對此話題稍作分析,探討一次澳洲政府收取買房申請到底為哪般?【閱讀原文

 

投資澳洲樓花如何避免潛在風險?

投資樓花的風險相信大家都有所耳聞,那在法律健全的澳洲投資樓花是否就不會存有風險?當然不是。在投資樓花的過程中有一些投資者不可避免的風險,但是有一些是可以避免的。本期,我將於大家分享如何避免潛在風險。【閱讀原文

 

如何降低澳大利亞物業持有成本之房屋土地稅

在澳大利亞購買物業除了需向政府繳納印花稅外,在持有過程中需要每年向各州政府繳納土地稅。土地稅支出有時候困擾著很多澳洲房產投資人,而且很多時候還影響到他們的投資回報。本期我將向投資者介紹如何降低投資成本的方法。【閱讀原文

 

澳洲房屋出租:自尋租客,省錢 委托經紀,省事

投資者在順利拿到房屋後,該如何出租房屋?自己出租和管理還是委托專業機構?不論在選擇哪一種方式,都有相應的利與弊。本期我就為投資者分析這種方式的利和弊。【閱讀原文

 

澳洲貸款政策縮緊對海外投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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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住宅房價走高 到底誰是高房價背後的始作俑者?

購買澳洲房產的海外投資者越來越多,同時,澳洲房價也不斷走高。因此,各大媒體都把房價走高的歸因於海外買家。但事實真是如此嗎?本期我將詳析澳洲房價走高的原因。【閱讀原文

 

投資澳洲土地不可忽視的附帶限制——地役權

現今,有越來越多的買家在澳洲選擇帶有土地的住宅。這一類的住宅雖然價格比一般住宅價格偏高,但是土地的升值幅度卻很大。在此類房屋產證上所注明的地役權是許多買家所關心的,不過又有多少買家對地役權真正了解?本期我將為投資詳解地役權。【閱讀原文

 

澳洲聯名購房3大方式 多與律師溝通可免後顧之憂

該以誰的名義購房?這是許多房產買家都會遇到的問題之一。但或許買家們都忽略了一個點,在澳洲是可以聯名購房的。本期就將為中國投資者介紹如何在澳洲聯名購房。【閱讀全文

 

投資澳洲房產 有三類產權可不要搞錯了!

在澳洲投資房產,中國投資者定會遇見三類房產所有權:托倫斯所有權、分契式所有權和其他所有權。這三種房屋所有權都對應著不同的地產類型,但是海外投資者很容易混淆。本期專欄,我就來介紹這三類所有權。閱讀全文

 

澳大利亞買房訂金的持有與管理

在簽署了購房合同後的所付訂金是有誰來管理與持有?在房屋交割前,這10%的定金是否安全?買家的利益是否會受到損害?本期專欄為投資者詳細解答。閱讀全文

 

澳洲房屋拍賣規則多 多參加觀摩會提高拍賣成功率

澳洲的房屋拍賣會在當地非常的流行,幾乎所有的二手房都是通過拍賣來尋找新戶主的。中國的投資者一定了解,海外投資者是不能購買二手房的,是不是就意味著國內的投資者不能參加拍賣會或是沒有任何機會通過拍賣購得理想房屋?當然不是。在這期專欄中,我我就為投資者詳解澳洲的房屋拍賣會。閱讀全文

 

農業大國澳洲鼓勵投資農地 3類購買渠道適合外籍投資者 

據澳洲最新調查報告顯示,僅2兩年的時間內,外資持有澳洲農田增值470萬公頃。對於海外投資者購買農業土地方面,澳洲是對外籍人士有相關的限制或特殊的政策?外籍投資者可以通過哪些渠道購買?本期我將為中國買家一一詳解。閱讀全文

 

能省印花稅能選喜愛戶型的投資方式——買地建房

在澳洲投資房產,如何為自己省下一筆可觀的印花稅費用?怎樣住進自己理想的戶型?買地建房就能一舉兩得。那麼,海外投資如何在澳洲買地建房呢? Posted on Categories Special Investment Column FeatureTags , , , , , , , , , , , , , , , Leave a comment on 律師楊泱解析澳洲房産投資 | 澳洲

澳洲 | 在澳洲“以房養學”,父母與孩子如何聯名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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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澳房,問及最多的除了價格稅貸、地域環境、發展趨勢外,聯名購房也成為越來越多購房者關心的問題。因此,本期的《土地法專欄》邀請擁有中澳兩國律師執業資格的林匯銘律師來解析澳洲聯名購房。

實務中,許多律所客戶或朋友都會在購房時詢問以誰的名義作為產權人最合適:自己一個人的名字,配偶的名字還是孩子的名字呢?其實在澳大利亞完善的土地法和財產法體制下,聯名購房是一個非常靈活的購房方式,可以是夫妻聯名,夫妻一方與孩子聯名,也可以是夫妻與孩子三人聯名。

在澳大利亞完善的土地法和財產法體制下,聯名購房是一個非常靈活的購房方式
在澳大利亞完善的土地法和財產法體制下,聯名購房是一個非常靈活的購房方式
  • 共同共有 – Joint Tenancy

在聯名購房時,除非購房者作出特別聲明,一般都會按照共同共有來簽訂購房合同。

  1. 特點:
  • “不分你我:所有購房者共同擁有該房產,即房屋風險、權利和收益由所有聯名者共同享有和分擔。
  • “生還原則”(Principle of Survivorship):共同共有在遺產方面可以省掉許多麻煩,也少了很多法律的手續。如果其中一方過世,則其名下原有的權益便自動歸其余還在生的一方。
如果其中一方過世,則其名下原有的權益便自動歸其余還在生的一方
如果其中一方過世,則其名下原有的權益便自動歸其余還在生的一方
  1. 缺點:
  • 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把房產的產權租、售給第三方,則需要得到另一聯名者的同意。
  • 如果當初買房的時候其中一方支付了比較多的首付,但是買房之後擁有產權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那麼對於房子的產權擁有就是50/50的比例。一般來說,即使將來賣掉房子的收益,也必須是以50/50的比例去分配。
  1. 案例解析:王大哥和王大嫂以共同共有聯名購房,則王大哥和王大嫂各自擁有該房產50%的所有權。如果王大哥去世,則其名下的所有權自動且立刻歸為王大嫂所有,即王大嫂成為唯一的業主。

如果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以共同共有聯名購房,則三人各自擁有該房產33.3%所有權,如果王大哥過世,其名下的所有權自動且立刻歸為王大嫂和小王所有,即王大嫂和小王各占該物業的50%所有權。

  • 按份共有 – Tenancy in Common
  1. 特點:
  • “比例分你我”:與上述共同共有不同的是,購房者可以按照份數比例自由分配每位購房者名下對該物業的所有權。
  • “自由分配”:聯名者一方可以不需要獲得其他共享權益業主同意的情況下,較為自由的將屬於自己名下的利益自由轉售或送贈給他人。
  • “出資不同“的首選:如果在最初購買這個房子的時候,雙方所支付的首付是不一樣的話,那麼這種產權結構也是比較合適的。因為這種產權結構可以接受不同比例的擁有制度。
  1. 缺點:
  • 購房者一方有權利將期所擁有的房屋產權賣給任何一個人,即使另外一方不同意也必須遵循。
  • 如果果聯名者一方過世,房子不會自動轉到另外一個人的名下,而是需要按照遺囑來進行分配,法律手續較共同共有會相對繁瑣。
如果果聯名者一方過世,房子需要按照遺囑來進行分配,法律手續較共同共有會相對繁瑣
如果果聯名者一方過世,房子需要按照遺囑來進行分配,法律手續較共同共有會相對繁瑣
  1. 案例解析: 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三人以按份共有聯名購買房產,並決定出資最多的王大哥占該物業50%的利益,王大嫂占30%,小王占20%。如果王大嫂過世,則其名下這50%的利益可以作為遺產由其順位繼承人依《繼承法》全權繼承,而不是自動按25%與25%分配給王大嫂和小王。
  • 總結:

如果買家決定以聯名的方式買房,無論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還是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均需要在購房合同上將所有買家的名字列明,包括聯名方式。在繳納印花稅、房產過戶轉讓以及向土地局登記買家的產權時,都需要列明聯名買房的方式及比例。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聯名者就需要將自己的聯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師,由律師建議買家最合適其情況的聯名方式。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聯名者就需要將自己的聯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師,由律師建議買家最合適其情況的聯名方式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聯名者就需要將自己的聯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師,由律師建議買家最合適其情況的聯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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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聯名購房3大方式 多與律師溝通可免後顧之憂

越來越多的海外買家在澳洲購房投資,或作爲日後自己與家人移民到澳洲時的落脚點。許多買家在購房時都會考慮該以誰的名義買房:是自己的名字,配偶的名字還是孩子名字?或許買家們忽略了一點,就是澳大利亞的物業可以是聯名購買的。比如說:夫妻聯名購買,也可以是夫妻一方與孩子聯名購買,甚至夫妻雙方與孩子三人共同聯名購買物業也是可以的。那麽,聯名買房是否有什麽實際意義呢?首先,讓我們瞭解一下澳大利亞聯名購房的方式。

  • 自然共有權益(Joint Tenancy

當2個或更多人共同買房時,如不做特別說明,一般都會按照自然共有權益簽訂購房合同。自然共有權益是聯名擁有物業的一種方式,幷擁有下列特點:

  1. 所有業主共同擁有該物業。當該物業的自然共有權益存在時,沒有任何特定比例分配的擁有權,即是說,業主對于該物業擁有相等的利益。如果該物業産生收入(例如:租金),則所有業主均分該收入。
  2. 自然共有權益是以“生還原則”( Principle of Survivorship ) 作準。如果其中一位業主過世,則其名下原有的權益便自動歸其餘還在生的業主。

例如:A和B以自然共有權益共同購買物業,則A和B各自擁有該物業二分之一的擁有權。如果A過世,則其名下的利益自動歸爲B所有,即B成爲唯一的業主。如果ABC三人以自然共有權益共同購買物業,則三人各占物業三分之一擁有權,如果A過世,其名下的利益自動歸爲B和C所有,即B和C各占該物業的二分之一擁有權。在這當中,幷不存在任何特定的分配比例的概念。也因此,嚴格來說,A名下的這部分利益無法作爲其遺産的一部分。

  • 按份數共享權益(Tenancy in Common

這也是聯名買房的一種形式,但與自然共享權益不同的是,擁有人可以按照份數比例自由分配每位業主名下對該物業的擁有權。而該業主名下的這部分擁有權是可以作爲其遺産由後人繼承的。同時,業主也可以不需要獲得其他共享權益業主同意的情况下,較爲自由的將屬￿自己名下的利益自由轉售或送贈給他人。

例如:ABC三人以共享權益共同購買物業,幷决定A占該物業50%的利益,B占30%,C占20%。如果A過世,則其名下這50%的利益可以作爲遺産由其順位繼承人全權繼承。

  • 聯名購房的考量

在澳大利亞,法定的遺産順位繼承人一般爲配偶。因此,在業主沒有設立遺囑的情况下,對于夫妻雙方來說,無論是按自然共享權益還是共享權益聯名購買物業,所達到的結果很有可能殊途同歸,即,夫妻一方過世後,其名下的物業很有可能歸爲其配偶所有。(當然,如果您有過多段婚姻,就應當認真考慮設立遺囑,又稱“平安紙”,以免在將來産生不必要的糾紛)。

目前,許多留學生在澳洲買房,由于其沒有還款能力,一般會考慮與父母聯名購買,這樣便可由父母出資幷承擔貸款。值得注意的是,留學生由于有澳大利亞臨居簽證,可以購買自住用途的二手房,如果是與父母合買,由于父母爲非常駐外籍人士(請參照:http://www.juwai.com/news66684.htm),則只能選擇新房或樓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購買物業後想要轉名,則需要額外支付一筆不小的費用。例如:A與其父親B共同購買一套物業,價值60萬澳元(其中需支付60萬澳元房産所産生的印花稅)。3年後,房産價值升值到90萬澳元,B將自己名下部分物業全部贈與A,則在轉讓過程中,A需要另付45萬澳元(及房産價值一的一半)所産生的印花稅(澳大利亞每個州對此要求各有不同,因此您應當事先諮詢您的會計師和律師)。考慮到澳大利亞目前沒有遺産稅(但作爲遺産獲得的財産或收入可能會受到其他相關稅務調理管制,例如:個人所得稅等),該物業也能作爲遺産的一部分較爲自由地由配偶及子女在日後繼承。

如果買家决定以聯名的方式買房,需要在購房合同上將所有買家的名字列明,包括聯名方式。按不同比例分配的,也需要事先做好比例分配。在繳納印花稅、房産過戶轉讓以及向土地局登記買家的産權時,都需要列明聯名買房的方式及比例。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投資者就需要將自己的聯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師。

我建議買家在購房前先將自己的考量與自己的律師多做溝通,以便律師能够更好的瞭解買家的計劃,也爲日後可能面臨的額外費用事先做出規劃。

楊泱專欄全集:

律師楊泱解析澳洲房産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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