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房產轉讓給子女有哪些合適的方式(三)|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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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購置的房產如何通過遺囑讓子女來繼承?上一期我們講述了如何訂立遺囑,這期我們將探討關於遺囑的一些注意事項。

遺囑存在有效性的問題,即一份遺囑可能會被質疑為無效。質疑遺囑無效,必須提出以下證明:

  • 這不是逝者最後的遺囑(逝者後來又訂立了其它遺囑)
  • 該遺囑沒有正確的簽名和見證
  • 逝者在訂立遺囑時沒有必要的心智能力
  • 該遺囑在最初簽名後已被更改,或
  • 逝者被迫或受到壓力訂立該遺囑。

另外,一份遺囑也可能會被推翻。如果逝者在立遺囑時由於各種原因可能沒有考慮到立遺囑之後發生的事情而忽略了一些人的利益,或逝者本想在去世之前修改以前所立遺囑但未能如願, 或逝者本意就不想留遺產給一個親屬,或逝者只留了非常少的遺產給一個親屬,或逝者有意或無意地把部分財產沒有寫在遺囑中。在遺囑執行時,被忽略的這部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據繼承法,這部分被忽略的人可根據繼承法的家庭條款在 12 個月之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來爭取自己的利益,這被稱為“家庭供養索賠”。

如果此前的有關條文規定是不公平的,您可以對一份具有法律效應的遺囑提出訴訟。如
果成功的話,法庭將根據您的利益為主修改原遺囑分配方案。這同樣也適用於逝者沒有
遺囑的情況下。 如果您要對遺囑提出訴訟,您必須符合 Section 57 of the Succession
Act 2006 中有資格提出訴訟的人,即:

  • 配偶
  • 前任配偶
  • 實際同居的配偶
  • 子女
  • 繼子女和孫子孫女不具備自動繼承權,但是根據 條款中的 Section 57(1)(e)(i) and (ii),他們可能會考慮成為合格繼承人
    • 逝者的家庭成員中依靠逝者生活的人
    • 與逝者有密切關系的人

一份有效的遺囑還需要有一個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是逝者遺囑中指定將在逝者去世後負責處理逝者的遺產的個人。此人應年滿18 歲,是逝者可以信任並願意承擔這一責任的個人。逝者也可以指定 一位專業人士,例如受托人與監護人機構(Trustee and Guardian) 或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有著很重要的責任,他肩負了立遺囑人的去世後的財產分配重任和話語轉達。在選擇遺囑執行人應該認真考慮。遺囑執行人的首要工作是:

  • 在立遺囑人死後收回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
  • 支付立遺囑人生前的所欠債務和葬禮等花銷
  • 按照遺囑規定遺贈資產給相關機構或個人
  • 按照遺囑的要求,在立遺囑人死後分配遺產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關系到房地產方面的遺囑在申請遺囑認證時必須報告給當地法庭。

最後,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分配原則又是如何的呢?如逝者有一個配偶但沒有孩子,遺產全部歸配偶。

  1. 如逝者有一個配偶且有一個或多個孩子,且所有孩子都是逝者和該配偶所生的孩子,遺
    產全部歸配偶。
  2. 如果逝者僅有孩子但沒有配偶,則所有孩子平分遺產。如果一個孩子已去世,但這個去
    世孩子有孩子,則逝者的該孫輩繼承去世孩子的遺產。
  3. 如果逝者僅有父母,但沒有配偶和孩子,則兩個父母平分遺產。
  4. 如果逝者僅有兄弟姐妹,但沒有配偶和孩子,沒有父母,則所有兄弟姐妹平分遺產。如
    果其中一個兄妹去世,那該去世兄妹的那一份由他或她的孩子繼承。
  5. 如果逝者僅有祖父母,但沒有配偶,沒有孩子,沒有父母, 沒有兄妹,則祖父母平分遺
    產。
  6. 如果逝者僅有叔叔和阿姨,但沒有配偶,沒有孩子,沒有父母,沒有兄妹,沒有祖父母,則所有的叔叔和阿姨平分遺產。如果其中一個叔叔或阿姨去世,那該去世的叔叔或阿姨的那一份由他或她的孩子繼承。
  7. 如果逝者沒有親屬,則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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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房產轉讓給子女有哪些合適的方式(二)|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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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購置的房產如何通過遺囑讓子女來繼承?上期我們講述了澳大利亞的遺產稅和房產購買和繼承的方式,這一期我們將詳細來說明如何訂立遺囑。

一份遺囑必須被正確地簽署和見證才能具備法律效力。清晰地表述逝者的意願,以減少
對逝者想為誰留下什麼之願望出現任何爭議的可能。首先遺囑必須以書面形式寫下,錄
音錄像無效。立遺囑人簽字時必須有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與立遺囑人同時簽字,而且
必須使用同一支筆。遺囑超過一頁,每頁都需簽字。立遺囑的兩種主要方式為:

  • 郵局或網站購買 Will Kit 等自行訂立遺囑的文件樣本,按照說明仔細填寫;
  • 聘請專業律師:如果財產和家庭關系較為復雜,應該聘請專業律師幫助制定遺囑。

律師會會確保遺囑有效,正確地表述,簽名與見證;確保遺囑的表述清晰無歧義,完全遵從逝者的意願;確保遺囑中逝者對婚姻配偶、同居伴侶、子女、前妻/前夫、其他受撫養人以及與逝者有親密關系的人的遺產分配符合法律規定;協助逝者制定資產處置計劃,合法合理避稅;助逝者指定遺產執行人和信托人並核算他們的報酬;並對其他遺囑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同時,強烈建議逝者尋求資產規劃與稅務方面的建議。

以下澳大利亞遺書樣本的節選只作參考。此外,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格式要求, 所以不建
議以一份遺囑應用於在不同國家的所有產業。因為各人有不同特殊的情況,此樣本不能當為實用,並建議聘請專業律師為逝者解釋相關條款:

This is the last Will of [__________________ ] of [__________________ ].
這是住於 [ 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 的最終遺書

1. I REVOKE all former Wills and Codicils relating to any immovable property situated in Australia and declare this to be my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relating to all immovable property situated in Australia relating to all immovable property situated in Australia
本人取消所有以前有關澳大利亞房地產所立下的遺囑並且宣言此文件是我最終有關澳大利亞房地產遺囑。

2. I APPOINT [______] the Executor and Trustee of this Will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my Trustee’). If my Trustee is unable or unwilling to act, I appoint [______] to be the executor of my Will.
本人在此委托 [______] 為遺囑的執行與信托人。 如本人的信托人( ) 不能或不願意執行這遺囑, 本人委任( )為遺囑的執行與信托人。

3. I GIVE to [______ ] all my estate located within Australia to [______],predeceases me or does not survive me for thirty days then i give all my estate located within Australia to [______].
本人賜予於 [______] 立於澳大利亞的所有座落在澳大利亞的房地產。如果 [______] 比我先逝世或在我逝世 30 天內逝世, 那本人賜予於 [______] 立於澳大利亞的所有座落在澳大利亞的房地產。

4. TRUSTEE POWERS 信托人職權
I DECLARE that my Trustee(s) will have, in addition to any powers available at
law, the power To SELL any asset by either public auction or private contract for such price and on such terms as my trustees think fit. My trustees may postpone the sale of any asset and without responsibility for any loss occasioned by the postponement.
本人宣言信托人將有職權(這是現行法律授權其外的職權)以拍賣或非拍賣方式並以信托人所認定的條件售賣任何與此遺囑有關的房地並且對延遲售賣的損失不必負責。

5.This will and its execution is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Australia 。
此遺囑以及執行將尊崇澳大利亞法律。 [ 解釋–著是為了避免爭議, 尤其是當遺囑書
是在外地簽署 ]
日期 Dated [______ ]
簽名 Signed by [______]

in our joint presence and attested by us in the presence of her and of each other
在我們同時的陪伴下與由我們在立屬者陪同並互相的堅定下
(兩位見證人簽名) (two witnesses sign here)

逝者應就自身情況獲取法律建議。除非逝者更改遺囑、 訂立新的遺囑或撤銷(取消)遺囑,逝者的遺囑持續到逝者去世一直有效。

如果逝者的情況發生變化, 例如子女或孫子女出生或逝者的配偶去世,也應獲得有關更新遺囑的法律建議。婚姻也可能造成遺囑撤銷, 除非訂立該遺囑時已預期到這一婚姻關系。如果逝者計劃結婚或離婚,可能需要更新逝者的遺囑。

因此,只要逝者還具有必要的心智能力,逝者可以隨時更改遺囑。但逝者不能通過在遺囑中劃掉一些內容然後簽名確認或是在遺囑中寫下一些不同內容來更改遺囑。逝者可以
訂立一份“遺囑修改附錄”(這是一份單獨的文件,對逝者的遺囑做出更改),該附錄需
要由與訂立遺囑的相同方式進行簽字和見證。訂立一份全新的遺囑通常是最好的選擇。

下一期專欄,林律師將就遺囑的一些注意事項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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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房產轉讓給子女有哪些合適的方式(一)|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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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購置的房產如何通過遺囑讓子女來繼承?我們將分三期從法律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

什麼是遺囑?

  • 遺囑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闡述了逝者想在自己去世之後如何分配屬於逝者的個人財產。當事人對其資產的處置和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安排受法律保護。
  • 可在遺囑中進行處置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房產,還包括土地、車、船、銀行存款、養老金、保險金、股份、股票、首飾、珠寶、古董、收藏品和知識產權等等。
  • 在遺囑中也可對其他非資產的事項進行安排,包括葬禮形式、遺體處理、器官捐獻、給遺囑執行人的報酬、對某些債務的免除,以及給慈善機構的捐款等等。

澳大利亞有遺產稅嗎?

澳大利亞未設立直接的繼承稅。澳大利亞的遺產稅不歸聯邦政府制定,是由各州政府來制定的。1992 年後,各州徹底地廢除了遺產稅,這也使得澳大利亞成為世界上首個取消遺產稅的富裕國家。所以嚴格地從法律角度上說,澳大利亞並未設置遺產稅。此外,澳大利亞也沒有贈與稅和死亡責任(death duty 意思指死後不用承擔因為死亡而產生的所有債務)。

然而,沒有遺產稅並不等於在澳大利亞繼承遺產就完全不用交納任何稅金。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逝者所繼承的祖輩資產會被政府視為逝者的個人收入增值,從而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 (Capital Gains Tax,簡稱CGT)。但也並非所有遺產都須繳納該稅,例如對於遺產繼承房地產不需要付增值稅,除非將房子賣掉,直到出售此房子時,才需要付增值稅。

購買?繼承?澳房轉讓給子女哪種方式最合適

若子女已經獲得綠卡,而長輩仍屬於外國人身份,如果澳房直接購買至子女名下,則子女有可能獲得的優惠與補貼如下:

  1. 1-2 萬澳幣的首次置業補貼
  2. 自住印花稅減免
  3. 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申請費至少$5,500 澳幣的免除
  4. 海外人置業附加印花稅的免除

若子女和長輩均未獲得綠卡,可以考慮將澳房仍然購買至長輩名下,因為子女和長輩均無法獲得以上優惠與補貼;而在子女成功獲得綠卡之後再為子女購置房產,可為子女保留其申請首次置業補貼的資格。

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規定,海外人士購買二手房需要滿足有不少於 12 個月的簽證的要求。許多在中國工作生活的長輩往往不能達到此要求,而留學在澳的子女往往有長達 3 年的簽證,因此用子女的名字購買學區內的優質二手房無疑是一個變通的選擇。

因為對澳洲家庭法的不了解,許多長輩誤以為澳洲與中國同樣實行同樣的婚姻財產制度,所以為子女事先購置房產作婚前財產,以免擔心之後可能發生的婚姻財產糾紛。殊不知,澳洲卻實行婚姻共同財產制度,無婚前婚後財產一說。此時,可以考量先行購買澳房於長輩名下,而後予以繼承給子女個人。

下期專欄林律師將就遺囑的訂立做更詳細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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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在澳洲“以房養學”,父母與孩子如何聯名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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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澳房,問及最多的除了價格稅貸、地域環境、發展趨勢外,聯名購房也成為越來越多購房者關心的問題。因此,本期的《土地法專欄》邀請擁有中澳兩國律師執業資格的林匯銘律師來解析澳洲聯名購房。

實務中,許多律所客戶或朋友都會在購房時詢問以誰的名義作為產權人最合適:自己一個人的名字,配偶的名字還是孩子的名字呢?其實在澳大利亞完善的土地法和財產法體制下,聯名購房是一個非常靈活的購房方式,可以是夫妻聯名,夫妻一方與孩子聯名,也可以是夫妻與孩子三人聯名。

在澳大利亞完善的土地法和財產法體制下,聯名購房是一個非常靈活的購房方式
在澳大利亞完善的土地法和財產法體制下,聯名購房是一個非常靈活的購房方式
  • 共同共有 – Joint Tenancy

在聯名購房時,除非購房者作出特別聲明,一般都會按照共同共有來簽訂購房合同。

  1. 特點:
  • “不分你我:所有購房者共同擁有該房產,即房屋風險、權利和收益由所有聯名者共同享有和分擔。
  • “生還原則”(Principle of Survivorship):共同共有在遺產方面可以省掉許多麻煩,也少了很多法律的手續。如果其中一方過世,則其名下原有的權益便自動歸其余還在生的一方。
如果其中一方過世,則其名下原有的權益便自動歸其余還在生的一方
如果其中一方過世,則其名下原有的權益便自動歸其余還在生的一方
  1. 缺點:
  • 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把房產的產權租、售給第三方,則需要得到另一聯名者的同意。
  • 如果當初買房的時候其中一方支付了比較多的首付,但是買房之後擁有產權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那麼對於房子的產權擁有就是50/50的比例。一般來說,即使將來賣掉房子的收益,也必須是以50/50的比例去分配。
  1. 案例解析:王大哥和王大嫂以共同共有聯名購房,則王大哥和王大嫂各自擁有該房產50%的所有權。如果王大哥去世,則其名下的所有權自動且立刻歸為王大嫂所有,即王大嫂成為唯一的業主。

如果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以共同共有聯名購房,則三人各自擁有該房產33.3%所有權,如果王大哥過世,其名下的所有權自動且立刻歸為王大嫂和小王所有,即王大嫂和小王各占該物業的50%所有權。

  • 按份共有 – Tenancy in Common
  1. 特點:
  • “比例分你我”:與上述共同共有不同的是,購房者可以按照份數比例自由分配每位購房者名下對該物業的所有權。
  • “自由分配”:聯名者一方可以不需要獲得其他共享權益業主同意的情況下,較為自由的將屬於自己名下的利益自由轉售或送贈給他人。
  • “出資不同“的首選:如果在最初購買這個房子的時候,雙方所支付的首付是不一樣的話,那麼這種產權結構也是比較合適的。因為這種產權結構可以接受不同比例的擁有制度。
  1. 缺點:
  • 購房者一方有權利將期所擁有的房屋產權賣給任何一個人,即使另外一方不同意也必須遵循。
  • 如果果聯名者一方過世,房子不會自動轉到另外一個人的名下,而是需要按照遺囑來進行分配,法律手續較共同共有會相對繁瑣。
如果果聯名者一方過世,房子需要按照遺囑來進行分配,法律手續較共同共有會相對繁瑣
如果果聯名者一方過世,房子需要按照遺囑來進行分配,法律手續較共同共有會相對繁瑣
  1. 案例解析: 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三人以按份共有聯名購買房產,並決定出資最多的王大哥占該物業50%的利益,王大嫂占30%,小王占20%。如果王大嫂過世,則其名下這50%的利益可以作為遺產由其順位繼承人依《繼承法》全權繼承,而不是自動按25%與25%分配給王大嫂和小王。
  • 總結:

如果買家決定以聯名的方式買房,無論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還是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均需要在購房合同上將所有買家的名字列明,包括聯名方式。在繳納印花稅、房產過戶轉讓以及向土地局登記買家的產權時,都需要列明聯名買房的方式及比例。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聯名者就需要將自己的聯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師,由律師建議買家最合適其情況的聯名方式。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聯名者就需要將自己的聯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師,由律師建議買家最合適其情況的聯名方式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聯名者就需要將自己的聯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師,由律師建議買家最合適其情況的聯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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